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三部门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

唯一官方公众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 2024-01-09

8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

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1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三、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四、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08月15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

 “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

封关运作再部署,建立集约高效协同便利的“二线口岸”通关模式适配度超高!植入性耗材研发制造产业如何在海南发展→海南自贸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新规征求意见中...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刘子怡来源|财政部

转载请注明来源:

海南自由贸易港微信公众号

微博/头条/抖音:海南自由贸易港网址:http://www.hnftp.gov.cn/
扫码关注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发布
                      请点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