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车祸去世,100万元死亡保险金,终归谁家?
今天我要分享的话题为:丈夫车祸去世,100万元死亡保险金,终归谁家?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案件简介:
张生和王敏2010年结婚,张生的工作需要经常全国各地的出差,所以王敏自己作为投保人,为丈夫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人寿保险,保险合同受益人写的是“妻子王敏”。因为两人聚少离多,感情越来越淡,最终在2013年协议离婚。当时,王敏为丈夫买的这张人寿保单并没有处理。2014年,张生在工作中结识了刘女士,两人情投意合,年底就结婚了,很快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
2016年4月,张生在出差中遭遇车祸,抢救无效去世。王敏通过朋友得知消息后,拿着当时购买的保单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张生的死亡证明。王敏索取张生的死亡证明时,刘女士才知道还有这张保单存在。刘女士认为,自己的丈夫去世了,他的死亡保险金应该由自己领取,于是也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保险公司也犯难:100万元死亡保险金到底该给谁呢?
1.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利领取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当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利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按照这一规定,案例中的100万元保险金将由前妻王敏领取。这个结果对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影响,王敏自然也愿意,但是张生的家人却无法接受这个结果。纠纷随之而来。
2.婚姻变动牵动保险理赔
保险目前已经成为家庭中最常见的转移风险的工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设置决定了一张保单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人。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2016年7月11日,民政部发布《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该报告显示,2015年共有384.1万对夫妻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平均每天10523对。2010-2015年共有2063.8万对夫妻离婚,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会像张生一样进入再婚家庭。离婚、再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保单也面临重大变化。
1. 严格遵守保险合同还是维护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
在这个案例中存在一个利益冲突:
(1)王敏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由王敏领取100万元保险金,是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
(2)张生组建了新的家庭,他的去世,对于配偶、子女、父母造成的感情伤痛和经济损失最大,把保险金参考遗产的处理原则,由他最亲近的家人领取更能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
2. 面对利益冲突应该如何平衡和选择呢?
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选择了(2)维护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按照这一条款,案例中保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妻子王敏”,张生去世时,他和王敏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了,“妻子王敏”已经不存在,所以推定人寿保单未指定受益人,将保险金参照张生的遗产处理方法,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这时,悲痛的刘女士、年幼的孩子、年迈的父母在张生去世之后也仍然有后续的保障。
从道德层面考虑,若仅仅依照保险合同,在王敏和张生离婚后,张生的去世,对于王敏来说可能有感情上的伤痛,但是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张生好好活着时是别人的丈夫、别人孩子的父亲、别人的儿子,但是死亡却能给王敏带来一笔巨额的保险金,这样的巨额利益会大大诱发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
3. 这样一来,王敏的利益如何保护?
婚后,王敏为张生投保人寿保险,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该对保单利益进行分割。在该案例中,两方离婚时没有分割,后来发生理赔,按照《保险法解释(三)》,王敏无权领取保险金,但是当初缴纳的保费形成的保险利益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财产,王敏可以要求领取保险金的人进行补偿。
4. 如果张生就是想把100万元保险金留给前妻呢?
民事法律领域的原则是: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按照法律的规定,100万元保险金由法定继承人分享。如果张生不修改受益人的目的就是想把100万元保险金留给前妻,则需要另外单独立一份遗嘱,写明将这张保单理赔后的保险金赠送给王敏。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100万元保险金由刘女士、年幼的儿子和张生的父母分享。如果张生有其他心愿,通过变更受益人又不能实现,则可以另立遗嘱,在遗嘱中说明。这种方式将人寿保险和遗嘱工具结合起来使用,充分发挥人寿保险、遗嘱的保障功能、传承功能和强强联合的潜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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