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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案例解析个税汇缴退(补)税额如何计算

财税园 2021-12-09

转:中国税网


彭怀文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明年3月1日到6月30日将迎来首次个税汇算清缴,届时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千万不要忘记个税汇算清缴哦!

文中案例大部分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了方便纳税人在年度终了,算清自己的全年综合所得应该补税还是退税,笔者用9个案例说明并细化了所有计算过程,请大家对号入座。

一、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0000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案例1】2019年度赵某1月领取工资10000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无须预缴个税。

计算过程解析:

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10000+11×4000=54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4000-60000-2000×12小于0;

全年应纳税额=0,小于预缴税额90元,应退税;

应退税额=预缴税额-应纳税额=90-0=90(元)。

因此,赵某预缴的90元税款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申请便捷退税;也可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申请退税。

(二)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案例2】2019年度钱某每月工资10000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月,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

计算过程解析:

全年收入额=10000×12=12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60000-2000×12-24000=12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2000×3%-0=360(元),全年应纳税额小于全年预缴税款1080元,应退税;

应退税额=1080-360=720(元)。

因此,钱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规定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请退税720元。

(三)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案例3】孙某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0000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

计算过程解析: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8-60000-2000×8=4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4000×3%=120(元),小于1~8月预缴税款720元,应退税;

应退税额=720-120=600(元)。

因此,孙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请退税600元。

需要说明的是,孙某虽然实际工作期限只有8个月,但是汇算清缴仍然可以扣除基本费用60000元,因为这是《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的,属于法定扣除。法律并没有注明按照实际工作月份数扣除,所以全年汇算时一定要扣除60000元。

(四)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案例4】李某是一名作家,无固定任职单位。2019年出版小说取得稿酬200000元,预扣预缴个税22400元;培训班讲课取得报酬60000元,预扣预缴个税9600元;已发表的小说交由某影视公司改编为剧本,收取剧本使用费500000元,预扣预缴个税80000元。

假定李某个人缴纳“三险一金”2000元/月,符合扣除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合计金额50000元,满足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20000元(全额扣除)。

计算过程解析:

全年收入额=200000×(1-20%)×70%+60000×(1-20%)+500000×(1-20%)=56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60000-60000-12×2000-50000-20000=406000(元);

全年已预缴税款=22400+9600+80000=112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406000×25%-31920=69580(元),小于全年预缴税款,应退税;

应退税额=112000-69580=42420(元)。

因此,李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申请退税42420元。

说明:影视剧本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属于稿酬所得。

(五)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案例5】周某每月固定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0000元,适用20%预扣率后预缴个税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劳务报酬120000元,减除60000费用(不考虑其他扣除)后,适用10%的综合所得税率,全年应纳税款3480元。

计算过程解析:

全年收入额=10000×12=120000(元);

全年已预缴税款=120000×(1-20%)×20%=19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20000-60000)×10%-2520=3480(元);

应退税额=19200-3480=15720(元)。

因此,周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申请15720元退税。

(六)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

【案例6】武某是一名残疾人,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征条件。2019年度每月工资20000元,每月个人交纳“三险一金”1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880元。

假定武某所在省份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残疾人每人每年可定额减征应纳税额6000元;年度汇算无其他可扣除项目。

计算过程解析:

全年收入额=20000×12=24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0000-60000-1500×12-4000×12=114000(元);

全年已预缴税款=114000×10%-2520=8880(元);

由于是残疾人,可以减征应纳税额6000元,故考虑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税额=8880-6000=2880(元),小于已预缴税款,应退税;

应退税额=8880-2880=6000(元)。

因此,武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申请退税6000元。

(七)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

【案例7】王某2019年度每月工资收入25000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4500元/月,平时没有扣除其他项目,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5480元。

假定:1.王某2019年公益慈善捐赠可税前扣除金额为20000元,预扣预缴时没有扣除;2.无其他项目综合所得收入。

计算过程解析:

全年收入额=25000×12=30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60000-2000×12-4500×12-20000=142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4200×10%-2520=11680(元),小于已预缴税款15480元,应退税;

应退税额=15480-11680=3800(元)。

因此,王某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申请退税3800元。

二、应补税额的计算

(八)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案例8】2019年度冯某作为某公司外派的财务总监,同时从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领取了两份工资。派出单位每月发5000元工资,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后无需缴纳税款,实际领取5000元/月。派驻单位每月工资20000元,每月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4500元/月,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款7680元。

假定年度汇算时,无其他扣除项目和综合所得收入。

计算过程解析:

全年收入额=(5000+20000)×12=30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60000-2000×12-4500×12=162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62000×20%-16920=15480(元),大于已预缴税款,应补税;

应补税额=15480-7680=7800(元)。

因此,冯某需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应补缴税款7800元。

(九)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汇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

【案例9】陈某是一名企业财务总监,2019年度平均每月工资36000元,扣除“三险一金”2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月,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3080元。

陈某利用业务时间在网络上讲课,培训机构每月税前报酬8000元,共计12个月,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5360元;出版专业书籍,取得稿酬100000元(税前),出版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1200元。

假定陈某汇算时无其他可扣除项目。

计算过程解析:

全年收入额=36000×12+8000×12+100000=239200(元);

全年应税收入额=36000×12+8000×12×(1-20%)+100000×(1-20%)×70%=5648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64800-60000-2000×12-4000×12=432800(元);

全年累计预缴税额=43080+15360+11200=69640(元);

全年应纳税额=432800×30%-52920=76920(元),大于已预缴税款,应补税;

应补税额=76920-69640=7280(元)。

因此,陈某需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补缴税款7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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