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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卖淫合法化会带来对女性的伤害以及社会的负面效应

安然cn 安然世界 2023-11-30

过去这些年来,都有许多人在呼吁我国应进行卖淫合法化。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呼吁,我认为主要是因为在过去年间,看见那许多的失足女被抓捕的新闻,而这些失足女本身就是因为家境贫困才成为性工作者的,所以在被抓捕后,还要面临着罚款乃至关押,就显得尤为可怜,而激起了众多人的关心,许多人也就因此认为卖淫应当合法化,以让这些家境贫困的失足女不再有此雪上加霜和受到难为之境地。

  

但对此我认为这样的初衷虽然是好的,但若真的要关心到她们,我们就要问:卖淫合法化真的好吗?真的可以帮助到这些失足女性吗?事实上当我们对此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剥析后来看,就会发现不但不能,而且卖淫合法化对她们还可能会产生另一种的伤害,甚至是更为严重的一些伤害。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关心这些失足女是一回事,但认识到卖淫合法化将会涉及到一些实际问题,以及将会产生怎样的社会效应,我们才能正确的看待其中的问题。

 

一、 “失足女”和“妓女”名称的不同


在过去我一直以为“失足女”和“妓女”是两个意思相同的名称,并且一度认为我国之所以使用“失足女”这个名称只是为了避免歧视她们。但后来经过思考以后,我发现事实并不完全是这样,因为这两个名称在性质上的指向原本就是不同的。

 

1、什么是“妓女”?

对此从我国古语“妓女从良”这词来看“妓女”名称的话,“妓女”在过去时代通常就是指着一生的性工作者,在其中能够从良者不但稀少而且尤显得稀缺,所以在我国古代的妓女就是指着那些公开、正式、长期的性工作者。

 

再从现在欧洲一些卖淫合法化的国家来看,在卖淫合法化后,这些国家就实际产生了一些具有公开、合法、长期的女性性工作者,即具有前面所说古代的妓女特征,这也是我国相关媒体在介绍欧洲“红灯区”的时候,在语境上都不会把这些女性称为失足女的原因,而和我国在称呼上有别。

 

2、什么是失足女?

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在法律上是把卖淫有罪化,自然也就不允许国家存在妓女这个身份的行业,所以才把今天所有的性工作者都统称为“失足女“。“失足女”的意思就是她们是失足而需要挽救的一个群体,并同时也说明了这些女性性工作者都只是一种暂时的工作,而并不是一种长久的工作。

 

再者若再从这些女性性工作者自身角度来看,她们因为自己经济贫困原因,选择卖淫也都只是暂时的权宜选择而已,所以也并不想真正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更不愿意成为自己一生长久的工作选择。所以她们自身也同样认为自己只是暂时的“失足女”身份,而并不想成为工作一生的“妓女”身份。

 

所以无论从我国法律上还是性工作者自身意愿来看,她们也都只是暂时的“失足女”,而并不是正式和长久的“妓女”身份。


二、卖淫合法化将会产生真正妓女群体的存在


 了解了“失足女”和“妓女”这两名称的不同性质区别以后,我们就会知道,当一个国家卖淫合法化后,就会产生一些真正的妓女,即一些公开、正式并长期的女性性工作者,而不再只是失足女。

 

这是因为当合法化后,除了有一些女性因为家境贫困或各种原因而同样选择成为暂时的性工作者,即成为失足女外。另外还会有一些人因为负债等各种困境原因,以及可能在相关黑恶势力的逼迫,以及具有组织化的卖淫行业运作下,而成为公开、合法、长期的性工作者,即开始产生“妓女”这个身份的性质群体。

 

所以从一个国家的卖淫非法和卖淫合法的区别来说,卖淫非法化只会产生失足女,但卖淫合法化则不但会有失足女的存在,并且同时还会产生真正的妓女群体。

 

三、人的贩卖原则,都只应该在身体之外

 

那么卖淫合法化合为何会产生真正的妓女群体呢?即产生一些一生都只能从事性工作行业的女性,并难以回转呢?


这就要说到人类的一个工作原则,即身体之外都可以贩卖,唯涉及身体之内不能贩卖。身体之外即是指人可以贩卖身体外的各种工作时间,但却不能贩卖人身体的本身。因为如果人的身体可以贩卖并给予合法化,那么一些穷人和相关人等都将可能会被逼至绝境。


所以卖淫这个行业因为不属于贩卖身体之外的工作时间,而正是属于身体之内的贩卖,若是卖淫合法化,就会使一些女性成为真正的妓女,而一生都难以回转。

 

四、欧洲一些国家卖淫合法化后,对当地一些女性造成的伤害,以及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

 

在下面我们要来举例说明一下,当一个国家卖淫合法化后,对一些女性的伤害,以及对整个社会所带来的相关负面效应。

 

我们知道今天在欧洲一些国家都已经在法律上实行卖淫合法化,在下面我们就以其中的几个欧洲国家的现状来做为说明:

 

1、西班牙状况:

 

西班牙的一些数据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西班牙卖淫合法化后所产生的一些相关数据和状况:

 

(1)国家严重缺失对女性的保护:


按图中来看,西班牙人口共有4千多万人,其中女性性工作者达到10万人。若按比例来算大致就是,在西班牙每200名女性中便有一名性工作者,若再扣除女童和老年妇女,也就是说,大致每百人中青年女性中便有一名是性工作者。

 

对此可能有人会说,这些性工作者中有很大一部份可能都是外国女性,并不在其本国女性之内,所以不应算在比例之内。但对此请问,从感同深受来说,难道外国女人就不是女人?就不需要保护?所以只要是在该国国内从事性工作行业的女性,便都应计算在内,这是正确的看法,因为保护这些女性都应该同样是该国政府的职责。

所以从以上这样的性工作者占高比例来看,这个国家已经严重缺失了对女性的保护。


(2)男性国民在家庭责任和道德上是整体沦落的。

 

按图中来看,西班牙39%的男性曾接受过有偿性服务。

 

这样的高比例,可见逛妓院是该国男子的常态。由此我们便可以看到,该国男子对配偶的不忠率将实际会是达到怎样的高比例?

 

所以从该国男子的不忠高比例来看,这个国家的男性国民在家庭责任和道德上是整体沦落的。

(3)人口贩卖问题严重。

 

从图中数据来看,约有80%性工作者是人口贩卖受害者。

 

看到这个比例应该会让所有人大吃一惊,因为所有女性性工作者中竟有80%是人口贩卖受害者。由此我们更可推断,其中剩下的20%虽然不是人口贩卖受害者,但同样也有可能是由于债务等各种原因逼迫下的结果。

  

从以上三点来看,我们可见,即便是被称为基督教国家和民主国家的西班牙,在卖淫合法化后,其对女性的无力保护,以及造成整个社会和家庭道德的沦落,都已经是很严重的问题。

 

2、德国状况:


如图中所说,德国2001年将卖淫合法化,本意是让女性性工作者获得更好的条件,有更多的人身自由。但近年来的多项报告和调查却证明这是德国的一个失败决策。

德国卖淫合法化本意是好的,但却造成了不良后果



德国卖淫合法化产生的问题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德国卖淫合法化后所产生的三个状况:


(1)警方和检方无力保护女性性工作者。

图中说“让警方和检方感到受挫的是,对妓院内部相关违法行为很难取证。”,即在卖淫合法化下,在实际上警方并无法对那些被逼迫的女性进行应有的保护,所以法律(即卖淫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成了那些逼迫女性者的保护伞。


(2)德国几乎成了卖淫之国,成了欧盟国家中最大的卖淫市场

“现在(2013年),德国有3000至3500家妓院,每年卖淫的收入为145亿欧元,成了欧盟国家中最大的卖淫市场。”。再次读到这样的数字时,我就在想,我国古代还有孟母三迁的道理,但当一个国家卖淫业发达,整个社会的文化状态又将会遭受到怎样的负面影响呢?

 

(3)强迫卖淫、人口贩卖呈爆炸性增长

“人口贩卖活动呈爆炸性增长,但警方缺乏必要的工具来进行调查,也无法通过手机进行监控。这使得追踪人口贩卖活动的努力变得非常困难。”,即在利益驱使下,强迫卖淫、人口贩卖呈爆发性增长,警方并无从保护和防止这些事情的发生。

 

3、荷兰状况:


荷兰的情形其实和以上所举的两国都差不多,我就以下图做个简要说明就好。


从图中来看,荷兰是在2000年将卖淫合法化,初衷也是为了保护卖淫女的自由,减少犯罪。但想象和事实是两回事,自从合法化后,拐卖、强迫卖淫问题日渐增多和严重。


五、卖淫合法化所产生的结果:


从以上几个欧洲国家卖淫合法化后所产生的情形来看,卖淫合法化对一个国家将会带来以下结果:


1、将会有更多穷困和债务缠身女性,被迫成为失足女,甚至成为妓女。


2、将会有更多的黑恶势力产生并进入此行业,以采取欺骗、逼迫等方式,去强迫一些女性成为妓女。


3、相关人口贩卖将会猖獗,在以上所举例的几个欧洲国家都是如此,其中最为严重的是西班牙,其中80%的女性性工作者都跟人口贩卖有关。


4、带进更多男性国民在家庭责任和道德上的沦落,并导致整个社会道德的沦落问题。

 

六、在法律上应如何对待失足女最为合适?

 

在以上我们说明了卖淫合法化对女性的伤害和导致的相关社会负面效应后,接着我们开始讨论一个问题,即:在现代社会在法律上对“女性性工作者”应如何对待才是正确的呢?

 

对此问题共有三个选项:1.无罪化。2.有罪化,并追究。3、有罪化,但不究罪。


对于这三个选项我在下面分别进行解读一下,我们便可知道在法律上应如何对待最为合适。

 

1、无罪化:

如果是采取无罪化做法,那么实际上也就是等于卖淫合法化,综合以上所说,自然是非选项。

 

2、有罪化,并追究。

这正象文章开头所说,经济贫困女性因无奈暂时选择性工作本就可怜,若再进行罚款和抓捕,可谓是雪上加霜,并且追究其罪也并不能解决真正问题,也并非是正确选项。

 

3、有罪化,但不追究。

 

这种做法一方面可对失足女性个人给予一定的有罪警戒,但同时给予一定的宽容和宽松状态,可谓是最合适最法。这种做法在具体操作上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对于属于个人性质的卖淫,若未产生公共性负面影响,或在没有上诉主体情况下,在法律上大致可持一种宽容乃至宽松状态,即不究罪。


(2)对于有组织性质的卖淫,对组织者则应给予究罪。

 

如此对于个人卖淫和组织性卖淫两者进行区分对待,就能够对女性性工作者给予实际的保护,在给予警戒的同时,并给予一定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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