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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购买酒水送给客户,取得了专票,可以抵扣吗?

中税答疑 财税园 2021-12-09

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疑 问 一

我公司购买酒水送给客户,取得了增值税专票,请问可以抵扣吗?

答 复

可以抵扣,但是赠送给客户的时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疑 问 二

个人找税务局代开发票,一定要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吗?

答 复

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疑 问 三

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形成的投资亏损造成的母公司亏损能否适用5年弥补?

答 复

吸收合并如果采用一般性重组,被合并企业应作清算处理,未弥补亏损不得结转给合并企业;如果采用特殊性重组,被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可按规定计算限额并在其剩余结转年限内由合并企业弥补,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并且不能超过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5年补亏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


疑 问 四

一名退休人员起诉单位没支付他的加班和带薪休假的假期不足部分工资,胜诉后得到很丰厚的一笔补偿。请问这个补偿金需要扣缴个税吗?      

答 复

需要扣缴个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和带薪休假的假期不足部分工资补偿,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应在支付补偿金时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疑 问 五

2020年自然人出租房屋房产税有何税收政策?

答 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文件已明确: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其中,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租金收入的4%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不属于住房的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中第三条。


 疑 问 六

土地租赁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 复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8〕第255号 )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土地租赁合同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应纳税凭证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可以跟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5、税目:财产租赁合同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 械、器具、设备等。


 疑 问 七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 复

个人所得税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增值税优惠: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部分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中的第一条第(四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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