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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种情形属于不合规发票以及找谁换

财税园 2021-12-09

转:甘肃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中国税务报     财税园整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合规发票情形展现

情形一、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情形二、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四、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规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情形五、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找谁换票

作者:马泽方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近日,笔者收到许多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企业取得了不合规发票,需要换开,但却不知道究竟该找谁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换开发票具体怎么操作?不少人认为,谁开票找谁。因此,应向原开票方换开发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没错的。但如果是由第三方开具发票呢?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向原开票方换开发票了。

举例来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不想开具发票,遂经协商,由丙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该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甲公司取得的这张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此时,甲公司需换开发票,以合规办理税前扣除。

若必须向原开票方换开发票,甲公司应当要求丙公司换开发票。但是,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即使丙公司换开了发票,仍属于虚开发票。即便该发票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仍违反了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不能作为甲公司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受票方应要求与自己发生了真实交易的对方换开发票。这个交易对方可能是原开票方,也可能不是原开票方。如上例,甲公司应当要求真实的交易对方乙公司开具一张发票,并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值得关注的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若无证据证明,甲公司主动让丙公司为自己开具发票,不宜定性为虚开。但若甲公司找丙公司换开发票,意味着甲公司让丙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反而构成了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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