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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业行家独家 | 证监会监管处罚(19.01.20-19.01.27)

行家新闻 券业行家 2023-03-24

证监会监管处罚

(19.01.20-19.01.27)

本文是券业行家『监管处罚』系列190127号,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当事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钟永和、孙建伟


事由:大信事务所在审计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钟永和、孙建伟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由证监会对大信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钟永和、孙建伟采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钟永和、孙建伟


事由:当事人身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五洋建设应收账款等重点领域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是前述大信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由证监会对钟永和、孙建伟分别采取五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解中力、丁华强


事由:阳昊投资控制使用“北方信托——阳昊套利1号”等5个账户,2015年6月15日至8月14日期间,阳昊投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间进行50ETF、180ETF、深100ETF等ETF交易,影响其交易量,变相进行相应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解中力时任阳昊投资交易总监,具体负责交易决策,是阳昊投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华强时任阳昊投资总经理,知悉上述交易策略,并负责管理IT技术团队为上述套利交易提供支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由证监会对解中力采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对丁华强采取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封建华


事由:当事人于2015年8月11日至9月8日期间,控制使用“封建华”账户,进行商品ETF等9只ETF产品交易,影响该9只ETF产品交易量,变相进行相应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非法获利5,019,649.9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处罚:由证监会对封建华采取没收违法所得5,019,649.94元,并处以5,019,649.94元罚款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王永柯


事由:当事人于2015年6月15日至7月30日期间,控制使用“周某鹏”账户进行创业板ETF等4只ETF产品交易,影响该4只ETF产品交易量,变相进行相应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非法获利4,532,993.1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处罚:由证监会对王永柯采取没收违法所得4,532,993.18元,并处以4,532,993.18元罚款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福建道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盛开、张秋丽


事由:福建道冲在2015年6月15日至8月12日期间,控制使用“千石资本——道冲套利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9个账户进行深100ETF、中小板ETF、中小300ETF等3只ETF产品交易,影响上述ETF交易量,变相进行相应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李盛开时为福建道冲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秋丽时任福建道冲,二人又是福建道冲投资委员会成员,为福建道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由证监会对福建道冲采取处以100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对时任实控人、董事长李盛开,时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张秋丽采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

行家点评

近期证监会披露监管信息中,ETF产品交易非法套利案例较多。


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19.01.20-19.01.27)

当事人: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


事由:当事人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向小额体验客户提供投顾服务,但未与其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未提供风险提示书由其签收确认,也未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二是公司财务、内控以及对分公司的合规管控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由上海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15顺风01”募集资金中的2.71亿元划转至全资孙公司上海顺能,后续全额转借给上海世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的规定。


处罚:由江苏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东海证券


事由:当事人作为顺风光电发行公司债券“15顺风01”的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未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及时发现前述违规行为。并未在其出具的《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由江苏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事由: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宣传推介方面。当事人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产品、不同基金业绩比较不严谨的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业务流程方面。当事人对部分基金管理人未进行审慎调查,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三、信息技术方面。当事人未能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四、信息报送方面。当事人首次开展私募基金销售业务时,未在开展销售业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与我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通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辖区公募基金行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的通知》中的要求不符,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五、适当性管理方面。当事人官方网站上对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未根据相关制度进行更新,向不合格投资者提供了宣传推介服务,不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由江苏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叶海钢、吴宏茗、葛源、沈伟


事由:对在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16千里01”的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


在尽职调查阶段,未采取有效手段对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庄敏的对外投资信息进行核查,亦未对部分大额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构成内容进行核查,未能勤勉尽责并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点的规定。


在受托管理阶段,对发行人合同执行与约定严重不符、实物流与资金流明显不匹配的2.75亿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实际被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占用)未予以充分关注,从而未进一步审慎核查并独立判断,导致最终未能识别并督促发行人纠正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由江苏证监局对华创证券及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叶海钢、团队负责人吴宏茗、该项目负责任人葛源、项目组成员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潘丽春


事由:当事人作为浙大网新的董事,未在减持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由浙江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王晖


事由:当事人在国元证券马鞍山雨山西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由安徽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安徽天九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当事人存在如下问题:


1、未对私募基金产品福州双众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实质性核查。


2、私募基金产品福州双众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进行托管,但产品合同未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处罚:由福建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6年年报披露的部分对赌协议信息不真实,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部分股东股权质押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由福建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许志忠


事由:当事人作为天线宝宝时任董事长,是前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处罚:由福建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刘晓斌


事由:当事人作为佰维存储董事、副总经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孙某欣、卢某丰联络接触,得知上市公司贝斯特拟收购公司的内幕信息;利用他人证券账户共计买入“贝斯特”股票金额3,096,554.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由河南证监局对其采取处以6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李振国、刘国超、李劲松、盛锁柱、杨承、徐向平、马卓檀、王波、张昆


事由:当事人于2018年6月25日发布《关于受让北京科信美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拟以10.11亿元受让刘梅森所持有的科信美德26.87%的股权。本次交易存在以下问题:


1、九芝堂董事刘国超认缴厦门蓝图99%的出资额。因此,厦门蓝图为九芝堂关联法人。厦门蓝图持有科信美德0.86%的股权,九芝堂购买刘梅森所持有的科信美德股权,将与关联方厦门蓝图构成共同投资科信美德。本次交易应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但九芝堂既未将本次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并予以披露,亦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2、交易对方刘梅森现任职的牡丹江霖润药用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为九芝堂董事长李振国实际控制;刘梅森投资交易标的资金 6,000 万元来源于李振国。九芝堂未充分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长李振国,董事刘国超、李劲松、盛锁柱、杨承,董事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向平,独立董事马卓檀、王波、张昆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处罚:由湖南证监局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振国、刘国超等9名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


1.对2017年7月31日向股东分红后“对单一客户融资(含融券)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标准5%的情形,虽于2017年8月初追回了分红款,但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未如实报送2017年7月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有关数据、相关账务处理不规范。


2.对2018年11月15日代交易对手参与“18淮安城资MTN001”发行投标后“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标准20%的情形,虽予以自查自纠,但该笔交易合规风控存在漏洞、交易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直接进行投标活动及使用个人即时通讯工具开展交易询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


处罚:由广东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监管措施。

行家点评

本期监管案例中涉及万联证券、东海证券、华创证券和国元证券四家券商:因内部合规问题,广东证监局对万联证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监管措施;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江苏证监局分别对东海证券,华创证券及其四名责任人出具警示函;原国元证券员工代客交易,安徽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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