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王锡锌:十堰张湾“战时管制”非准确法律称谓
编者按
2月12日晚,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宣布张湾区全域从12日24:00起实施“战时管制”。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战时”并非准确的法律称谓,而是应急管理体制的一种表述。各地采取应急措施应当必要和适当,遵循比例原则。以下为报道全文。文章来源:新京报网。
十堰张湾区发布全国首个战时管制令,
听法学专家怎么说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2月12日晚,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宣布张湾区全域从12日24:00起实施“战时管制”,管制措施原则上以14天为一周期,视全市及张湾区疫情防控效果予以提前解除或持续实施。
这也是此次疫情中全国第一个“战时管制”令。张湾区发布的通告称,这是非常时期、非常之举,势在必行、迫不得已。
为什么要采取战时管制令?十堰市张湾区目前疫情情况如何?一个区宣布“战时管制”有法律依据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介绍,“战时”并非准确的法律称谓,是应急管理体制的一种表述。为应对疫情,各地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有权采取一些措施,但措施应当必要和适当,遵循比例原则。“有权采取措施,不等于有权采取任何措施。”
通告要求所有楼栋封闭管理强行冲闯一律拘留
此前,也有地方针对疫情采取封控隔离措施,比如天津封控宝坻区百货大楼。但张湾区的战时管制措施适用范围是一个面积达657平方公里的县级行政区。
根据通告:所有楼栋一律实施全封闭管理,所有居民非医护人员、医药物资从业人员、抗疫公务人员和水电油气、通讯网络、粮食蔬菜等基本民生保障从业人员,不得出入楼栋。所有强行冲闯小区、庭院、楼栋、道路出入口设置的隔离、警戒、封控设施的,一律拘留。
所有居民区(点)一律严格实施战时管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物资由乡镇、街办(开发区、工业新区)及村(居)委会负责定时定量、定品种定价格配送,急需药品实行代购服务。
所有乡镇、街办(开发区、工业新区)及村(居)委会一律实施战时管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最严格、最管用的管制措施,广而告之,宣传到户,会同公安机关从严管理、从严封控。
通告称,这是非常时期、非常之举,势在必行、迫不得已。
官方称此举是为减少人员流动倒逼病源暴露
战时管制令一经发布,引起广泛关注,一些人认为这是必要之举,也不乏质疑的声音。对于当地居民,物资等现实问题是他们最关心的。
张湾区居民何先生告诉记者,因为所在小区属于疫情“重灾区”,所以从初一开始封闭管理。吃喝等日常用品从网上订购,第二天由社区工作人员统一送到楼下。
“昨晚知道这个消息,还是很焦虑的。本来打算2月14日上班,进行战时管制,就继续搁置了。”何先生说,“已经在家隔离了近二十天,生活用品都消耗得差不多了,网上可以买,但可选择的种类少,配送时间长。”
“非常之举”的背后,十堰市张湾区的疫情状况如何?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0年2月12日24时,十堰市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562例(含临床诊断病例3例),其中:茅箭区193例、张湾区137例。
官方在第16号通告中表示,未来10天左右乃至2月中下旬不排除是暴发期。“这是为减少人员流动,倒逼病源暴露,遏制疫情扩散,避免长期消耗。”通告称。
解读1
宣布“战时管制”是否有法律依据?
以14天为一周期的“战时管制”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告诉记者,“战时”并非准确的法律称谓,是应急管理体制的一种表述。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一旦进入应急状态,各地成立指挥部,也算是一个非常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林鸿潮认为,虽然现在有“打好疫情阻击战”的说法,(战时)作为一种修辞形容紧迫性没问题,但作为法律状态,明显没有依据。
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战争状态针对的是其他国家、武装团体等。战争状态下,可以采取战时管制措施。林鸿潮表示,各地不应滥用“战时管制”的说法。
解读2
十堰市张湾区的管制措施是否恰当?
林鸿潮介绍,国家非常状态分为行政应急状态、紧急状态、动员状态和战争状态几个层级。目前各地采取一级应急响应,依据法律进入行政应急状态,行政应急状态是指可以采取措施改变平时的行政管理秩序。
记者注意到,目前不少地方采取的应急措施都包括封闭小区,张湾区的通告将封闭区域扩大至乡镇层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封锁区域、隔离场所针对特地危险源、特定人群,而非普遍实施。”林鸿潮说。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措施。
另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王锡锌认为,各地有权启动应急预案,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采取措施。但应当必要和适当,遵循比例原则。有权采取措施,不等于有权采取任何措施。
他强调,要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者的平衡,如果采取的措施是基于疫情的判断,经过14天隔离可以抑制疫情扩散,付出的代价是划算的,但如果要打持久战,采取措施则要审慎。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陈思 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