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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申报期个税为什么“不一样”?

财税园 2021-12-09

转:厦门税务


一场春雨后气温回暖,纳税人的申报热情也逐渐回升。进入了4月申报期,许多的小疑问就像雨后春笋一样冒了出来。今天我们就来讲讲怎么样来剥开春笋。不,怎么来解开这些小疑问。


问题1

没有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这个月系统里的专项附加扣除从1500元变成了4500元了?

答: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点击预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后,将会带出累计至当期税款所属期的专项附加扣除数额,即1500元×3个月=4500元的扣除数额。


问题2

为什么新员工2月份入职,3月份发工资,这个月报税的时候,基本减除费用是10000元?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该员工若为2月入职,到3月发放工资时,实际任职受雇月份为2个月,因此,基本减除费用为5000×2=10000。


问题3

怎么减除费用后收入过了3000元税率还是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预扣率的第一级为36000元,不是简单的将综合所得年度申报税率表平均换算成按月3000元计算,也就是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要超过36000元才按照10%预扣率来计算,之前的月份都是按照3%计算个税。


问题4

为什么这个月份系统计算出来的税款,和自己手工算的税款不一样呢?


某天接到纳税人的电话。纳税人挺着急的,说着这个月计算出来的税款跟上月的税款不一样呀,这是怎么回事?

纳税人有问题,那必须得解决啊!先问问咋回事呗( ⊙o⊙ )?



我们单位其他人的工资都没错,就这一个人我自己手工算的和系统里算的不一样啊,是不是系统出问题了啊。

( ⊙ o ⊙ )啊!我们系统不会算错的呀。



这位员工11000元的本期收入,5000的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扣除3000元,15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计算(10000-5000-3000-1500)×3%=45元。为什么系统算出来是30元?

这里肯定有什么原因?问问上个月是什么情况◔ ‸◔?。



上个月9000元的收入,1月9500元……

哦了!明白了!(~ ̄▽ ̄)~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那么,该员工:

1月预扣预缴税额=(9500-5000-3000-1500)×3% =0元。

2月预扣预缴税额=(9500+9000-5000×2-3000×2-1500×2)×3%-0=-15(0)元。(收入不足减除费用得出金额小于零,系统自动修正为零)

3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1000+9000+9500-5000×3-3000×3-1500×3)×3%-0=30(1月份未减除完的费用可以累计在本年度的后续月份继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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