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账款三年内未支付需要缴税吗?
转:中国税网
作者:马剑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税总收入中包括了其他收入,其他收入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我们注意到,其他收入中的“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引起税企争议情况较多。由于税法中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具体情形未进行列举,同时对于未支付时间也没有明确,不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因此,有的省市为了加强征管,做出如下相关规定,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贵州省税务机关曾经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四条关于超过五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中明确: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或超过五年(60个月)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在税前扣除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支付的,允许税前扣除。
不过后来这一文件在2015年开始停止执行。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对于没有做出未偿还时间量化的地方,如何处理超过三年或五年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先要并入当年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
首先应对本单位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账目中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债权人,进行梳理,同时也要查阅这些债权企业是否存续?其次是尽量获取债权人对该笔债务是否已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不过这一点是不易操作。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债权人需要取得债务人相关证据后且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后才可做资产损失的税产扣除。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因此,这种情况下,就会存在债权人在未取得债务人相关资料自行做了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了,反正资料也不用向税务机关送。
小结
企业的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只要债权人生产经营是存续状态等且应付款项未做资产损失的,本省或本地区税务机关没有年限限制规定,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不需要确认为当年应税收入,需要提示的,注意收集和保存债权人催款、诉讼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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