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供水、供电业务报装申请材料的通知(试行)
如果没有房屋或土地证件如何申请供水供电?
如果满足条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进行申请?
能否线上进行办理?
为进一步理顺优化营商环境的水电报装和严控“两违”的政策关系,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资料,需规范、统一我市供水、供电业务报装申请材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广东省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粤发改体改〔2019〕2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供水、供电报装材料要求通知如下:
01 / 简化规范报装材料
为简化和规范用水、用电报装申请材料,针对申请人办理用水、用电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及有效物业证明资料明确如下:
(一)具有有效物业证明资料情况
针对供水、供电报装的有效物业证明资料采用“黑名单”管理方式,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定期根据“两违”清单制定“黑名单”并发送至供电、供水单位,对于“黑名单”清单内的申请人,即使具备法定物业证明文件,供电、供水单位亦不得受理申请人的用水、用电报装申请。对于非“黑名单”清单内的申请人,若能提供法定物业证明文件(详见附录1),供水、供电单位应直接受理报装申请。
(二)不具有有效物业证明资料情况
针对报装申请人未能提供法定物业证明文件,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认为确需供水、供电的,经申请人提出,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两违”办审核并出具供水、供电同意报装意见后(详见附件2),供水、供电单位方可受理报装申请。对于未设置“两违”办的镇街(园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指定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
02 / 可供水、供电报装证明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两违”办或承办部门提出供水、供电报装证明的申请(详见附件2),属地“两违”办或承办部门应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报装证明核查意见,同时抄送供水、供电单位。具备条件的镇街,可通过政务一体化平台出具电子签章的报装证明核查意见,供水、供电单位通过政务一体化平台获取相关材料。
政策解读
根据文件规定,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法定物业证明资料,并且不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两违”黑名单清单中,可办理用水、用电报装业务,供水、供电单位应直接受理报装申请。对于在“两违”黑名单内的申请人,即使具备法定物业证明文件,供水、供电单位亦不得受理申请人的用水、用电报装申请。当申请人所属物业属于“两违”黑名单中,申请人必须先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申请取消“两违”黑名单或申请开具供水、供电同意报装意见书。
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定期根据“两违”清单制定“黑名单”并发送至供电、供水单位;申请人可提前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两违”办或者承办部门查询,或者在办理用水、用电时,直接在供水、供电单位查询。
针对报装申请人未能提供法定物业证明文件,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认为确需供水、供电的,经申请人提出,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两违”办或承办部门审核并出具供水、供电同意报装意见后,供水、供电单位方可受理报装申请。
当申请人所属物业不属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定期根据“两违”清单制定的“黑名单”时,供水、供电部门核定该申请人所属地址是否曾提交《法定物业证明文件》,曾提交即无需重复提交;未曾提交,即按要求提交《法定物业证明文件》或《供水、供电报装证明》。
“黑名单”为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定期根据“两违”情况核定,“黑名单”是指所属地块的“物业”,本规定主要指申请用水、用电的主体(土地、建筑物),并非指产权所有人、违规建筑人等“人员”。
对于成立“两违”办的镇街(园区),此类镇街由“两违”办统一审核并出具供水、供电同意报装证明;对于未成立“两违”办的镇街(园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指定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
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两违”办或承办部门提出供水、供电报装证明的申请,属地“两违”办或承办部门应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报装证明核查意见,同时抄送供水、供电单位。
除国家、省、市政府另外规定外,供水、供电报装只需提供《申请用水、用电法定物业证明文件》或《供水、供电报装证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不得另行要求提交其他报装资料,也不需要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同时不得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作为前置程序。
市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正大力推行政务一体化平台办理流程,在具备条件的镇街,可通过政务一体化平台出具电子签章的报装证明核查意见,供水、供电单位通过政务一体化平台获取相关材料;在未具备条件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供现场办理服务。
申请人只需填写《供水、供电报装证明》,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属地“两违”办或承办部门申请,属地“两违”办或承办部门根据“两违”清单制定“黑名单”核定,当日反馈是否受理,受理后,由属地“两违”办或承办部门流转办理,办理结果由属地“两违”办或承办部门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供水、供电单位。
(一)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要求,对于11月4日起的增量农民安居房(《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印发后报建的农民安居房),申报临时用水用电必须使用《农房建设批准书》,申报永久用水用电必须使用《农房验收意见表》。
(二)对于11月4日前的存量农民安居房(《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印发前已报建的农民安居房),办理临时用水用电和永久用水用电,必须提供法定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和当地镇政府原要求的报建审批同意资料,并且不在“两违”黑名单中;如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时,由属地“两违”办或承办部门出具《供水、供电报装证明》。
(三)非农民安居房,应提供《用水、用电法定物业证明》或者“两违”办审核同意的《供水、供电报装证明》,并且经核定不在“两违”黑名单中。
有实际需要的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