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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号房之后,我们该如何看待网络性剥削?|台湾、香港和内地的经验【有点田园】

港大法学有点田园 硝美丽 2020-08-25

图:Starr


近期韩国爆出的N号房时间引发广泛关注和社会激愤。虽然骇人听闻,但它绝非孤例,偷拍、网络霸凌、未经同意散布私影像……各类基于网络和新技术的性暴力层出不穷,甚至已经发展为一种全球产业。作为东亚紧邻,网络性暴力和性剥削在台湾、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现状如何?现有法律与机制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有什么困难和不足?为了消除这类暴力、让女性在网络环境中也能获得安全和平等,我们可以怎么做?


本集音频来自于2020年4月11日“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性/别平等系列讲座”。更多活动和资料请见:equalityrights.hku.hk


你将听到的声音:


Kevin:台湾防暴联盟倡议部主任,数位女力联盟发起人

Linda:香港执业大律师,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课程兼职讲师

赵丫丫:微博@反网络性剥削bot发起人


熊婧(主持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研究助理


墙外链接总汇

http://t.cn/AiYG4u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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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录音文字版

(有编辑/删减,未经讲者审阅)

台湾:

“问题也非常严重”

Kevin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就是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而故意地散布、播送、张贴,或以任何方式让第三人可以观览当事人性交或裸露性器官等与“性”私密相关的影像,它的核心问题在于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N号房的事件里很多影像都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被散布在 telegram里。


我大概从2012年开始研究这个议题领域,收集到蛮多国外相关的统计数据资料。


例如美国有做一个统计,人群中存在10%的“恐怖情人”。“恐怖情人”会在分手后扬言要散布伴侣的性私密影像,其中有60%会真的实施,也就是说10%再乘以60%的美国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真的被流传了


2016年,英国每个月平均受理23.1起案件,其中最年轻的被害少女只有11岁,90%以上的被害人是女性,且以35岁以下的族群居多


在澳洲也有20%的成年被害人,成年的受访者表示,TA们在未同意的状况下遭到性私密影像被散布。


台湾的情况也非常严重。台湾的非营利组织从2016年到现在四五年的时间里面,已收到500多个被害人的求助。 


偷拍摄像头。图片来自网络


为什么在台湾这样的问题严重?因为台湾整体结构有很大的问题,包含社会文化跟法律制度。


台湾社会文化是被厌女文化所支配的社会文化。民众对于女性的身体有一种窥奇意淫的心态,甚至会谴责被害人。这样的社会文化导致了被害人的噤声。 


在法律制度方面,台湾的法律制度非常混乱而且错误。即便现在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大多数也是从轻量刑,对于加害人的法律裁量非常轻,缺乏以“没有得到同意”为核心的刑事制裁,也缺乏以被害人权益为核心的保护措施


这是在台湾的判决书里面真真实实的加害人对于被害人的一些用词:“你真的要逼我po出来吗?这些裸照我会放在学校网站散布,接下来你会活在我的阴影之中,等我满意的时候我才会让你自由。不止你的大学生活,你未来所有人生我都会把你毁掉,看你怎么过活。”在研究判决书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是加害人对于被害人的恐吓、威胁的字眼。因为加害人持有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TA可以拿这些影像对被害人做出性勒索或散布性影像的加害行为。 


这是一种父权体制的支配。当加害人持有性私密影像,TA对于被害者就有权力的控制。你不乖,我就可以惩罚你。这是一种不对等的权力关系。更别提台湾的媒体把这些案件当作是无关紧要的绯闻、丑闻或花边新闻。我想各地的媒体都是这样的。当媒体把这些案件当作无关紧要的花边新闻来娱乐性地报道的时候,被害女性的身体成为公然被展示、被评价的客体。当媒体只为吸引点阅率时,伦理被搁置,被害人的权益也被忽视。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Pornhub。Pornhub是一个全球最知名的、最大的色情网站。在这个网站上输入“台湾”,就会出现“台湾porn videos”。为什么会出现“台湾porn videos”? 台湾是一个像日本或欧美国家的A片产制的地方吗?并不是。这里的“台湾porn videos”全都是没有得到同意的外流的性私密影像。网友把它当成是一般的pornography,觉得和一般的色情影像没两样;甚至可能因为可以一窥他人的性私密影像,而更有新奇感、窥奇感或猎奇感。


台湾很多网友会用这样的性私密影像做虚拟币交易。另外,台湾社会弥漫着对被害人的荡妇羞辱。看看这些网友的留言:“又一个案件,爱拍,又怕别人看,自己也犯贱。”这就是台湾的社会文化,它对于被害人其实是非常歧视而且贬低的。 


我的生活不是你的色情片,图片来自网络


台湾社会文化把焦点错置于私生活的不检点,或是责怪被害人这么愚蠢为什么要拍,或对于TA们评头论足,或说你当初敢拍就不要怕人家看,或是外流出来你也有责任。谴责的氛围、社会文化的不友善,会造成被害人再次承担污名,进而自我归因、谴责、自我厌恶、更为退缩,不敢对外求助。 


当台湾社会文化如此时,我们期待法律能还给被害人一个公道。但是台湾的法律可以吗?抱歉,不可以。台湾的法律相对算完备,但是也有很多疏漏。


性私密影像的流传或是被用来威胁,我们把它分成几个阶段。前面的阶段是性私密影像的取得,分成合法、非法两种。 取得影像时,有些加害人会先用威胁的手段,即sextortion, 性勒索,性威胁。有些人则直接进行散布。对应不同的阶段,台湾有不同的法律规范。但是法律规范完不完备?前阶段的非法取得,有什么情况?


例如未满18岁的少女或少年以合议或是被引诱、强暴胁迫而拍摄性私密影像,对于这种影像的取得,台湾有《儿少性剥削防治条例》,至少是6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 成年人遭伴侣或骇客无故侵入电脑的情况,有侵入电脑使用罪、妨碍电脑使用罪的相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性行为中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到偷拍,我们有妨害秘密罪,有防止偷拍的罪行,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过去的实务经验中,真的遭到偷拍的状况在台湾其实只占了百分之三十八到四十左右。 有半数以上是成年人之间的合意拍摄。譬如自拍传给对方;或是当初就是双方之间合意拍摄性行为;或是依照商业契约,合意进行拍摄。这种情况下性私密影像的取得行为并不违法。


图片来自网络


但如果行为人用这样的影像对被害人进行勒索,比如恐吓要求复合,法律上有强制罪,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恐吓要求是金钱对价来赎回的话,有恐吓取财的法律。如果恐吓要发生性行为的话,可能会涉及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即性侵的未遂或既遂。可如果真的散布了影像,那这个行为人犯了什么罪呢?行为人如果散布未成年人的性私密影像,当然是《少儿性剥削防治条例》规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跑不掉。如果散布偷拍,有加重妨害秘密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最重要的问题是,大部分的情况下,双方是合意拍摄,或者是被害人自行拍摄给对方。这样的影像被散布了,在台湾是散布猥亵物品罪。它妨碍的是什么?是社会的善良风俗。违反了散布猥亵物品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保护法益本身就有很大的问题,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一种二度伤害。“我的性私密影像”被法院认定为一种猥亵物品的时候,对于被害人来说,权益并没有得到保护。


这样的情况在台湾实际判决结果大概是2~6个月有期徒刑,罚金大概18万台币就可以弥补犯罪行为人的罪行。TA散布出去了,影像永远拿不下来,而这样的一个行为结果只需要支付18万新台币的对价。社会公平并没有办法落实。 


台湾的法律困境在于,没有办法要求对方预防性地删除所持有的性私密影像,台湾也没有法院要求加害人或者是网络去移除已经被散布的性私密影像。台湾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措施完全不足。台湾的刑法没有办法处理自拍或者是合意拍摄这样的影像的案件。更不用说刚刚再三强调,以散布猥亵物品论罪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二度伤害。


台湾现在正在推动一个专法,叫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条例。为什么要推这个专法?是希望明定性私密影像的定义,明定散布这样的性私密影像应该负起什么罪责,加强对于被害人的保护规定,建立预防性删除的法院依据,并且加重ISP网络平台业者的应该负担的责任。这是现在台湾正在做的努力。


我还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做的一些研究分析。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超过40个州的州法——美国一共也才50个州——针对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进行了相关法律规范。 在全世界,加拿大、英国、日本、菲律宾、以色列、法国、南韩、纽西兰跟马耳他共和国现在都已经有针对这种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为的刑事的法律规范。不管是去修改它们的刑法、特别法,还是订专法,这些地区都已经有相关规范了。我想我们在座的伙伴们所在的地方其实都有更进一步努力的空间。


香港: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是不是跟得上现在犯罪的方法”


Linda你们好,谢谢。我讲一讲香港的状况。我是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的主席,所以想分享一下去年做的调查报告。


这应该是香港第一个关于影像性暴力的报告。整个访问收集了200个结果,对10多位朋友做了比较深入的访谈。在问卷的调查里面可以看到,状况跟台湾的经验蛮相像,其中最普遍是偷拍、偷窥,还有被威胁去散布私密照片。这当中有没同意的状况,可能在散布的过程里面没同意,在拍的过程可能同意;或者就是偷拍的过程也是不同意的。被偷窥偷拍的大部分受害者也是年轻的,24岁以下的;通常发生在公共领域里面比较多,公共交通工具,街道,当然还有通讯的应用程序里。


一般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公共领域里面发生的性暴力一向都有条文去处理。但是为什么对于影像性暴力,法律好像就做不了什么?因为影像性暴力虽然是在一个公共的空间发生,但它在私密的状况中出现。比如在我的电脑里面,在私人之间通讯。 这中间公共跟私人的界限不明确。我们现在法律的力度处理得很有限。


图片来自网络


访问还提到,大部分受害人经历了性暴力以后,TA们的感受是很愤怒、惊慌、担心,甚至会有自杀的想法,大部分很少去找其他人去帮忙、报警。通常反应就是当作没有事,甚至不知道怎么样去反应。我们很容易理解:不想把事情搞得更大。


对影像的暴力其实可能一直有一个误解,就是一张照片、一段影像又没有碰到你,为什么觉得是那么大的事情?但其实TA们忘记了,伤害是什么。当这些照片或是影片发表上网络以后,是不能够收回的。就算以后去报警也好,或是你叫侵犯者、发布者把母带交出来也好,因为已经上了网络, go viral,所以伤害跟传统的性暴力真的差不多。传统的性暴力的伤害留下心理阴影,但是那个事情发生就发生了,不会一直去发生。


 影像的性暴力没碰到身体,可也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把TA最私密的影像发表出去,一发表就会一直go viral,停不下来。就算你可能找到一些网站可以把它拿下来,但是可能不知道看到这些影像的人是谁。他们可能已经下载了,甚至已经把相关的影像传到自己的电脑里面。伤害无法去评定是有多深多远。Infinity。真的不是一张照片而已。


如果我们把偷拍放一边,看经过同意拍摄但被不知情地散布出去的情况,有一个被出卖、信任被打破的状况。这个伤害也很严重。一些传统的性暴力里,如果侵犯者是受害者信任的人或亲戚,伤害很大;在影像的性暴力里面也是很难弥补的伤害。为什么TA们遇到这个状况不知道怎么样反应,甚至当做没事,也不愿意去求助?TA们觉得投诉、追究下去,可能把事情搞得更大,更难解决。当然也有一些去报警。报警的数目是受访者的24%,然后在24%里面有68%的受访者说警察拒绝落案,超过一半的理由就是证据不足,没有法律去处理,甚至没有交代任何理由。 


在比较深入的个人的访谈里面,还提到第三种伤害。上了网络以后,还会受到好多网络欺凌。网友去评头论足,对当事人来说就是二次伤害。在整个过程中有三次的伤害。所以我们不可以再说影像的性暴力是很小的一个事情。


图:Starr


香港现在在这方面的法律是怎么样?


在我们的法律里,如果是关于未成年的那些儿童的色情的物品,有一条法律《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在这个条例里面,它包括的物品、进行的动作是蛮宽的。它包括任何人去制作这些儿童的色情物品,或是发布、管有——“管有”就是你没有去share给其他人、自己持有,这些也面对蛮严重的定罪甚至是监禁的后果。就算你发布不是给全世界,只是给一个人,你没有把它公开,在法律里面定义也是发布。儿童的定义就是16岁以下。色情物品的定义是蛮宽的。对于儿童的保护香港的法律我会说还是可以的。


但是我们最欠缺的是关于17岁以上成人的影像性暴力。 


在这方面我们唯一有的叫做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就是淫秽和不雅物品的管理的条例。但有一个问题,刚才在台湾分享的经验也提到,把这些的物品当做obscene或是indecent,这个定义很不公平。比如这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亲密行为,而TA做行为的时候不是想拿给公众去看,所以根本就谈不上淫秽或不雅。但是当公开时,这些影像照片就变成淫秽不雅,这很不公平。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当它要定义物品是不是淫秽不雅,是要看社会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的比较标准。这个完全不对嘴。因为我们现在说的是两个人私密之间的影像,社会人士接受还是不接受,完全无关。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处理“发布”的定义,一定是要公开地给公众或是一部分公众的。当这些照片的发表不是放在网络上而是一群人或是朋友之间的分享时,这个条例就处理不到。 所以这个条例完全不适合去处理影像性暴力。


香港也有criminal intimidation or blackmail去处理一般的恐吓的行为。但有时候TA们发布不是要去恐吓、勒索,而就是喜欢,觉得这个好玩,把它放上去,我们现在的法律就完全处理不到。 


在原则上法律现在有两方面问题。第一,一向以来法律主要处理行为。比如说你被迫去拍照,被恐吓去做一些性行为,传统的刑事法律可以处理。现在问题是,拍摄的时候同意,但后来的发布是不同意的。这个后来的部分我们叫做媒介(media),在拍摄获得同意,媒介没有获得同意的时候,我们法律怎么样去更正,这个有困难。


图片来自网络


第二个问题在,比如有一些服务器在外国,我们的法律跟不上,那它有没有预防性地阻止这些照片的发布?香港有 injunction(禁令),但是 injunction 本身的用途是在商业上的纠纷,要高等法院才可以做。你要做这个一定要找律师,要花一笔费用。 刑事受害者要用到 injunction 很难。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是不是跟得上现在犯罪的方法,去针对这些比较普遍的关于性影像的性暴力。刚才也有提到台湾已经有法律,但是我们还在提议的过程中。现在香港是用其他的法律去处理,没有一个单一的条例。最近法改会提议,我们应该有这方面的的法律。其实我已经说了好多年,还好现在还有提议,但是真的太迟。 


如果要处理关于新的科技、性方面的刑事案例,我们真的需要一个单一的条例去处理。这对公众教育也很重要,公众才知道这个是不行的。所以我也希望在image-based violence这方面,香港需要像台湾现在做的,有特定的法律去处理。 


内地:

反对“网络性剥削”志愿行动


赵丫丫两位老师讲得特别好,我学到了非常多的东西。我换另外一个角度分享一下我们最近的工作。 


我们的视角是一个以志愿工作为基础的倡导型的活动,以“反网络性剥削Bot”的微博账号进行。想到做这件事是因为在韩国的N号房这个事件出来之后,中文网站上有非常多的讨论,有一个非常大的注意力的中心是一些男性的自我证明。女性对于这新闻表现出大量的愤怒,一些人可能会很愤怒地说男人都不是好东西。 很多男性知识分子们在面对这样的状态的时候,首先选择的是用非常复杂的学术语言去激烈讨论“男性有没有原罪”。


这是一个非常以男性中心的一种讨论,完全偏离了这个议题的中心。同时大家在网上不断的发帖,曝光一些儿童色情网站或者很多偷拍视频的网站。这类事件在大陆是非常多、非常严重的。我们有非常大的需求去讨论这个议题,我们目前用“网络性剥削”来命名它。 



我们是一群志愿者,以研究网络性剥削为起点,希望促进公众讨论,去预防、制止,为根除网络性剥削做一些准备。目前我们的行动方式是通过分享国内外的案例、政策研究、报道,来唤起大家对网络性剥削的关注,希望能呼吁建立系统性的应对措施去防范、应对类似的犯罪。我们会设置一个读者来信环节,就某一个问题来和大家探讨。


还有一个部分是数据分析。现在关于网络性剥削的数据比较缺乏,所以我们有一个数据分析组,从中文推特上的中文内容、色情网站上会去爬一些数据下来。 我们初步在推特和色情网站上做了一些数据收集工作。在进行儿童类的色情内容在推特上进行检索的时候,我们发现了非常多的检索词。这里我想声明,我们反对网络性剥削,但是我们并不反性、并不反性欲。 


所以这里拿儿童来举例子,因为涉及到儿童色情,本身就是犯罪了。儿童并没有进行性同意的能力。在幼女和未成年这里,我们目前发现的相关检索词就有31个。有些是非常的糟糕的一些词语。比如身体外貌描述类,这一类词通常把人肢体化,它可能指描述人的某一段肢体,将其高度性欲化、物化。资源描述类有22个词,这些词大概在讲它是一个怎么样的视频。还会有手机表情emoji作为检索词。检索词会不断的产生,最终导向传播和贩卖的方式。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在N号房间事件之后,犯罪的肆虐和描述语言的缺席成了一对非常重要的危机。为什么我们今天的讲座要用“N号房”来作为一个名称?为什么在韩国以外的地方,需要用这个词来描述本地的性犯罪?“N号房事件”的核心是什么? 


一开始Kevin老师讲的台湾结构性问题的困境,在大陆也是这样子。法律制度的缺席和社会文化的问题——控制、父权社会下的厌女文化。类似N号房这样的材料无孔不入,它变成一种蛋生鸡、鸡生蛋反复循环的问题。很多年轻人最初打开这些影像,是没有一些观赏猎奇或者性的欲望的,但是在长期的这种环境浸泡下,它可能会反向塑造出了这样的一种欲望,所以这是一件不容忽视的事情。 


图片来自网络


我们的小组会关注什么?首先是分类。针对儿童的网络性剥削和针对成人的网络性剥削非常不同。我们目前还在一个做科普和倡导的阶段,所以我们会把这些分类都分别提到。我们最近在微博上讲儿童方面讲得比较多,但之后也会讲成人性剥削。我们会做“换脸”的专题,或者是私信给他人发骚扰照片,比如男性私信给网络上陌生的女性群发自己的生殖器照片,等等。我们也会考虑到多元性别的角度,因为并非只有异性恋女性是网络性剥削材料的受害者,并非只有异性恋男性是犯罪者。


为什么是“网络”性剥削? 因为我们面对的问题不仅仅是性剥削或性暴力,其中网络和技术的角色不容忽视。由于网络和技术的造成的紧迫性,我们必须有一个非常快速的应对。网络只会越来越发达,5G也要上线了,而网络平台也会越来越多。在技术时代成长下的年轻人会越来越多。这些年轻的人长到一定年龄的时候,可能完全会革新性剥削或者性暴力的进行方式,我们是必须考虑到紧迫性的。 


另外我想讲的一点是技术中的性别不平等。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大家使用技术”,比如在N号房里,是非常多的男性,在使用这种加密软件来参与性剥削。因为我们的网络技术本身是带有一定的性别气质的,它目前是非常有男性气质的一个领域。举一个例子,比如程序员里,可能女性的程序员会遭到一些污名化或者排挤。当拥有和使用技术的人群都是以男性主导、把厌女文化带入到网络空间里的时候,这种性剥削的问题就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而且随着科技网络的常态化,网络性剥削也会常态化,就像我们聊天室里的朋友刚刚在讲,小学生的QQ群里都在传播色情视频了。


网络性剥削还会和其他的剥削形式联系在一起,比如说在大陆前两年非常多的裸贷。小额贷款、网络贷款盛行的时候,会有人对女生说你可以用你的裸照来贷款,但利息非常高。如果没有办法还钱,或者不听从放贷的人的一些指令的话,他们会威胁你,就像revenge porn一样,威胁说把你的色情照片、裸体照片散播出去,或者威胁一些女性去从事卖淫。所以网络性剥削在现实里和资本剥削是会联系起来的。 


图片来自网络


我想提出的是,对抗这种技术不仅要使用法律和政策,对抗技术,也一定要使用技术。比如说大的一些互联网公司,它就要监管什么样的内容是可以发出来的。 


另外一点,是现在网络上的反抗声讨的声音很大,但是落到现实里的推进是非常难的。你在现实里求助,可能没有一个成熟的配套的系统,想要推进维权是很难的。网络上的声音落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变得特别的小,对他人来讲,优先级可能不那么高。现实中一些机构的运行方式不支持受害者维权。比如说学校,一个高中里的男生,把一些女同学的照片PS成色情的图片在网上,加一些不好的语言进行传播。


如果你想要学校处理这件事的话,会发现学校最在意的可能是自己的名声。 它的处理方式是不希望更多人知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理网络性剥削迫切的要求是需要及时和网络联动,但是现实里的机构往往是用另外一种逻辑运行,两者之间存在一个gap。另外这些资料影像一旦上传互联网,它会在全球范围内传播。而跨境传播之后的打击难度非常大。


最后我想提的一点是,最近在疫情中,会涉及到网络性剥削内容的增加,尤其是对于儿童网络性剥削的可能性会增加。学校关闭了,儿童在家里上网课,接触网络的时间变长了,发生儿童性诱拐的可能性是会变大的。而大家可能这段时间不上班或居家上班,用网络的时间比较多的话,传播和观看性剥削影片的人数可能也会增加。


Q&A (问题来自直播观众)


Q:在N号房事件后,大家发现它有“26万会员”这样一个庞大的付费去观看这些视频的群体,这个数字对大家来讲是很惊人的。有一个比较就是说,韩国有26万辆出租车,出租车有多么的普遍,它的付费会员就有多么普遍。那么对于这些观看者购买者,大家觉得他们的责任是什么样子的?他们该负责吗?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Linda:刚才主持人提到,观看购买的人在image-based sexual violence中,责任好像完全没有。这是一个问题。如果我们用法律该怎么样去处理?以前传统的,比如录像带有儿童的色情影像的时候,如果是“管有”的,比如你是去购买后,你管有的,有控制的,再比如说你的电脑里面有这些影像的,其实他们是会被抓被控告的。但现在我们讨论“image-based”的时候,因为平台不是一个实体的商铺,而是一个虚拟的平台,你怎么去抓、用“管有”控告这些把影像下载到他们的电脑里的人呢?这个是技术上的问题。


但我觉得这里法律还是有,这方面报告里面其实也有提到。我们要教育,比如执法的警察,这些是可以用技术去解决的问题。 但是用传统的去处理,处理不到直播(live stream)。直播就真的没办法。因为科技在发展,如果用同样的思维模式,我们能怎么样去处理?传统的录影带,影片里面,比如说这些违禁的色情的影像是罪行,放到今天,直播应该也可以包括在罪行里面,但需要我们法律去增加(这一条)。 


另外一个关于平台这方面,如果传统来说,比如警察去一个商铺里面,或者收到投诉,店里面售卖一些儿童的色情物品,店主一定会被控告管有(possession)、控制(in control),这些色情物品、违禁品。如果是淫秽物品(obscene article),他们也会被控告。但是现在放在影像性暴力里面,这个平台变成所有的server,它们好像没有责任。这个也是像我刚才说直播同样的问题,如果我们用同样的思维去看,其实这些server、平台就好像一个实体的商铺,它们是应该有责任的。我觉得这两方面需要多一点讨论,希望在法律上可以有改革。


Q:我们怎么样在监管这些网络的暴力剥削时候,与言论自由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大家对这个有没有什么看法?


丫丫好的。因为用技术解决技术,这是我的一个想法,虽然我不是搞技术的,这只是我一个非常直觉性的回应。但是我想解释一下,我们想象技术的方式目前可能是非常有局限性,以至于我们不断的在想象用技术解决技术时候,想象中的解决方案一定是一个集中型的,一定是一个国家或者政府主导、或资本主导的技术解决方案。


但像我刚才说的,技术也有自身的性别气质,这些行业里可能很多都是男性,已经导致了技术它现在被这样子的运用。 比如说大家会把运用技术当做是一个非常masculine的事情,他能写一个非常好的代码,他了解非常新的平台,或者他了解暗网。如果我们能有更多的女性到这个领域里,改变技术的性别气质,改变我们想象技术的方式,同时配合对社会文化的一个改变,这可能是更好地“用技术解决技术”:改变我们想象技术的方式。这是我的一个小回应。 


Linda我也说一点,我觉得这是一个要去处理的很严重的罪行。好多时候法律是真的比较滞后,通常是社会有一个声音,那个声音够强大了,然后法律才会去回应,而法律去回应以后也会再加强公众方面的教育。但是好多时候如果你要等法律出现,然后我们才去做,这个真的不行。 


比如婚内强奸的例子。我们说女性不是丈夫的或是爸爸的财产说了好多年,但还是要到2002年,2005年我们才确认了这个事。 这个过程中是有好多人在公民社会说,结了婚还不是属于财产?结婚以后还是可以有强奸。然后法律去做。法律做完以后,这个反过来是很重要的一个加强教育。所以我觉得刚才我们说的网络上的image-based violence,这一定是罪行,法律要去管制,这个声音、要求是重要的。会不会对言论自由有限制或对人权有限制?我觉得好多时候我们把这个概念问混乱了。 


言论自由从来不是一个绝对的自由,比如说hate speech,如果你是仇恨言论的话,还是会被控制的(香港没有但国外有)。所以我不觉得我们现在说的限制image-based violence,会对言论自由有任何不公平的限制。 


影像性暴力是罪行,不只是民事上的违法,而是罪行。在这方面,如果法律有做事情,其实它会更加去确认言论自由,因为之前自由被滥用(abuse)了。如果自由被滥用的话,会变成一个去限制自由的理由,自由就会慢慢失去。所以自由一定需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制,它真正的价值才会出现。所以我觉得这个根本说不上是限制言论的自由。


Q: 社会上曝出来一些热点事件,在当时好像是有很多关注,但一段时间后这事情就过去了。三位老师在各自争取的过程中有没有过无力感?我们能去做什么样的事情来推进这个议题?


Kevin我先回应好了,我觉得最感慨的事情就像刚刚主持人讲的,台湾也有这样的状况。这次是N号房事件爆发出来以后,台湾才开始有对于未得同意revenge porn的一个讨论,才有想要提出相关法律的修正。 可是这样的讨论热度会不会因为N号房事件过去了以后逐渐消失?这是我们非常担心的点。所以大家觉得可以做什么?我觉得大家可以从自己身边开始做起,例如跟朋友聊聊你对N号房的看法,或者是你对于这种网络性暴力、网络性剥削,或者是数位性暴力,多跟自己周遭的朋友聊一聊想法。如果能够多改变你自己周遭几个亲朋好友的想法,这也是一种进步。 


再来,像Linda刚讲的,我非常赞成,不能什么事情都等法律通过了才开始去行动,这样子是不行的,绝对来不及的。像我刚刚讲的,你开始跟自己周遭的人聊一聊,然后你可能开始投入。像我刚看到好感动,好多人想要去丫丫的组织里当志愿者,这都是非常好的一些起步。另外一块很重要的是,我们怎么去跟下一代、跟孩子说这样的问题。因为这次N号房事件74位被害人里面有16位是未成年人,我们怎么样去跟孩子沟通这样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不能够再用太过传统的方式、思维,说这种性的事情要避讳,不能讲,跟孩子什么都不提。这样反而是把TA们推到网络时代里面的风险中,这非常不适合同时也非常危险。


丫丫我有几个想法,第一是怎么能够让大家持续关注,保持这样的注意力。我建议做相关话题的人将相关的主题形成一个矩阵。 比如说我今天关心网络性暴力性剥削,这个话题的矩阵里面可能还有一些和我们互动的账号,里面涉及了别的性别/多元性别方面的主题。形成矩阵之后,对大家维持话题的热度和读者的粘性是非常有帮助的。


回到网络性剥削问题,我们自己能够做到的是不看不传播,并影响我们周围的人不看不传播。如果有举报或处理它的方式,就向前一步来做这件事。我们影响周围人是很重要的。如果我们一个人影响10个人,这10个人可能不经意的时候分享了我们的一些东西,发表了一些看法,10×10就是100个人。


我们在微博上发了一些资源,有整理大陆的性别平等和性暴力方面的相关机构、求助方式和公众号,如果大家去看我们今天的微博,就可以找到你们感兴趣的话题然后关注他们。


再提一下我在做当中的一些感受。一两年之前中文语境的metoo运动,给我们今天的讨论打下了非常坚实的基础。通过当时metoo的讨论,大家对性的犯罪更加了解,我们更可以谈论这件事情了,今天我们才能把议题再向前推动一步。 


我觉得每一个努力都不是白费的,对吧?你要给它一点时间。我比较惊讶和感动的是这几年内地网络上的这些年轻人,对女权主义或性别观念、性别暴力这方面的认识和关心是以成几何状的速度在增加的。一个人可能能做的很少,但是大家在一起能做很多。关于如何参与还有一点就是我刚才提到的,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关注我们读者来稿的栏目,一起讨论。 


本次活动的海报


剪辑:雅清 肖美丽

微信文案: 反网络性剥削bot 田左一

编辑: 田左一 肖美丽

音乐: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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