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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说法 | 多次提醒拒不改正,通州一企业因标签不到位被罚10万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0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三局对南通通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从事港口机械及配件制造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为废油漆桶、废油漆渣、废机油、废乳化液和废活性炭。检查发现,企业厂区南侧危废仓库外部和内部均未设置警示标示牌;仓库内贮存的废油漆桶和废油漆渣未粘贴危废识别标签;厂区北侧危废仓库未设置外部警示标示牌,内部警示标志牌未粘贴上墙;仓库内贮存的废机油和废乳化液未粘贴危废识别标签。对于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执法三局前期已进行多次提醒式执法,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对企业进行新固废法的现场普法工作。但直到检查当天,企业仍未整改。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2021年7月28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三局对该企业整改情况开展了后督察,该公司已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相关整改:企业厂区危废仓库内外墙上均已规范设置了危废警示标示牌;仓库内贮存的危废均已按照规定粘贴了危险废物识别标签。企业负责人现场表示因前期未能重视环保工作非常后悔,以后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环保工作。


总监说法



南通山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尹金岳



2020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老固废法相比,处罚力度有了很大提高。生态环境部门本着柔性执法的情怀,坚持执法与服务并行的原则,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情节较轻的行为,首先开展提醒式执法。但仍有部分企业将环境部门这种善意的提醒当作耳边风,未能真正重视环保工作,对环保法律法规毫无敬畏之心,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问题,与当前环境保护大形势格格不入。针对这样的企业,对其敲响法律的警钟是很有必要的。行政处罚的手段,一方面可以让企业转变环保观念;另一方面,也为那些持有相同观念的企业提供了反面教材。但是,行政处罚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通过该手段改变企业环保意识,提高环保认知,让企业真正做好环保工作,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承办人:单杭宁、丁岑岑

案例编报人:徐大德

“总监说法”第三十二期


供 稿:徐大德、陈   洁

审 核:赵建峰
发 布:尹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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