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失信,昔日证券界“红牛”荣耀不在?
东方红资管两度踩雷民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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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为东方证券旗下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红资管)享有盛誉。因此,当行家得知“踩雷”时,不得不再度确认了信息的真实性。
据华夏时报报道,一笔1500万元的中小债无法偿还,东方红资管和中信证券双双卷入诉讼,而发债方却已经宣布破产。
究竟是怎么回事?
资管大鳄两度踩雷
东方红资管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8日,是获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业内首家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截至2018年末,东方红资管受托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人民币2000亿元,其中主动管理规模占比为98.50%。2018年公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行业排名首位。
然而,据相关判决披露,近年来东方红资管两番踩雷企业债券,涉及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为近年来经济环境下,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的缩影。
东方红资管认购的踩雷债券中,有1500万元由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简称:致富皮业)发行。而据天眼查信息,这家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有失信记录。另据媒体报道,该笔债券的承销商中信证券,也被质疑在该笔债券业务中审核不严和违规。
千万债券无力偿还
2012年12月26日,致富皮业发布《募集说明书》,拟发行三年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额度不超过1.5亿元。承销商为中信证券。周立康作为致富皮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和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海信达”) 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次日,深交所同意致富皮业此次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12致富债”备案。
2013年1月31日,东方红资管与致富皮业签约,认购“12致富债”1500万元。《认购协议》约定: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2013年2月4日,债券期限36个月,第24个月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年利率9.5%,采用单利按半年付息,逾期除支付违约金外,利息继续计算;每年的2月5日和8月5日为债券付息日。
2014年底,致富皮业连续发布《提示性公告》称,至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二年末(注:2015年2月),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11%,且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债券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15年2月5日。基于此,东方红资管对认购的1500万元债券进行了回售登记,而其他债券持有人也都作出了同样的选择。
2015年2月3日,致富皮业发布《回售公告》称,本次发行的全部债券均进行了回售申报,剩余托管量为0,回售金额为15712.5万元(含利息)。
《回售公告》还称,致富皮业出现了现金流紧张等多方面困难,无力支付“12致富债”的回售本金及利息。致富皮业后续将努力筹措资金还本付息。待资金落实并指定偿债方案后,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将通过场外支付方式支付给债券持有人等。
2015年2月6日,中信证券发布《未能兑付公告》,以涉案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身份要求中海信达和周某按照《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
东方红资管等六方作为申请人,以致富皮业为被申请人,一并申请仲裁。2015年7月18日,贸仲委员会裁决致富皮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和仲裁费等。
另外,中信证券也以致富皮业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贸仲委员会作出了相应裁决书。除东方红资管外,其他5方投资人以及中信证券分别以中海信达、周立康为被告,另行向一审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保证合同诉讼。
发债方破产失信
在一审中,被告中海信达辩称,致富皮业、周立康对投资人隐瞒担保债务5.96亿元,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犯罪。
2015年,《证券市场周刊》曾发表相关报道,质疑中信证券在“12致富债”的相关业务上涉嫌违规。该报道引述债券持有人说法,称债券发行人致富皮业和担保方中海信达不仅无法支付利息,恐连本金亦无力承担。中海信达此前已经多次卷入私募债违约纠纷中,同样都无力垫付,且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机构名单。
另外,该报道称,“12致富债”《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反担保物219套别墅的总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而同一个反担保物,《不动产反担保合同》中的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与《募集说明书》中相差近一半,“这样明显的错误承销商都没有予以纠正”。
报道还披露,中信证券对“12致富债”进行债券承销时,同时购入了4000万元的“劣后”级债券。这被业界认为是用自有资金进行了增信。
2017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中海信达、被告周立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致富皮业应向原告东方红资管给付的债券本金150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早在2017年12月,致富皮业已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进入清算阶段。
此外,行家通过天眼查信息查证,致富皮业和中海信达两家公司各有失信信息三十余条。
担保方无法执行
相比之下,东方红资管另一起“踩雷”的债券,金额仅为600万元。
裁判文书网一份日期为2017年4月21日的判决文书显示:
天津市泰亨气体有限公司(简称:泰亨气体)发行的“天津市泰亨气体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简称:“12泰亨债”),总额为8000万元,票面利率为9.5%,债券期限为三年(2013年5月10日-2016年5月10日)。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海泰担保)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渤海证券为“12泰亨债”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东方红资管通过东方红利增利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12泰亨债”总量的7.5%,持有债券面值为600万元。
2015年5月6日,泰亨气体发布公告:“目前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预计不能于2015年5月11日支付本次利息,若届时不能全额支付利息,本期债券将构成违约。本次公告的付息事宜终止实施,公司将按照后续持有人会议决议要求履行偿债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东方红资管起诉泰亨气体,并要求海泰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泰亨气体偿还本息合计约700万元,并由海泰担保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然而,后续执行裁定书显示,海泰担保并不具备执行能力,执行程序终止。
行文至此,行家不禁唏嘘。昔年的东方红牛气十足,自从牛人离去,何以落魄至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券业行家综合整理自华夏时报、裁判文书网、东方证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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