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说法 | 私设暗管逃避监管,启东一公司被罚22.4万!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9日、20日和23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对某食品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人正在下班,车间生产设备停止运转,车间和实验室产生的清洗废水和除尘废水(含制水浓水)排至车间北侧的污水收集池内,操作工人因收集池内的废水液位偏高开启收集池内的潜水泵,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泵和软管打至雨水沟内,废水通过雨水沟内的一个下水口排入东侧振海河内,导致振海河西岸边雨水排口处河水变白。该公司管理人员环保意识薄弱,擅自将集污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处理结果
2020年3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期限为30天,并对其清洗设施设备张贴封条。2020年4月23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2.4万元。总监说法
南通泰胜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涂爱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主要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定义、适用范围、具体对象、实施程序及监督检查等。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实施后,环境执法的震慑力更强,执法效果也不再因缺乏强制手段而打折扣。企业为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其偷排方式隐蔽,很难被发现。但是一旦被发现往往已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建好的生产线被查封,企业利润会受到严重损失。环境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作为企业管理者,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引以为戒,对标对尺做到查漏补缺,经常性地学习环境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深刻认识到环境管理的价值。
法律条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件承办人:施汇东 毛子军
案例编报人:范胜男
“总监说法”第三十一期
供 稿:范胜男、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