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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无法当霸王的香港,当然不一样

陀飞轮1984 陀废论4 2019-07-25

    

影歌政三栖红星成龙,唯独在广告业务上很黑,谁被他代言谁倒霉,包括曾经如日中天的霸王洗发水,居然在一夜之间就沉寂了。

 

当然,正如爱多VCD的倒闭事实上不关他的事,霸王洗发水的沉寂事实上也不关他的事。

 

霸王的沉寂,罪魁祸首是《壹周刊》。

 

在霸王正借助风靡华人世界的广告大红大紫日进斗金之际,香港的《壹周刊》于2010年以“霸王致癌”为题,报道一位香港陈姓消费者向媒体投诉霸王洗发水含有致癌物二恶烷的新闻。

 

这个新闻的杀伤力无与伦比,霸王立马雄风不再。霸王集团是港交所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布的历年年报,从2010年到2015年,其亏损额合计近17亿元。

 

霸王集团随后提起诉讼,状告《壹周刊》诽谤,并索偿逾5.6亿港元。

 

官司持续了6年。2016年5月份,香港高等法院判处《壹周刊》诽谤罪成立,霸王终于“沉冤得雪”。

 

然而法院又称,考虑到要保护新闻自由,仅判《壹周刊》向霸王集团赔偿300万港元损失,并支付八成诉讼费用。

 

虽然霸王连亏17亿未必能100%归责于《壹周刊》,但无论如何,这300万赔偿,明显是杯水车薪。

 

更重要的是,《壹周刊》虽然罪名成立,却真的只是“名”而已,在“新闻自由”的保护下,毫发无损,而霸王还得自掏二成的诉讼费用。

 

霸王这事,假若复制了某药酒的剧情,那就绝不是如此云淡风轻。

 

首先,霸王不会诉诸法院,而是诉诸警局,指控《壹周刊》及其记者“损害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

 

为维护这家大公司的“合法权益”,警局马上立案,逮捕《壹周刊》的记者及相关人员,不许保释,然后安排律师为他们辩护,好意劝说他们抓紧认罪伏法。

 

由于“致癌报道”的确不实,损失也重大,《壹周刊》及其职员罪责难逃,“慑于法律威严”,他们纷纷认罪悔罪,于是不用6年,只需6个月,就盖棺定论:记者编辑锒铛入狱,周刊则被罚得倾家荡产。

 

这个假设剧情与现实剧情之间,是冰火两重天。

 

好在香港市民很幸运,他们看到的并非“假设剧情”。在香港,霸王是无法红毛的。

 

为什么?

 

因为香港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它不一样。

 

在香港,警察权的行使,是十分谦抑的,不会轻易介入民间纷争,不属于它管的,坚决不管。这就是所有法治社会都会有的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

 

香港警察谦抑,当然不是因为它觉悟高,而是因为香港是一个权力受到严格制约的自由的法治社会。

 

警察要是胆敢出手抓人,根据香港的司法制度,记者们也不会被劈头盖脸地丢进看守所,而是被保释在外;同时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向警方发出警告:不要胡来。

 

然后,一场风暴将袭击向警方,警队内部的调查、议员的问责、舆论的抨击、市民的抗议将接踵而来,警方的相关人员丢掉饭碗是必定的,锒铛入狱是大概率的。

 

从商家以及历来饱受狗仔队骚扰的明星们富豪们的角度说,这种制度当然是落后的:新闻自由过于强势,导致商誉和隐私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而从市民的角度说,这种制度却是先进的:有了强势的新闻自由,商家不敢作恶,明星必须小心,政府务必谨慎,于是大家走在街上,才能和美国人一样,有着“一副从来没被人欺负过的样子”。

 

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制度”这个说法,是名不副实,因为它保护的,明明是普通人,而不是霸王集团和大明星大富豪们啊。

 

非但香港是如此,台湾也是如此。

 

2012年,还是《壹周刊》,它发表了一个指称章子怡伴游某落马高官,“10年捞32亿新台币”的报道。

 

章子怡随后在美国、香港、台湾起诉博讯、苹果日报、壹周刊等媒体诽谤。

 

台湾的士林地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加重诽谤罪”不成立,原因仍然是“新闻自由”。

 

贵为国际巨星,章子怡在台湾,也无法当霸王。

 

霸王无法当霸王,就是香港和台湾与其他地方不一样的原因。


它们,当然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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