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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违规?头部华泰证券受罚

券业点评 券业行家 2024-03-22

外汇管理违规?头部华泰证券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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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报披露前夕,华泰证券收到一则“意外”的罚单,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惊现外汇罚单


浏览天眼查信息,行家瞥到一则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罚单,涉及头部券商华泰证券。


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下发苏汇检罚〔2023〕5号处罚函,因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对华泰证券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要知道,华泰证券连续数年保持净利润排名证券行业第三,仅次于中信证券和国泰君安。并且今年以来的监管处罚事项并不多。


也因为此,这一罚单让行家颇为意外。究竟是什么情况?


涉及五项法规


打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行家在江苏省分局的监管列表中发现,8月25日新增两份罚单,分别点名南京银行和华泰证券。


而这份简略的处罚信息,未具体列出华泰证券的违规行为,却出现了多达五则法律法规。其中有三则直接提到了“境内上市外资股”,也就是B股。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和办理开户手续,并按照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不得擅自开立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帐户;不得利用外汇帐户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不得将单位外汇以个人名义私存;不得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1〕26号)第四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只能用于与B股交易有关的资金、股利红利收支和证券交易税费的支付。经批准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从事B股自营买卖,其B股保证金账户,不得与其经营性外汇账户串用,不得用于其他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其营业部只能从事B股经纪业务或代理其总公司的B股经纪业务以及与B股相关的咨询、见证等业务,不得从事总公司其他外汇业务;上述营业部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只能用于B股交易有关的资金、股利红利收支和证券交易税费的支付。经批准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不得从事B股自营买卖的外汇业务,其开立从事B股交易的保证金帐户中的外汇资金,不得与其经营性外汇帐户串用,不得用于其他外汇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第六条规定:境内居民个人的B股资金帐户的收入范围为从现汇存款帐户或外币现钞存款帐户划入的外汇以及从事B股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从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以及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不得用于向境外支付。境内居民个人从B股资金帐户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的从事B股交易的所有外汇,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现钞管理的规定以及其它现钞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境内居民个人不得从B股资金帐户提取外币现钞。


作为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如下规定:涉事机构最高可以罚款30万元,个人则是5万元。


考虑到外汇管理局对华泰证券的处罚是“警告+罚款5万元”。以此看来,华泰证券可能是情节轻微,态度良好。


这或许与华泰证券合规管理人员,有着深厚的监管背景有关。


据华泰证券公示,合规总监焦凯先生,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担任办公室主任、北京中心主任、会员部总经理等职。他于2019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任总法律顾问,2020年2月至今任合规总监兼总法律顾问。


曾涉多家券商


在行家印象中,证券机构尤其是头部券商,被外汇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并不常见。


然而,行家据企查查和媒体报道不完全统计,查到了13起处罚事件。单是2022年以来的9起处罚,华泰证券和财通证券均为1起,而东北证券就占了7席。


作为上市公司,财通证券在2022年报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披露。


2022年11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违反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公司2007年开立,报告期内账户还存续)、开立客户B股资金账户的相关情况,责令公司进行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按照《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相关规定,适用一般情节低档进行处罚,对公司处罚款14万元。


财通证券表示,对B股保证金账户问题,已采取整改措施,注销相关账户;同时加强相关外规学习,梳理外币开户流程,及时更新公司相关制度,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对B股资金账户问题:已下发相关文件,通知中已明确境内居民个人在我司首次开立B股证券账户时,应先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现汇存款或外币现钞从其外汇存款账户划入分支机构所在同城、同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而后再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临柜开立B股证券账户,并开立相应的资金账户。


这份罚单下发之际,财通证券合规总监“因故出缺”,由首席风险官王跃军先生兼任;今年3月,财通证券办公室主任孔万斌先生出任合规总监。


东北证券在2022年报中进行了简短的披露:


2022年1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中心支局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汇检罚[2022]1号、吉市汇检罚[2022]2号),认定公司吉林遵义东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开立B股客户保证金账户未备案的行为,吉林光华路证券营业部存在未按规定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行为,责令两家证券营业部进行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022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汇检罚[2022]1号、吉汇检罚[2022]2号、吉汇检罚[2022]3号、吉汇检罚[2022]4号),认定公司长春西安大路证券营业部、长春同志街第三证券营业部、长春前进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未按规定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行为,公司存在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公司及三家证券营业部进行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022年12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中心支局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中心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汇检罚[2022]2号),认定公司延吉光明街证券营业部存在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该营业部进行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


东北证券表示,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东北证券合规总监王爱宾先生,自2020年履职至今。此前他曾任中证协执业标准工作委员会高级主办、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创新支持部部门负责人;华林证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现任东北证券党委委员、合规总监,东证融汇合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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