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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最全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2021年3月第2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

(2021.03.06-2021.03.14)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0314号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券商股东&分支机构变动

(2021.03.06-2021.03.14)

公司

事件

备注

长江证券

股东新理益集团向招商证券质押7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

新理益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33.22%

东吴证券

以8,617.77万元集中竞价回购968.44万股,占总股本的0.25%

计划回购1,940.26万股-3,880.51万股

光大证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国金证券

澄清京东收购传言

-

国联证券

持续督导机构变更为中信建投

非公开发行A股

红塔证券

10.9亿股配股申请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募资总额不超过80亿元

红塔证券

股东云投集团向国泰君安质押1.20亿股,占总股本的3.31%

云投集团目前持股18.00%,质押3.31%

华安证券

10.86亿股配股申请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募资总额不超过40亿元

申万宏源

增资50亿元完成变更手续

注册资本由470亿元增至520亿元

天风证券

撤销佛山保利东瑞广场营业部

优化营业网点布局

兴业证券

股东福建省投完成减持4,610.00万股,占总股本的0.69%;股东福建融资担保减持3,000万股,占0.45%;合计减持1.14%

福建省投及其一致行动人福建融资担保、华夏建通目前合计持股8.75%

东海证券

股东山南华闻拟以7.67元/股价格转让东海证券1.57亿股(占总股本的9.386%),常投集团拟受让2.386%,城建集团和交投公司各受让3.5%

山南华闻目前持股10.22%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长江证券第一大股东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理益集团)已将7,150万股公司股份质押给招商证券,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次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8.68%,占公司总股本的1.29%。截至2021年3月11日,新理益集团持股823,332,320股,占总股本的14.89%;累计质押354,149,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3.01%,占总股本的6.4%。

为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东吴证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方案:预计回购1,940.26万股-3,880.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0-1.00%,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5.1222亿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光大证券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8日及2021年3月9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书面发函查证,截至公告披露日(2021年3月10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国金证券发布澄清声明称,经公司向实控人及控股股东函证,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与京东就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的出售进行过接触或讨论,未筹划任何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公司也不存在任何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因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需要, 国联证券聘请中信建投担任保荐工作。南京证券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承继,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中信建投已指派陈陆先生、徐小新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并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

因项目安排变更原因,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荣诚所)指派郑磊先生代替张婕女士、并补充洪雁南女士作为国元证券2020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郑磊先生、陈雪女士、洪雁南女士。

为偿还债务,红塔证券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投集团)向国泰君安质押120,31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18.39%,占总股本的3.31%。云投集团持股654,042,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0%;累计质押120,31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18.39%。

证监会核准红塔证券向原股东配售1,090,021,619股新股(“10配3”),有效期12个月。

华安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压缩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额度的议案》、《关于完善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向下修正“华安转债”转股价格议案,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监会核准华安证券向原股东配售1,086,313,410股新股(“10配3”),有效期12个月。

申万宏源以自有资金50亿元向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增资,近日完成办理注册资本和《章程》有关条款的工商登记变更及备案手续,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从470亿元增至520亿元。

为进一步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天风证券决定撤销佛山保利东瑞广场证券营业部。

兴业证券股东减持计划届满,原持股7.98%的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福建省投)减持46,099,914股,减持比例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原持股1.81%的股东福建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福建融资担保)减持30,000,000股,减持比例占总股本的0.45%;二者合计减持76,099,914股,占总股本的1.14%。减持计划实施后,福建省投及一致行动人福建融资担保、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兴集团,持股比例为0.1%)合计持股585,894,404股,持股比例为8.75%。

东海证券第二大股东山南华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山南华闻)拟以7.67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东海证券15,674.54万股(占总股本的9.3860%)通过股转系统进行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第一大股东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常投集团)、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建集团)、常州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交投公司)。其中,常投集团以30,561.4218万元的交易价格受让3,984.54万股股份(占东海证券总股本的2.3860%),城建集团和交投公司分别以44,831.15万元受让5,845.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5%),本次转让最迟不晚于2021年9月30日完成全部股份交割。

国泰君安、申万宏源、中原证券、国联证券和港股上市的恒泰证券(恒投证券),同日发布公告称,香港主要营业地点所在大厦名称自3月8日起由“阳光中心”更名为“大新金融中心”,其在港联系地址更改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40楼”。(后台回复【驻港券商】查看更多信息)


券商业务公告集锦

(2021.01.01-2021.03.14)

单位:亿元

券商

营收

营收同比

净利润

净利同比

安信证券

94.19

24.08%

32.57

48.83%

财通证券

64.85

30.95%

22.49

20.08%

长城证券

-

-

14.49~15.87

46%-60%

长江证券

77.85

10.70%

20.83

25.09%

东北证券

66.32

-16.77%

13.25

31.56%

东方财富证券

45.95

77.12%

28.94

104.14%

东方证券

231.31

21.41%

27.23

11.82%

东莞证券

24.48

23.89%

7.62

23.30%

东海证券

21.21

50.06%

8.18

462.10%

东吴证券

-

-

6.13-6.83

59.09%-65.84%

第一创业

-

-

7.70-8.21

50%-60%

光大证券

157.76

56.86%

24.15

325.21%

广发证券

291.15

27.64%

100.42

33.20%

国都证券

16.01

14.60%

7.68

42.49%

国海证券

45.31

27.27%

7.27

49.09%

国泰君安

351.95

17.51%

111.02

28.54%

国盛证券

17.83

3.24%

1.50

-62.59%

国元证券

45.80

43.17%

13.61

48.75%

海通证券

381.55

9.45%

108.75

14.20%

恒泰证券

-

-

4.73

-36.18%

红塔证券

-

-

-

68.36%~78.78%

华安证券

33.87

4.82%

12.70

14.57%

华林证券

-

-

8.91-8.31

81.26%-88.05%

华鑫证券

15.73

103.33%

5.59

316.13%

江海证券

16.89

12.45%

1.05

-43.24%

民生证券

36.31

35.09%

9.16

71.95%

南京证券

23.67

7.49%

8.10

14.14%

山西证券

-

-

7.40-8.05

45.00%-57.75%

太平洋证券

-

-

-7.5~-6.5

由盈转亏

天风证券

-

-

4.32-5.01

40.27%-62.92%

五矿证券

17.97

30.60%

4.55

42.63%

西部证券

51.93

41.09

11.24

84.22%

湘财证券

15.53

11.81%

5.33

34.94%

兴业证券

-

-

37-41

110%-130%

银河证券

237.61

39.44%

72.44

38.55%

英大证券

8.98

12.69%

2.99

110.32%

粤开证券

8.96

8.47%

1.42

24.56%

招商证券

242.78

29.77%

94.92

30.34%

浙商证券

106.12

87.51%

16.27

68.18%

中航证券

15.98

28.15%

5.84

39.71%

中金财富

-

-

22.70

247.43%

中金公司

-

-

68.28-75.52

61.08%-78.18%

中山证券

12.56

1.62%

2.53

10.13%

中泰证券

103.55

6.55%

27.21

20.95%

中信建投

233.51

70.53%

95.09

72.85%

中信证券

543.48

25.98%

148.97

21.82%

中银证券

32.44

11.6%

8.83

10.6%

中原证券

-

-

0.96-1.51

388.52%-482.47%


券商

事件

备注

山西证券

2021年1-2月累计新增借款86.20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49.22%

目前借款余额为388.92亿元

粤开证券

2021年1-2月累计新增借款10.34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20.78%

目前借款余额为37.40亿元

招商证券

2021年1-2月累计新增借款375.71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35.50%

目前借款余额为1,363.97亿元

民生证券

子公司民生投资诉科力远非公开发行股票违约,北京二中院受理

涉诉本息9,731万元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截至2021年2月末,山西证券借款余额为388.92亿元,累计新增借款86.20亿元,累计新增借款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49.22%。其中,银行贷款余额为2.23亿元,较2020年末减少0.02亿元,主要为短期借款影响;应付债券余额为86.11亿元,较2020年末增加9.58亿元,主要来自新增发行次级债;其他借款余额为300.58亿元,较2020年末增加76.64亿元,主要来自正回购业务规模增加。

截至2021年2月末,招商证券借款余额为1,363.97亿元,累计新增借款375.71亿元,累计新增借款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35.50%。其中,银行借款余额较2020年末增加56.12亿元,主要系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简称:招证国际)短期借款增加;公司发行债券余额增加319.28亿元,主要来自发行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及短期融资券;其他借款余额较2020年末增加0.30亿元。

截至2021年2月末,粤开证券借款余额37.40亿元,较2020年末累计新增借款10.34亿元,累计新增借款占2020年末净资产(未经审计)的比例为20.78%。主要来自2021年2月公司向控股股东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开发区控股)借入10亿元次级债务,借入资金的用途为偿还到期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

国投资本发布2020年业绩快报称,在内外部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公司主动作为,抢抓机遇,严控风险,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经营业绩实现大幅提升。当期实现营业收入141.37亿元,同比增长25.4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48亿元,同比增长39.79%。

华创阳安发布2020年业绩快报称,当期预计实现营业收入31.35亿元,同比增长26.6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8亿元,同比增长152.80%。主要变动原因为投资业务收入保持稳定增长,投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等主要业务收入较上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2020年度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171.32万元,同比减少23,656.12万元。

华鑫股份2020年业绩快报称,当期实现营业收入17.92亿元,同比增长39.86%;净利润7.08亿元,同比增幅高达1002.60%。在主营业务方面,公司秉持金融科技赋能相关业务的战略,金融科技成为公司业务转型、效率提升、业绩增长的主要驱动力。2020年证券市场行情整体回暖,股票基金交易量同比增长,融资融券市场平均规模较上年同期同比增长;公司经纪业务、投资业务、信用业务均同比实现较大幅度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处置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2%股权致投资收益大幅增长,税后净损益47,627万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民生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民生投资)与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科力远集团)于2017年就认购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科力远,股票代码:600478)非公开发行股票签订协议。因科力远集团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民生投资于2021年2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力远集团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约9,731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本案。


券商高管任职变动

(2021.03.06-2021.03.14)


公司

姓名

任职变动

中银证券

林景臻

当选董事长

中银证券

宁敏

受聘任执行总裁

中银证券

翟增军

受聘任董秘

中银证券

沈锋

受聘任副执行总裁

中银证券

赵向雷

受聘任风险总监

中银证券

盖文国

受聘任稽核总监

中银证券

沈奕

受聘任投行管委会主席

中银证券

许峥

受聘任信息管委会主席

中银证券

亓磊

受聘任合规总监

中银证券

刘国强

受聘任财务总监

中银证券

徐高

受聘任研究总监

中银证券

赵青伟

受聘任资管总监

东证资管

胡伟

出任总经理助理

东证资管

胡雅丽

出任总经理助理、权益研究部总经理

东证资管

饶刚

辞任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安信证券

李军

因病逝世


林景臻先生,196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经济师。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任公司业务处处长。2004年12月至2015年5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总监、金融总部客户关系总监(公司业务)、金融总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金融部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就职于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兼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3月起至今,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任副行长,2019年2月起至今,任中国银行总行执行董事。2018年8月起至今,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8年5月起至今,任中银国际证券董事长。


宁敏女士,197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1999年7月至2009年9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2009年9月至2013年8月,就职于中银基金,历任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挂职,任副巡视员。2014年12月起至今,任中银国际证券执行总裁、董事。(参见《券商她势力》一文)


刘国强先生,1974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经济学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999年4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大鹏证券、招商证券、中银证券、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职务。2012年12月加入中银国际,历任企业融资部团队主管,股权融资一部总经理、总裁助理。2021年3月起,刘国强先生任中银国际财务总监。


徐高先生,1977年9月出生,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2006年4月参加工作,曾先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瑞银证券、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兼职经济学家、经济学家、高级经济学家、首席经济学家等岗位。2019年5月加入中银国际,任总裁助理兼首席经济学家。2021年3月起,徐高先生担任中银国际研究总监。


赵青伟先生,1976年7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2000年7月参加工作,曾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中融汇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友山基金工作,历任交易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团队主管、支行副行长、投资总监、副总裁等岗位。2019年1月加入中银证券,任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2021年3月起,赵青伟先生担任中银国际资管总监。


以上来自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中银证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林景臻先生为董事长。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林景臻(主任)、宁敏、文兰、赵雪松、吕厚军;风险控制委员会:王军(主任)、宁敏、艾富华、李丹;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丁伟(主任)、陆肖马、王娴、魏晗光;审计委员会:李军(主任)、丁伟、王宇、郭旭扬。聘任宁敏女士担任执行总裁,翟增军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沈锋先生担任副执行总裁,赵向雷先生担任风险总监,盖文国先生担任稽核总监,沈奕先生担任投资银行板块管理委员会主席,许峥先生担任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亓磊先生担任合规总监、刘国强先生担任财务总监、徐高先生担任研究总监、赵青伟先生担任资管总监。其中,财务总监、研究总监、资管总监为新增岗位。

姜超离开海通证券之后,蒋佩珊接任固收研究团队负责人,梁中华接任首席宏观分析师职位,研究所副所长、首席策略分析师荀玉根接任首席经济学家一职。

东方红资产管理公司(简称:东证资管)副总经理、基金经理饶刚因个人原因离职。东证资管副总经理张锋任首席投资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统管投研整体业务;原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胡伟任总经理助理;原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胡雅丽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研究部总经理。

安信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李军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21年3月7日逝世,享年5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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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相关行政许可

(2021.03.06-2021.03.14)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2月25日


批复事项:核准设立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核准程丹倩,王锋,高昕,北京金华盛开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金华盛开),北京五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北京五象),北京琼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北京琼锐)设立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合基金),对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公司注册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兴合基金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核准股权结构为:程丹倩48%,王锋26%,高昕15%,金华盛开4%,北京五象4%,北京琼锐3%。


三、股东方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兴合基金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兴合基金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证监会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发行公募基金产品。


五、兴合基金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3月3日


批复事项:核准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权。


一、核准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科科创创投)、珠海横琴沃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珠海横琴沃信)认购中科沃土基金新增注册资本。


二、中科沃土基金及各股东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3月4日


批复事项:核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权。


一、核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锦江国际投资)将其持有的华安基金8%股权转让给国泰君安证券。


二、华安基金及各股东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1年3月12日


反馈事项: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资产)设立人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基金)


一、针对大成基金专户子公司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成创新)未完成整改情况,作为对专户子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第二大股东,请提交配合大成创新整改的相关方案。


二、针对变更基金管理人议案被基金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人保资产拟“在修改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走访,认真听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优化基金持有人结构,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鉴于上述处理方案未就变更管理人事项被否决后的补救措施进行分析,请就变更基金管理人议案被基金持有人大会否决的情形,制定更加详细可行的应对方案。


三、鉴于公募货币型基金持有人较为分散,请结合人保资产目前存量货币型基金相关情况,补充完善货币型基金产品持有人大会召集失败的应对预案。


四、鉴于人保资产公募业务信息技术系统涉及从上海至北京的平移,而存量公募基金产品交易不得中断,请就相关风险点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关防范措施。


五、根据申请材料,人保基金拟任董事曾明明现任人保资产首席投资经理。请就曾明明现任职务与拟任人保基金董事职务之间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风险制定相关安排。


六、请补充提交人保资产2020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提交合并财务报表。


七、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已过有效期,请补充更新。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1年3月12日


反馈事项:范达集团有限公司(Van Eck Associates Corporation)(简称:范达集团)设立范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范达集团总体资产管理规模在国际上未居于前列,但ETF规模优势较为明显。请补充说明范达集团ETF业务的发展情况,以及范达基金的展业模式、发展规划、优势及相关考虑。


2、请范达集团提交履行对基金管理公司持续补充资本义务,在基金管理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承诺。(按照承诺模板出具)


3、美国证监会以及工商、税务、银行等机构出具范达集团最近3年没有受到相关处罚的文件均在2020年4月以前,请更新完善2020年4月以来相关情况的补充文件。


4、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实际控制人存在“主要居所的购房按揭贷款”,请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5、请范达集团提交经审计的2020年合并财务报表。


6、请进一步完善范达集团的股权结构图,每一名股东需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包括持有范达集团股权的家族信托的主要最终权益持有人等。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1年3月12日


反馈事项:万联证券股份申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


一、万联证券最近三年存在多项监管措施,另外,2021年1月,万联证券万联e万通因存在侵害用户权益和安全隐患问题,被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采取责令整改措施。请就上述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并就公司是否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论证,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二、根据万联证券出具的承诺书,公司承诺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申请获批之前,内容发生调整变化的,将及时更新并作出必要说明。2021年1月,万联证券被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采取责令整改措施,该事项属于申请人近三年不良记录的更新事项,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请就未报告并更新相关申请材料的情况、原因、责任人进行说明。


三、根据申请材料,万联证券副总裁崔秀红拟任资管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请就崔秀红在万联证券分管业务情况以及同时兼任资管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说明,并对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作出相关安排。


公司

事项

机构

进度

万联证券

设立资管子公司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申港证券

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

受理

人保基金

新设基金管理公司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范达基金

新设基金管理公司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华西基金

新设基金管理公司

证监会

受理

中欧基金

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

受理

恒越基金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证监会

补正

前海开源基金

设立境外子公司

证监会

补正

银华基金

设立境内子公司

证监会

补正

行家点评

证监会同意国泰君安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50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华安基金变更股权,锦江国际投资将其所持华安基金8%股权转让给国泰君安,国泰君安从间接控股转为直接控股。

证监会核准程丹倩、王锋、高昕、金华盛开、北京五象、北京琼锐设立兴合基金;核准中科科创创投、珠海横琴沃信认购中科沃土基金新增注册资本。

万联证券申请设立资管子公司,证监会提出三点反馈意见。申港证券拟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获证监会受理。


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03.06-2021.03.14


当事人:郭振国、王攀


事由:郭振国、王攀作为国信证券指定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华泰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对瑞华泰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全面的核查验证,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以下不规范情形。


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完整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及重大合同。


2020年6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瑞华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根据媒体报道,2019年1月,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与发行人就总投资115亿元的中国航天瑞华泰高分子材料项目(简称:高分子材料项目)进行签约。但在发行人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仅披露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未就上述高分子材料项目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上交所关注到上述报道后,在首轮和第二轮审核问询中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问询。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2018年12月,发行人与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拟建设高分子材料项目,项目整体预计投资规模为115亿元,包括4个互相独立的子项目,各子项目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实施。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募投项目系高分子材料项目子项目之一。目前,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已实施,总投资规模约13亿元,拟投入募集资金4亿元。此外,高分子材料项目另一子项目“光电高分子材料项目及光电材料研发总部项目”由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参与实施,其他子项目均未启动。


高分子材料项目整体投资金额大,涉及的技术、人员广泛,需要较长的建设周期,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战略及发展前景具有重大影响。但发行人未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章节中对该项目基本情况和与已披露的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亦未在“重大合同”部分披露高分子材料项目签署的框架协议情况,也未就高分子材料项目整体推进的不确定性进行风险揭示。


此外,首次申报的保荐工作报告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均未提及前述事项。直至审核问询后,保荐人才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予以披露。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信息豁免披露申请。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采购前5大供应商,其中部分供应商以A公司、B公司、C公司指代。但发行人及保荐人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要求,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


另经查明,N公司系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要客户之一,且与发行人另一客户存在控制关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将发行人对其销售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并披露。同时,针对首轮审核问询重点关注的发行人与N公司历史上的合作及背景等情况,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未充分披露发行人与N公司的合作原因,也未如实说明相关控制关系。直到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才说明N公司与发行人合作的真实商业背景及相关控制关系,并提交相关信息豁免披露申请。


综上,保荐代表人未对发行人募投项目情况及相关重要合同进行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予以完整披露,也未督促发行人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提交信息豁免披露申请文件,擅自对主要客户、供应商信息不予披露,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要求。


招股说明书及对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郭振国、王攀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完整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情况及重要合同,亦未督促其按照规定及时提交信息豁免披露申请文件,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郭振国、王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代表人郭振国、王攀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张志强、陈玮


事由:张志强、陈玮作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疆大全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存在以下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未对发行人在首次申报前存在的转贷情况予以充分、审慎核查。


2020年9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新疆大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贷款银行向发行人供应商发放贷款后,再由供应商将取得的银行贷款返还给发行人的情形,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要求整改并纠正的转贷行为,但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并未完成清理。同时,发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审计截止日后,仍于当年4月和5月间进行多次转贷,新增转贷金额达10,600万元。截至首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20年9月8日),发行人尚未结清的转贷余额为38,707.43万元。保荐代表人未对发行人首次申报前的转贷情况予以充分、审慎核查,未通过上市辅导督促发行人整改或纠正,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首轮问询回复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经监管督促,发行人于2020年12月完成转贷余额的清理。


二、在发行人于审计截止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情形下,未督促其按规定在申报前增加一期审计。


2020年6月,新疆大全股东开曼大全和新疆大全投资有限公司对外向徐广福、徐翔、施大峰、LONGGEN ZHANG和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转让新疆大全股份,同时,因开曼大全此前认缴注册资本中尚余241,588,069.51元未实缴完毕,故将此次股权转让款中的相应数额作为开曼大全向新疆大全的实缴出资,属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保荐代表人未按前述监管要求督促发行人在申报前增加一期审计。


综上,保荐代表人未对发行人在首次申报前存在的转贷情况予以充分、审慎核查,未对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日后增加实缴注册资本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增加一期审计,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保荐代表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执业规定。


招股说明书及对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张志强、陈玮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对于发行人在首次申报前存在的转贷情况未能充分、审慎核查,未通过上市辅导督促发行人整改或纠正,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首轮问询回复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亦未督促发行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引入新股东时按照监管要求增加一期审计,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保荐代表人张志强、陈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代表人张志强、陈玮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久盛电气)


事由: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久盛电气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招股说明书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与实际情况不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2018年向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拆入资金2,260万元、1,250万元。发行人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对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包括将上述拆入资金金额更正为2,760万元、1,295万元,并补充披露了2018年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及其配偶郑钰华拆入资金635万元,以及发行人2019年向关联方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556.17万元。


二、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


深交所在首轮审核问询问题2和问题9中,分别要求久盛电气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相关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对疫情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等,并要求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

在回复问题2时,久盛电气仅披露了与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未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在回复问题9时,删除了有关疫情应对措施的问题,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直至后续问询后,久盛电气才补充披露相关情况。


招股说明书及对深交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久盛电气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且未按照要求逐项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当事人:李建国


事由:当事人作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皇氏集团)原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李建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因无法取得联系,现以公告形式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要求其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深交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当事人: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徐莘栋、秦理、林文胜、陈晓忠:


事由:年富供应链在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力)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行为。


李文国在作为年富供应链时任董事、宁波东力时任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行为。


杨战武在作为年富供应链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宁波东力时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行为。


刘斌在作为年富供应链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宁波东力时任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行为。


徐莘栋、秦理、林文胜在作为年富供应链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行为。


陈晓忠在作为宁波东力时任董事会秘书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行为。


处罚: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深交所拟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徐莘栋、秦理、林文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陈晓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因无法与当事人们取得联系,深交所现以公告形式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要求其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深交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深交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当事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荣联科技)


事由:荣联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荣联科技2019年对外转让子公司北京车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车网互联)81%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有权在不能支付或者未能按时支付收购目标公司的款项时终止本协议,受让方把目标股权转回给转让方,转让方把受让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退还给受让方并豁免未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并且受让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后果”。荣联科技在有关公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约定内容,信息披露不完整。


2.荣联科技财务核算方面存在长期应收款相关折现率确认不谨慎、部分技术服务收入确认跨期、取得的客户验收文件规范程度不够等问题,财务及相关内控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补充披露有关信息,加强财务核算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万鼎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万鼎国际)


事由:万鼎国际存在发行未备案私募基金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万鼎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品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品今资产)


事由:品今资产存在发行未备案私募基金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品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唐电信)


事由:大唐电信以前年度开展的部分计算机硬件购销业务会计核算依据不充分,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存在缺陷,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更正相关财务信息,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要求其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加强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盛科技)


事由:截至2020年8月31日,华盛科技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期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对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提醒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方政


事由:当事人作为东方证券股份蚌埠胜利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但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对方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审慎提供客户服务,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张新春


事由:经查明,张新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张新春1996年10月入职原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简称:南方证券),后供职于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现任职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金财富)。2004年3月8日取得执业资格,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涉案期间,当事人任原中投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康某系张新春的配偶,“康某”普通资金证券账户于1996年9月开立于原南方证券济南历山路营业部,该证券账户的资金为张新春和康某的共同财产。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张新春使用“康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只,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10,121,419元,亏损176,780.03元。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张新春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程建峰


事由:重庆证监局发现,当事人程建峰存在虚假陈述和有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通讯记录、询问笔录、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认定程建峰(身份证号:620102********5835)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经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程建峰中山证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局书面报告;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事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


事由:银河证券重庆万象城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员工的执业行为,未有效监督管理营业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的规范使用,存在员工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二是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营业部专职合规经理进行年度考核后,营业部又设置其他多个指标对专职合规经理进行重新考核,且营业部的考核结果与专职合规经理年度绩效挂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银河证券重庆万象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充分保障合规人员履职尽责,完善内部管控机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陈敬;刘坷;张林玲;宗黎丽


事由:当事人在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分别对陈敬、刘坷、张林玲、宗黎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事由:邮储银行湖北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客户现场开户时未进行录音录像、部分宣传推介材料风险提示不到位、部分基金销售人员在取得资格前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代理网点员工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无基金从业资格。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七项,《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湖北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石超华


事由:当事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石超华证券从业情况。


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27日,石超华任华安证券广州齐富路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16年11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石超华取得华安证券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S0010416110060。


二、石超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黄某武”证券账户由黄某武在华安证券广州齐富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其中普通账户开户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信用账户开户时间为2018年2月1日。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黄某武。


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27日,黄某武委托石超华管理“黄某武”证券账户,由石超华自行决定具体交易时点和价格、数量等并下单委托。石超华未从中收取相关收益分成,但从华安证券获得相应的佣金提成3,224.02元。


石超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获取违法所得合计3,224.02元。参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情形。


处罚: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石超华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4.02元,并处以罚款2万元。


当事人:郭晋


事由:当事人内幕交易原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12月1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更名为“晶澳科技”,为统一表述,以下简称:天业通联)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年底起,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获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简称:晶澳太阳能)正在开展私有化退市工作,并考虑回归A股市场后,与晶澳太阳能时任实际控制人就天业通联收购晶澳太阳能全部股权事宜多次接洽,相互了解各自公司的经营情况。


2018年2月7日,天业通联与晶澳太阳能签署《合作意向书》,概述了双方就拟议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初步意向。其后,双方继续磋商。


2018年4月,晶澳太阳能提出天业通联全部置出(出售)高端桥梁机械装备等原有主营业务对应资产的要求。同月,天业通联时任实控人表示同意,并拟通过其名下其他公司承接拟置出的资产。为了做好置出资产的后续运营,天业通联时任实控人在当月告知傅某平拟置出资产相关安排,并邀请傅某平入职其名下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具体分管拟置出的高端桥梁机械装备制造业务等事务。


2018年7月19日,天业通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开始连续停牌,直至2018年11月2日发布《关于股票复牌且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披露“出售天业通联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等消息,并于同年11月5日起复牌。


综上,天业通联将高端桥梁机械装备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一次性全部出售的相关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4月30日形成,在2018年11月2日公开。傅某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30日。


二、郭晋内幕交易“天业通联”情况。


(一)郭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傅某平关系密切。


郭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傅某平关系密切。一是郭晋与傅某平是翁婿关系;二是傅某平曾赠与资金给郭晋,并且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两人名下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三是郭晋担任傅某平在澳大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投资项目的事务代表,也是傅某平所控制案外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同时,郭晋与傅某平基本每天都会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进行联络。


(二)郭晋控制使用“周某龙”账户交易“天业通联”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晋控制使用“周某龙”账户,于2018年5月11日至6月22日,决策并下单委托买入“天业通联”股票合计1,481,282股,成交金额共计18,751,063.54元。在公司股票复牌后,“周某龙”证券账户于2018年11月8日至11月9日期间全部卖出前述买入股票,成交金额20,287,777.2元。经交易所核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天业通联”股票盈利1,510,563.06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周某龙”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郭晋提供的500万元配资保证金,以及配资出资方清远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1,500万元配资资金。


(四)郭晋交易“天业通联”的交易异常特征。


郭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周某龙”账户交易“天业通联”股票,其交易存在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基本一致,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基本一致,大量买入,且单向、大额买入“天业通联”等异常交易特征。郭晋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广东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没收郭晋违法所得1,510,563.06元,并处3,021,126.12元罚款。



当事人:广东富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利达资管),林欣


事由:当事人内幕交易原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12月1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更名为“晶澳科技”,为统一表述,以下简称:天业通联)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年底起,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获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简称:晶澳太阳能)正在开展私有化退市工作,并考虑回归A股市场后,与晶澳太阳能时任实际控制人就天业通联收购晶澳太阳能全部股权事宜多次接洽,相互了解各自公司的经营情况。


2018年2月7日,天业通联与晶澳太阳能签署《合作意向书》,概述了双方就拟议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初步意向。其后,双方继续磋商。


2018年4月,晶澳太阳能提出天业通联全部置出(出售)高端桥梁机械装备等原有主营业务对应资产的要求。同月,天业通联时任实控人表示同意,并拟通过其名下其他公司承接拟置出的资产。为了做好置出资产的后续运营,天业通联时任实控人在当月告知傅某平拟置出资产相关安排,并邀请傅某平入职其名下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具体分管拟置出的高端桥梁机械装备制造业务等事务。


2018年7月19日,天业通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开始连续停牌,直至2018年11月2日发布《关于股票复牌且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披露“出售天业通联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等消息,并于同年11月5日起复牌。


综上,天业通联将高端桥梁机械装备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一次性全部出售的相关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4月30日形成,在2018年11月2日公开。傅某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30日。


二、富利达资管内幕交易“天业通联”情况。


(一)富利达资管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存在联络接触。


巫某宏时任富利达资管风控总监,工作职责为具体负责合同拟定与审核、关注基金净值的预警平仓、与投资者沟通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巫某宏为履行工作职责,与徐某电话联系3次(2018年6月22日两次,6月25日一次),短信联系1次(6月25日)。巫某宏在当日,分别将联络内容向富利达资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控股股东林欣进行了汇报。


(二)富利达资管控制使用“启源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简称“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账户交易“天业通联”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欣决策并在该公司管理的“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下单委托,于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合计买入“天业通联”股票693,500股,成交金额8,395,946元。在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18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全部卖出。经交易所核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天业通联”股票盈利1,624,514.2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用于购买“天业通联”股票的资金是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出资。


(四)“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交易“天业通联”的交易异常特征。


“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交易“天业通联”股票,其交易存在单向买入、金额巨大,亏损卖出其他股票买入“天业通联”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基本一致等异常交易特征。富利达资管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广东证监局认为,富利达资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林欣作为富利达资管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决策交易,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没收富利达资管违法所得1,624,514.2元,并处3,249,028.4元罚款;对林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当事人:深圳市凯迪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凯迪仕)


事由: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顶固集创)2019年拟发行股份购买凯迪仕96.2963%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凯迪仕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凯迪仕与其第一大客户盈科安之间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事项。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简称:重组草案)披露,深圳市盈科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盈科安)为凯迪仕授权的线上销售平台,主要负责凯迪仕智能锁在天猫、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的销售,2017年以来均为凯迪仕第一大客户。2017-2019年凯迪仕通过盈科安分别实现销售收入5,316万元、7,656万元、7,672万元,占凯迪仕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11%、12.78%、10.9%。


经查,杜某通过盈科安财务人员陈某代持的方式持有盈科安75%的股权,系盈科安的实际控制人,另一名股东于某持有盈科安25%的股权。凯迪仕与盈科安存在以下异常资金往来:一是凯迪仕于2018年11月以归还股东借款名义向凯迪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祺云的父亲、时任凯迪仕总经理苏志勇支付1,800余万元,苏志勇随即将1,800万元通过第三方个人账户转入盈科安,再由盈科安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回流至凯迪仕。二是顶固集创董事长林新达于2019年7月向苏志勇提供借款5,000万元并划转至苏志勇指定的第三方个人账户,相关个人收款后随即将其中的1,000万元通过于某等账户转入盈科安用于支付对凯迪仕的货款。三是陈某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凯迪仕员工工资奖金以及与苏志勇相关的费用,且资金来源于凯迪仕高管蒋某。四是陈某个人账户与凯迪仕员工及凯迪仕关联方深圳市菲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张某资金往来密切。


二、关于苏祺云出资凯迪仕的资金来源事项。


重组草案披露,2017年5月,凯迪仕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3,35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共计2,858万元全部由苏祺云缴纳,完成出资后苏祺云持有凯迪仕85.11%股权。经查,2017年12月盈科安通过其公司银行账户、于某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银行账户将其销售回款共计1,107万元通过于某及第三方银行账户转付给苏祺云,苏祺云将该1,107万元作为出资款分三次转入凯迪仕。凯迪仕于当月将对盈科安的应收账款予以调减。


三、关于体外支付费用事项。


凯迪仕已于2020年5月对自查发现的通过张某、苏某等个人账户支付公司费用等不规范情形调整相关审计报告并予以披露,但检查发现凯迪仕2017年、2018年还通过陈某、蒋某、吴某等个人账户账外支付员工工资、奖金、广告费等经营费用207万元、75万元,影响2017年、2018年净利润176万元、56.9万元,分别占当年度披露净利润的4.7%、0.6%。


凯迪仕未如实、充分向广东证监局反映上述事项所涉交易全面情况及有关资金用途,并未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由上市公司作出公开披露。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深圳市凯迪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20个工作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说明以下事项:


一、与盈科安的交易模式及收入确认方法,盈科安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关系,与盈科安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的性质以及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二、逐笔列示凯迪仕及总经理苏志勇与盈科安上述异常资金往来的发生时间、金额、涉及账户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虚构销售回款的情形。


三、凯迪仕历次股东出资及验资情况;2017年12月盈科安及其股东于某通过第三方账户向凯迪仕股东苏祺云支付款项的原因及交易背景;凯迪仕调减对盈科安的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四、凯迪仕应进一步自查是否仍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公司费用等不规范情形,分类列示账外支付公司费用的发生情况及对报表的影响。



当事人:钟志辉


事由:钟志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短线交易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钟志辉控制四个证券账户的情况。


钟志辉于2017年11月21日在光大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开立本人名下“钟志辉”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光大深圳账户),2018年11月29日在光大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开立本人名下“钟志辉”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光大厦门账户)。


深圳市汇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智投资)系钟志辉投资的平台。根据钟志辉的决策,“汇智投资”信用资金账户于2019年6月26日在天风证券深圳平安金融中心营业部开立。


母某系钟志辉朋友,经后者介绍于2019年6月28日在光大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开立其名下“母某”信用资金账户。


上述“钟志辉”、“汇智投资”和“母某”等四个证券账户的交易资金来源、主要去向均为钟志辉个人或关联企业,证券交易由钟志辉决策,买入下单及主要卖出下单由钟志辉通过手机及电脑操作,部分卖出下单钟志辉指令他人操作。


二、钟志辉虚假减持“科创新源”的情况。


2017年12月8日,深圳市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创新源)在深交所挂牌上市。钟志辉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9.09%,其通过“钟志辉”光大深圳账户持有“科创新源”7,931,700股。相关股票于2018年12月到期解禁后,钟志辉于2019年3月18日卖出51,700股,并陆续将其余7,880,000股转托管至“钟志辉”光大厦门账户。


2019年6月12日,钟志辉向科创新源董事会书面报告,拟在一定期限内减持不超过3,200,000股。次日,科创新源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2019年7月15日,钟志辉将“钟志辉”光大厦门账户下的1,720,000股“科创新源”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过户登记至“汇智投资”证券账户下,并在当日向科创新源董事会提供《股份减持告知函》,声称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4%)。次日,科创新源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因钟志辉是“汇智投资”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汇智投资”证券账户持有的“科创新源”股票实质为钟志辉所有,因此钟志辉2019年7月15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未转移相关股票的控制权,其将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汇智投资”证券账户内不构成真实减持,其通过上市公司发布的减持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钟志辉短线交易“科创新源”的情况。


2019年1月24日起,钟志辉决策并陆续卖出其持有的“科创新源”。其中,通过“钟志辉”光大证券深圳账户,于2019年3月18日卖出51,700股,卖出金额1,586,406元;通过“钟志辉”光大证券厦门账户,于2019年1月24日至11月19日共14个交易日卖出“科创新源”756,000股(不含大宗交易卖出部分),卖出金额21,127,727.36元;通过“汇智投资”证券账户,于2020年1月16日至2月14日共10个交易日集中竞价卖出“科创新源”1,720,000股,卖出金额58,299,703.84元;通过“母某”证券账户,于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1月13日共12个交易日集中竞价卖出“科创新源”1,029,180股,卖出金额30,040,174.24元。


在上述卖出股票期间,钟志辉决策并通过“母某”证券账户,在2019年7月17日至8月23日合计8个交易日集中竞价买入“科创新源”1,029,180股,买入金额19,749,990.13元。


截至2020年3月6日,钟志辉本人证券账户仍持有“科创新源”8,270,000股(期间因上市公司权益分派而相应增加其持股总数),占上市公司变更后的总股本比例为6.62%,系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综上,钟志辉在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反复交易“科创新源”股票,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其中2019年7月17日至8月23日共8个交易日,集中竞价买入1,029,180股,买入金额19,749,990.13元;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4日共37个交易日,集中竞价卖出3,556,880股,卖出金额111,054,011.44元。


当事人作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科创新源提供含有虚假记载内容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并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情形;同时,钟志辉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六个月内多次反向交易“科创新源”,该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情形。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钟志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钟志辉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综上,对钟志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当事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基岩),赫旭


事由:广州基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基金产品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广州基岩作为其管理的“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等35只基金产品的资产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签订QDII资产管理计划、收益互换协议(以下统称为“场外标的”),将基金财产投向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股票。在基金净值披露环节,广州基岩通过篡改场外标的估值数据,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净值公告、定期报告上披露,或者未经托管人复核直接在“私募排排网”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了虚假的产品净值信息。上述行为对投资者真实全面准确了解投资回报情况和风险情况形成严重误导。以逐只产品最后一次虚假净值与真实净值比较测算,广州基岩共虚增基金财产1,827,410,202.68元,净值虚增比例均值为111.09%,净值虚增比例最高值为324.65%。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35只基金产品具体为:东方价值基金五号、东方价值基金五号二期、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母基金、东方价值五号三期、基岩东方价值五号、基岩东方价值五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五号三期、东方优选价值五号、基岩东方价值七号、基岩东方价值七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九号、基岩东方价值九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三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四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三号五期、东方价值海汇一号、东家-基岩东方价值发现一号、东方价值海融二号、东方价值基金十号、东方价值基金十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四期、东方价值基金八号、东方价值基金九号、东方价值基金九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十二号、基岩资本东方价值基金十二号二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三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五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四号六期、基岩东方价值基金十六号、逸仙东方价值基金五号。


二、挪用基金财产。


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基岩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将其管理的“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价值回归投资基金二号”“文化教育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价值系列私募投资基金”等4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564,188,900.00元和港币27,006,733.02元。


三、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广州基岩所管理的“逸仙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等12只基金产品,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其境外关联方China Cornerstone Management Limited(中国基岩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基金年化率的净收益对基金予以现金补偿,实际构成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12只基金产品具体为:逸仙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五号二期私募投资基金、东方优选价值五号私募基金、东方价值基金五号二期私募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五号三期私募投资基金、东家-基岩东方价值发现一号私募基金、东方价值基金五号三期私募基金、东方价值海融二号私募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七号私募投资基金、基岩东方价值七号二期私募投资基金。


广州基岩所披露的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述的违法情形。广州基岩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情形。广州基岩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情形。赫旭是广州基岩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同时是上述涉案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赫旭决策、组织并亲自参与实施广州基岩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106万元罚款;对广州基岩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6万元罚款。


当事人: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基岩投资在管理“康泽一号私募基金”“独角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独角兽二号二期私募投资基金”期间,存在擅自变更基金产品投资标的、相关定期报告未如实披露底层投资标的真实情况等违规问题,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通官方网站,对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当事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中山证券在从事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核查不充分,未对有关大额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定价公允性关键问题独立、审慎核查判断。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债务人情况、担保人履行担保程序等情况调查不充分。个别债券项目对募集文件的核查工作质量不高,募集说明书有关内容表述不准确。


二是债券受托管理方面,个别债券项目未就可能对增信措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谨慎评估并及时披露,未及时披露未按时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是内部控制方面,相关质量控制程序未能发现并纠正多个项目工作底稿整理不规范等问题。


以上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条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中山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要求其加强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的内控管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


当事人: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端盈投资)


事由:端盈投资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变相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重大信息未及时更新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蔡雪平(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001X)


事由:端盈投资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变相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重大信息未及时更新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作为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对端盈投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蔡雪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皇庭国际)


事由:皇庭国际于2019年12月向关联方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简称:同心基金)转让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同心小贷)51%股权。皇庭国际2020年三季报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同心基金和同心小贷尚未支付偿还的股权转让款和借款(包括利息)分别为31,144.62万元和26,996.33万元,目前部分款项已逾期未支付。此外,截至2020年9月末,皇庭国际对同心基金和同心小贷应收股利共计12,583.00万元。


监管:深圳局对此高度关注,对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高度重视上述款项清收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二、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制定专项清收工作方案,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主张权利,采取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必要手段进行清收,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清收工作进展依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局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当事人:冯军


事由:当事人冯军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庄园牧场)副总经理。其配偶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累计买入庄园牧场股票5000股,累计卖出庄园牧场股票4500股。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甘肃证监局对冯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韩新军


事由: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面:一是个别客户在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文件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的情形;二是未谨慎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三是分公司销售人员向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收益的行为。


二、在开展客户营销及客户服务方面:一是分公司违规通过第三方公众号从事客户营销活动;二是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及员工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向客户提供具有证券投资建议内容的服务。


上述问题反映了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韩新军作为时任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青岛证监局对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韩新军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青岛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当事人: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讯投资)


事由:经查,华讯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自2021年1月7日起至1月2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均处于失联状态,导致公司已无法对业务合规与内控进行有效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处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对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两个月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暂停所有新增客户业务,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按月向大连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当事人:洪国英


事由:当事人洪国英在担任厦门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英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期间,存在操作其他投资者证券账户,进行代客理财的违规行为。


当事人作为英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洪国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行家点评

招商证券在保荐久盛电气深交所上市的过程中,删除了问询函的有关问题,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直接承担文件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的保荐代表人闫坤、张阳因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被深交所予以书面警示。

原中投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张新春,借用配偶账户炒股,成交金额1012万元,亏损17.68万元,山东证监局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的监管措施。

中山证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程建峰因存在虚假陈述和有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违法行为,重庆证监局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经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协会&各地证监局投教相关

(2021.02.01-2021.03.14)

证券业协会:投资者风险提示


券商

仿冒信息

国信证券

冒充国信证券分析师,通过所谓“综艺互联”平台,从事竞彩、荐股等非法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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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金元证券名义,引诱投资者参与配资活动,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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