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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票开红字发票,原发票要收回吗?

财税园 2021-12-09

转:中部答疑


问:请问4月开给客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有部分货物要退回,现7月要开红字发票,但对方发票联已经入账,不能收回,能直接开红字发票,把红字发票联给对方入账?红字发票能只开退回的货款这一部分?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03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因此,部分货物退回,可部分红冲发票,若无法收回原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作为会计,发票的开据和抵扣已经是常规的工作范围了,对于新手,在面临一些异常的发票处理的时候,彷徨失措。例如,普通发票如果是当月发现了问题,收回普通发票后可以直接作废处理。如果跨月了就不可以作废,只能通过开红字发票的办法来处理。那具体怎么操作呢?有些人不知道怎么办。那今天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开票软件中普通发票冲红的流程、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流程。

普通发票红冲流程
第一步:打开开票软件,进入“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选择发票卷后确认发票代码号码,这样就调出一张新的普通发票界面。
第二步:点击“红字”,录入原来的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号码两次。再点击“下一步”。(注意不能输入错误的代码号码,否则下一步按钮可能是灰色无法点击)

第三步:接着会弹出原蓝字发票的相关信息,核对后点击下方的“确定”按钮。

第四步:再次核对票面信息和备注栏的原蓝字发票代码号码,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到新的这种普通发票上,普通发票的红字发票就开具成功了。

温馨小贴士!
1.红字发票不可以带清单,不可以添加折扣。
2.一张普通发票可以分多次红冲,但全部负数发票的总金额、 总税额都必须小于等于原蓝字发票。
3.注意涉税风险:请在普通发票冲红前,确认收回了该普通发票或取得了购方的退货说明等相关凭证再开具,避免涉税风险。
专用发票红冲流程-销售方
专用发票冲红涉及到开具信息表,上传信息表和开具红字发票三个大的步骤。其中开具信息表还要分销售方申请和购买方申请两种情况。
日常我们会经常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就是我们销售方开出去的发票对方没有认证抵扣,跨月了给我们退回来了怎么办?
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
1.进入开票系统-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开票软件左上角)-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2.选择销售方申请-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选择原蓝字发票开票时间(注意:如果是成品油专用发票,还需要勾选最上方的成品油专用发票信息选择。)

3.确认信息无误点确定

4.点击打印—选择不打印

5.若需要开第二张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确认,若没有下一张需要开—点击取消

信息表上传
1.点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

2.选中要上传的信息—点击上传

3.显示审核通过—完成

开具红字发票
1.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点击“红字”—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

2.选中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表之后,点击选择

3.检查票面信息无误—打印

到这里,销售方自己申请红字信息表,上传信息表审核获取信息表编号和开具红字发票的整个流程就完成了。
开具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收票方已经进行了认证抵扣:
①购买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开具并上传《红字信息表》,将《红字信息表》编号交予销售方;
②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红字信息表》,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选择已抵扣,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④购货方进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界面,准确填写蓝字发票信息。

⑤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按钮,上传成功瞬间会生成信息表编号,同时可以下载红字信息表。

⑥销售方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下载或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温馨小贴士:
1.这一次我们讲解的是专票,销方申请信息表并由销方自己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如果您是普通发票或电子发票要冲红,请看我们上一篇讲解的普通发票冲红的流程。
2.销售方开具红字信息表的,不可以部分冲红,请务必记住这一点,防范涉税风险。这点和普通发票不一样,和购方发起申请也不一样。
红字发票是否寄回购买方这需要区分具体情形:(一)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须将红字发票寄回,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



来源:二哥税税念 部分内容素材来源税小航 猫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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