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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六个园区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六个园区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
二、省和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风险防控,及时处置和化解实施极简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确保各项规划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确保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
三、本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2019年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三个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正式实施特别极简审批(简称“三园”特别极简审批)。
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东方临港产业园、海南湾岭农产品综合物流园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 | 萧人齐
来源 |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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