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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政策集锦

财税园 2021-12-09


段文涛

减免,是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而制定的,对于纳税人来说,一定要合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为此,本文特别梳理了有关重点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政策,供大家参考使用。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均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等,均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于按次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季累加计算,累加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销售额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月(季度)销售额符合上述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规定,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个人出租房屋,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的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该种情况,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如果分摊后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个人转让不动产应按现行税收政策确定增值税的征免。免征增值税的自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增值税时,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但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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