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对此问题相关人士持有两种观点。一者认为世界上确有邪教的存在,政府对其采取措施是应该的。另一者则认为国家不得成为宗教裁判所,若按政教分离原则,一个宗教无论是否纯正或是邪教,都应是属于公民自由选择范围,国家并无权在思想及宗教领域对公民进行限定或判定,也就是说,国家并没有判定邪教的权力。对于以上两种观点表面看好象是相互对立的,但其实我们只需对其相关观点有所厘清并阐明其中的信仰自由规则,便可明白这两种观点并不对立,而只是讲述了其中不同层面的问题。首先政府确实无权随便判定一个宗教是否为邪教。也就是说,政府并无权以一些人的主观好恶去判定某个宗教团体是邪教。不然这种仅凭主观好恶去判定一个思想或宗教是邪教,实际上就已是违背了信仰自由的做法,将产生对公民信仰上的实际限制。而且仅凭主观好恶去判定一种思想或宗教为邪教,亦已违背了政教分离原则,而违背政教分离原则显然是错误的做法。那么政府实质上有权判定一个宗教为非正常宗教或邪教吗?当然亦可以。可以说,当一个宗教的教义主张并在实际教义施行上已涉及到伤人害命等触犯国家法律时,就会对社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这时政府则有权判定其为邪教以区分于其它正常宗教。也就是说,当一个宗教的教义主张和其教义施行所产生的相关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在先,则国家可按其触犯法律的相关宗教做法定其为邪教。触犯法律的相关宗教做法按法律判定,这亦合乎政教分离的原则。对此或许有人会担心说,政府若可以判定邪教则将会带来不良后果,对公民的信仰自由可能会产生许多侵害。这种担心当然不无道理,并且事实上现今一些专制国家也正采取这种做法。他们以判定邪教为名对许多宗教信仰者进行压制,使许多人因此遭遇艰难和困境。但面对此种政府可能对信仰自由的侵犯我们仍然要说,我们并不能因为一些政府的错误做法而放弃对真正邪教的提防和认识,而仍应该认识到国家对真正邪教拥有判定的需要。在此我们必须要认识真正邪教对社会的可能伤害。当一个邪教本身的教义主张和在教义施行上涉及相关暴力等违法问题时,国家法律对其若不限制,那么此邪教不但不会在宗教竞争中自生自灭,反而会在众多正常宗教面前更具有竞争优势,并得到蓬勃发展。因为其相关违背国家法律的教义主张将会使个体民众产生无助感,其教义施行所涉及的伤人害命等暴力行为,则将对民众产生某种心理上的威慑,而最终对其将会逐渐的退让,若放任其发展,民众实际上将会是无依无靠。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这正如在一个国家里面,如果有一个社会团体的相关主张若涉及犯法,那么其这种主张就根本不敢对外公开宣扬,否则国家法律将会对其进行限制,若还涉及实际上的一些暴力违法行为时,国家法律则更将会对其给予惩戒并因此进行定性。而同样的原则,这样的一种社会团体并不能因为冠上了宗教名义,就可以让其得着了额外庇佑,而有权享受法律之外豁免的特权。所以这里的意思是说,无论是一般社会团体还是宗教团体,在国家法律面前都是同样平等的团体,既然法律可以对于一般社会团体进行定性,那么对于宗教团体也同样可以进行定性。所以可见,那些说国家不可判定邪教的说法并不完全正确,因为国家虽不能按一些人的主观好恶判定一个宗教是否为邪教,但仍可按其违背国家法律的一些宗教主张和犯法行为给予判定。在此我们还需要补充说明很重要的一点,即当国家对一个宗教在相关做法上因触犯法律给予判定为邪教时,那么对其信奉者个人能否因此施行制裁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针对个体在此仍应该按照法律原则,即思想无罪。一个邪教成员若并未在行为上触犯到法律当然就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唯有当其在行为上触犯法律时,国家才有权按其触犯法律行为给予制裁。也就是说国家虽可按触犯法律的一些宗教做法来定义一个宗教为邪教,但对于个体信奉者却仍然必须按正常公民对待,只能依其个人的外在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来制裁,而与其是否信奉邪教并不应该有直接的联系,否则国家亦等于是侵犯了其个人的信仰自由。综上可见,一个国家并无权凭主观好恶去判定一个宗教是否为邪教,但当一个宗教的相关宗教做法已明显触犯到国家法律,并对社会产生明显伤害时,国家则有权判定其为邪教,而对其施行一定的管制。但对于具体的个人信奉者,政府并无权因此给予法律制裁,对个人信奉者则只有当其在行为上已直接触犯法律时,国家才有权就着其触犯法律行为而给予相应制裁。因此可见,国家即使可依据触犯法律来判定一个宗教为邪教,但却无权对个人信奉者在行为上并未触犯法律时给予施加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