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政教合一社团?
现今在世界上有一些伊斯兰教团体(或组织,下同)以宗教教义向所在国家的民众提出要求,这类要求譬如要求大众在一些地方禁酒、禁猪肉以及进行相关清真食品审查等等。对于这些要求,有些人认为应当尊重其宗教信仰,并以此约束自己而对其有所让步。但对于此类要求,受到影响的一些所在地民众却又切身感受到生活空间被压缩,而感受到了个人自由权利受到侵犯,而持反对态度。那么对于这些以宗教教义向民众提出要求的团体,我们又应当如何看待呢?本文将对此按照相关逻辑和事实有所阐明。
一、正常宗教社团应属于公民社团的一部份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任何宗教社团都和其它社团一样,都只应是属于诸多公民社团里的一部份,而只能是以公民社团里的身份来要求得到国家法律下的权利(譬如信仰自由权利等),此即属于正常的宗教社团性质。
二、政教合一社团不属于公民社团的一部份
但若是有某个宗教社团以宗教教义去对外进行要求,而非以公民社团性质去要求得到国家法律下的正当权利(譬如信仰自由权利等),则其本身就等于脱离了公民社团性质,而具有政教合一社团特征。
由此可见,正常的宗教社团乃是要求得到国家法律下的权利,而政教合一社团则是以宗教教义对外要求权利,而非以公民社团身份去要求法律下的权利,就具有宗教强迫性,对此我认为国家对其就应有所管制。
三、政教合一社团所产生的教义要求:
1. 对民众进行教义要求:
政教合一社团既然是以宗教教义对民众提出要求,那么对于其所在地的非教徒群体自然就会因此感受到某种教义要求所带来的强迫感。这类要求譬如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以及一些世俗国家的伊斯兰教徒(以下简称伊教徒)聚集区禁止民众卖酒、卖猪肉等等。但对于此类做法我们知道,喝酒、吃猪肉这些都乃是属于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从这样的一些做法里我们都可以看见政教合一社团的实际存在,以及对民众产生的一些强迫性做法。
另外,政教合一社团对于其中的一些伊教徒亦会产生强迫性。譬如在伊教徒内部那些对相关教义持不同理解者,以及不大愿意敬虔者,亦会因为政教合一社团的实质存在和要求,而感受到某种强迫性,进而失去了个人自由理解教义和选择的权利。
2. 对国家进行教义要求:
政教合一社团既然是以宗教教义要求民众,即带有政教合一性质,那么当其群体势力越发强大时,不但民众会感受到强迫性,且必然也会对整个国家开始进行教义要求,这种要求从一些伊斯兰教国家普遍施行的宗教教法可见,而对整个国家和社会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
四、对政教合一社团的组成应如何界定?
那么对于政教合一社团的组成应如何界定呢?此类社团更多表现为非登记自发组成,若按国家法律,犯法二人以上者即为团伙,所以同样道理,若有二人以上以宗教教义对民众提出要求的,那我认为即可视为是实际上的政教合一社团,当其人数越发众多,势力越发强大时,对民众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就会越大。
至于还有那些具有实际登记的政教合一社团,我认为其负面影响并不低于未登记的政教合一社团,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乃是对那些未登记的政教合一社团产生了支撑作用。
五、总结
因此,我认为任何国家都应该对政教合一社团有所认识,并有所警惕,而不是无视和放任之,因为任何国家都只应当以本国法律为唯一权威,而不应该允许有任何以宗教教义对社会进行要求的这样一些政教合一社团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