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劳务派遣中的虚开陷阱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宣国萍 潘纪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数据对比分析等方法,成功查处一起颇为隐蔽的虚开劳务发票偷逃税案件。
“南辕北辙”的疑点
根据上级部门案源部署,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前不久对A公司开展抽查,发现A公司与某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A公司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B公司代为发放,B公司为A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
细看合同,稽查人员敏感地注意到,A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而B公司位于广西某市,两地相距甚远,B公司在杭州市管理劳动者显得牵强。就此询问,得到的答复是,A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只需将资金转到B公司账户,B公司扣除管理费后,资金回流至A公司会计私人账户,用于发放劳动者工资。A公司还提供了会计发放工资的清单以及与B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明确,A公司为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与B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按绩效考核制度自行发放工资。
层层掩盖的真相
A公司做法不合常规,但似乎能逻辑自洽。然而,凭着多年办案积累的经验,稽查人员没有轻易相信这个解释。
通过与银行的信息沟通渠道,稽查人员调取了A公司会计的银行流水,逐条查看资金流出账户的户名信息,发现资金流出账户与A公司自有员工的工资账户有较多重合。深入检查,稽查人员发现,回流至A公司会计个人账户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向A公司的高管,只有少部分流向真正的劳务派遣人员,而且A公司没有为这些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没有为工资薪金超过扣除标准的劳务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显然,A公司取得的劳务发票与其实际支付的劳务报酬不符,目的在于由此大幅降低公司账面上发放给高管的工资,逃避有关高收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通过复盘发现,将有关账外奖金并入后,A公司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上涨至45%。
面对稽查人员展示的证据,A公司承认了让他人为其虚开劳务发票的违法事实,套回的资金用于账外发放公司高管工资奖金,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查明的事实,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处理,责令该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69.94万元,对应扣未扣的税款处以50%的罚款,并对其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劳务派遣的特殊性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为鼓励劳务派遣行业发展,避免对其重复征税,国家对劳务派遣机构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即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劳工支付的工资、保险和公积金等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劳务派遣公司的实际税负率很低,因此它向实际用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高,一般集中在2%~3%之间。它对用人单位临时用工难的问题起到了缓解作用,是社会经济进步的体现。但由于其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税收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难点。
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用工单位让劳务派遣机构为其虚开劳务发票的情况在少数企业中确实存在,成为劳务派遣行业内的秘密。本案中,A公司虚开劳务发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高管的个人所得税和实际劳务派遣人员大量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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