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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券商被坑惨?承销9000万私募违约,惊现近9亿财务造假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承销9000万私募债违约背后:惊现近9亿财务造假

券业行家,新闻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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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家多次点名的国海证券,近期又成为舆论的焦点。事情的起因则是,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终审判决——





国海证券为何牵涉其中?


作为广西本土券商,国海证券为行家熟知,还是2016年底的“萝卜章”事件。


而在更早之前,国海证券还曾卷入一起私募违约事件。当时,国海证承销发行同时以自有资金认购了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中联物流)于2013年发行的私募债券,其后中联物流债券违约,从而引发外界对国海证券的质疑。


公开信息显示,中联物流于2013年发行两年期的私募,分别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一、二、三期),共计9000万元。


而国海证券一方面作为上述私募债券的承销商,另一方面也参与了认购。


2014年3月12日,国海证券控股的国海良时期货,以自有资金认购“13中联01”面值总额为2000万元的债券。


2014年6月20日,国海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管理的“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了“13中联02”面值总额为5000万元的债券。

国海l良时期货股权穿透图,券业行家简化自企查查


企查查信息显示,国海良时期货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5亿元,主要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国海证券持有国海良时期货83.84%的股权。


2016年7月,上述债券到期后,江苏中联物流无力支付本息,造成国海证券重大损失。


其后,国海证券也对江苏中联物流提起了诉讼,但案件迟迟未有进展。而中联物流因为资不抵债,已于2018年7月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直到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二审刑事裁定书,终于解开了这一债券违约背后的真相。


“马赛克”背后是谁?


由于裁判文书网对三名当事人隐去了姓名,分别代之以关某、周某、刘某某的称呼。一贯深挖事实的行家,查到了更早以前的裁判文书。



两相对照,当事人呼之欲出。


企查查信息显示,中联物流成立于2006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陈厚华。股权信息显示,中联物流的股东为两名自然人——陈厚华(70%)和关宏(30%)。本案的“主角”关宏,正是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值得一提的是,陈厚华和关宏名下均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当年发生了什么?


作为一家体量不算太小的上市券商,国海证券为什么会“踩雷”呢?


从披露的案情来看,从一开始这就是蓄谋已久的骗局,而国海证券似乎还是受害者,至少看起来并没有什么值得深究的责任。


怎么说?


判决书披露,在2013年及之前,关宏、陈厚华经营管理的中联物流,每年仅有几百万元的营业收入且净利润亏损。2013年下半年,为达到顺利发行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的目的,关宏、陈厚华在明知公司财务状况不符合发债要求的情况下,伙同为中联物流代理记账的刘春明及中联物流财务负责人周涛,向承销券商国海证券提供虚假财务数据,致使国海证券依据上述虚假的财务数据决定对中联物流发行私募债券项目立项。


嗣后,关宏伙同周涛、刘春明,通过制作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凭证”等财务凭证及虚假财务报表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并通过亚太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7亿余元,虚增利润1.4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17万余元的审计报告。


2014年1月,承销券商国海证券出具了包含上述审计报告数据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再往后,就有了本文开始的一幕。


法院判决怎么说?


判决书显示,案发后,关宏、周涛分别于2017年12月6日和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刘春明经电话通知于2017年11月10日自动投案。


经行家整理,一审法院认定:


三名被告人在中联物流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


其中,被告人关宏为中联物流公司发行债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周涛为中联物流公司发行债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刘春明为帮助中联物流公司发行债券的人员。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判处关宏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周涛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刘春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其后,当事人刘春明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2019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媒体报道,陈厚华被另案处理,尚未公布判决结果。


还有哪些思考?


案件告一段落后,行家还有几点深思。


首先,正如上海市高院判决书所言:


刘春明作为资深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制作真实财务数据。却在明知中联物流真实的经营情况下,协助造假。关宏作为中联物流实控人之一,应当确保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载,但却伙同他人制作并提供虚假财务数据,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导致发行的债券到期无法兑付,造成认购者的重大财产损失,后果严重。


作为金融行业人士,是否能有所警示?毕竟,近期爆出的康美和康德新造假案,也是证券从业人员耳熟能详的例子。


其次,判决书显示,中联物流虽构成单位犯罪,但鉴于其已被法院宣告破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再追诉其责任。


那么,国海证券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的损失,国海证券相关资管计划投资人的损失,还有国海证券19.32万名股东后续可能因计提减值导致的损失,究竟能不能得到赔偿?



券业行家综合整理自新浪财经、国海证券公告、裁判文书网和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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