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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便宜?要看清税费承担条款!

财税园 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拍卖房一般来说低于市价,是很多购房人青睐的一种购房渠道,但与此相关的税费承担问题引发的争议和诉讼也越来越多。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中“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否合法基本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并不违反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执复116号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执复256号执行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执复95号执行裁定书,以及本文提到的案例,可以说这是主流观点。

第二种观点: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违反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执复316号、(2019)粤执复674号执行裁定书,均以个案的个性问题而驳回异议人对税费负担条款的异议,但是认为网络司法变卖的税费应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川71执恢3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认为,在《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中要求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缴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三十条的规定。该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但并非由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不应由相应主体承担。

依据同样的条款,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在法律争议中并不少见,法律上的争议由法官、律师们去讨论。

案件提醒广大参与竞拍的人,不要去盲目参与竞拍,事先做好功课,了解一下二手房究竟该缴哪些税,了解“承担一切税费”的意思是什么,从最不利的情况考虑,意思是不止是买方,而且是卖方应缴的税费都需要竞拍人承担。事先心中有数,事后免生变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晋执复161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牛坤山,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张俊明,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

复议申请人牛坤山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城中院)作出的(2020)晋05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晋城中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俊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中,异议人牛坤山不服该院对晋城市兰煜花园2幢10层1105室住宅拍卖后过户税费承担主体的认定,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人牛坤山称:晋城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公示时,并未明确将购房后所要缴纳的税务款项罗列清楚(公示中提到消费者需要承担所涉及的税,但并未提到我们需要重复交税),导致本人在拍下房产去交税时,发现要补交本应卖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等多种税务款项共计20余万元人民币,拍卖购得的房产费用远高于市场价。请求中止执行(2017)晋05执102号之十裁定书;重新查清晋城市兰煜花园2幢10层1105室住宅司法拍卖出售由卖房人承担的费用,并督促其履行相应职责。

晋城中院查明,该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俊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了对晋城市兰煜花园2幢10层1105室住宅及地下停车位进行了公开拍卖的《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第七条明确“标的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移交过户时产生的相关税费(印花税等)由买受人承担,房屋可能存在的水电费、物业费等欠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竞买须知》第十条明确“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2020年1月17日10时至2020年1月18日时止,该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过公开竞价,异议人牛坤山以最高价竞得晋城市兰煜花园2幢10层1105室住宅及地下停车位。该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17)晋05执102号之十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张俊明以景刚名义购买的晋城市××园住宅及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牛坤山所有;买受人牛坤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晋城中院认为,该院对晋城市兰煜花园2幢10层1105室住宅及地下停车位公开拍卖的《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均对拍卖标的过户税费的承担作了相应的说明,应由买受人承担。异议人自愿报名参与竞买,应当视其对上述《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已清楚知悉并属于自愿接受拍卖公告、须知规定的相关条件,竞买成功后,理应由其承担过户税费。另该院(2017)晋05执102号之十执行裁定系拍卖成交裁定,是对拍卖标的物权转移的确定,不存在是否中止执行的问题。故对异议人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牛坤山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牛坤山请求:裁定申请人拍卖取得的晋城市××园住宅及地下停车位应缴纳的二手增值税及附加68126元和个人所得税171690元由被执行人张俊明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晋城中院对晋城市兰煜花园2幢10层1105室住宅及地下停车位进行公开拍卖,申请人通过竞价以最高价1285400元竞得该住宅及地下停车位。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时,申请人作为买受人缴纳了买受人应缴纳的一手契税16280元和契税19281元。二手增值税及附加68126元和个人所得税171690元应由被执行人张俊明缴纳。但晋城中院以其发布的《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为依据,要求申请人缴纳应由张俊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出卖人取得价款后为国家缴纳的税款,是国家针对出卖人征收的税款,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从《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也不能看出有要求买受人缴纳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内容。申请人认为,首先《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并未明确指明由买受人代出卖人缴纳的各种税款。其次,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不能因拍卖公告载明条款而发生义务转移。《国家税务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第四条规定: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因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应从其所得价款中扣除,而不应由申请人缴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晋城中院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可见税负法定并不意味税费承担主体的专属性,也不意味着交易主体无权对税费承担主体重新约定,故晋城中院在本案网络司法拍卖中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于法不悖。牛坤山作为竞买人参加网络司法拍卖,应对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内容了解并接受,故在晋城中院已作出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定,确认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下,其再对税费承担问题提出异议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坤山的复议申请,维持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执异1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车俊娥

审判员 杨超

审判员 郭军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春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晶晶亮的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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