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8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乡村振兴,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6月16日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分为总则、乡村产业、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和附则5章,共45条。
《实施条例》提出
乡村产业方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扶持乡村发展优质水稻、果蔬花卉、畜禽水产等特色产业,构建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鼓励开展具有潮汕特色的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发展潮汕卤味、小菜、果蔬制品、肉制品、水产品等特色食品产业,支持发展预制菜产业,推进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加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鼓励乡村依托红色资源、侨乡文化、南粤古驿道、万里碧道、滨海岸线、生态湿地、森林公园等历史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发展休闲度假、特色民宿、旅居康养、农业观光、海上休闲渔业、文化体验、科普教育等休闲旅游产业。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性海洋牧场的投资开发和经营活动。支持发展深水网箱等深海远海养殖,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拓展海洋牧场功能,建设生产、观光、垂钓、餐饮、娱乐、文化、科普等多元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场。
乡村建设方面,要建立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村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开展技术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遵循“多规合一”的原则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修订,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村民住宅、乡村产业、生态文明等空间布局。对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覆盖。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村民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并依法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向符合建房条件或者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村民配售;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配售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监督。对依法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房屋,在房屋权属人承诺满足自住需求的前提下,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家乐、民宿、养老、乡村旅游、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
乡村治理方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体制机制,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乡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技防系统建设,强化乡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食品药品、道路交通等安全管理责任,遏制乡村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法惩处违法犯罪活动,建设平安乡村。鼓励在乡村治理中探索实行积分制。通过民主程序将乡村治理事务转化为数量化指标,对村民日常行为进行评价形成积分,并给予相应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注重从村(社区)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能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级组织班子成员。探索建立村干部报酬与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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