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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对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答复!

法者心声 2020-02-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35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8〕213号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相应的抚恤待遇。目前,离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相同,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工或因病死亡的抚恤待遇存在一定差距。您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需要在国家层面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遗属待遇政策。


    关于因工死亡抚恤待遇不一致问题。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同时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2012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进一步强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凡是认定为工亡的,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统一标准,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近年来,我们按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障情况专题调研,指导具备条件的省市积极探索将相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截至目前,已有18个省份出台了相关办法,还有12个省份的部分地市也已将相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全国统一政策。


    关于病故抚恤待遇不一致问题。近年来,按照社会保险法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要求,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我们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抚恤政策涉及的适用范围人群、与现行遗属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基金承受能力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各地区的不同情况,提出了初步的政策意见,总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遗属抚恤制度。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争取尽快出台统一办法,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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