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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物品被用于合法经营,检察机关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者心声 2022-12-05


跨省销售制毒物品丙酮13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了这个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发现,这些丙酮未用于制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未发现嫌疑人有其他销售的丙酮被用于制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


滕某某赠送了写有“精准司法、勇于担当,服务民企、保驾护航”的锦旗。资料图


2018年9月5日,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检察官向扬州汇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滕某某当场表示感谢,随后还向该院赠送了写有“精准司法、勇于担当,服务民企、保驾护航”的锦旗。


这是一个什么案件?为什么当事人会给检察机关送印有上述文字的锦旗?这事还得从2017年的夏天说起……


跨省销售制毒物品13吨这个案子大了▲▲▲


2017年8月4日,陕西省兴平市公安局在兴平市新文气体有限公司查获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丙酮1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交代丙酮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其分三次向江苏省扬州市的滕某某购买丙酮合计达6吨。


2017年8月14日,兴平市公安局将滕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线索移送给扬州市公安局,扬州警方随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查明了滕某某在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陕西省的刘某某、山西省的郭某某、河北省的杨某某、李某某等人销售丙酮合计13吨,销售款合计人民币67315元。销售丙酮数量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8年5月14日,扬州市公安局以滕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扬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扬州市检察院于2018年6月14日将该案指定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办理。


13吨丙酮并未用于制毒检察机关不起诉▲▲▲



江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滕某某是否还有其他销售丙酮的行为以及销售的丙酮被用于何种用途。根据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先后前往山西、陕西、河北等地实地调查,调取了购买人购买丙酮用途、去向的相关证据,发现上述购买人在当地均合法注册成立并经营有关气体生产企业,所购丙酮均用于各自经营企业乙炔气体的罐装生产,未用于制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未发现滕某某有其他销售的丙酮被用于制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


在查明了涉案制毒物品的具体销售情况以及用途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和分析论证。


现有证据证明滕某某所售丙酮用于合法生产经营,且扬州汇达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无犯罪前科,未曾被行政处罚,为获取利润违反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予处罚,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以犯罪论处。


江都区检察院认定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发出建议公安开展专项摸底排查▲▲▲


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民营经济,都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滕某某的行为虽然不认定是犯罪,但滕某某不经备案销售丙酮的行为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滕某某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针对辖区内化工企业较多这一实际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摸底排查,确保各企业依法经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扬州市公安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滕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1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7315元,并对辖区内的化工企业经营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江都区检察院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辖区内的化工企业代表开展了座谈会,会上通报了滕某某案的审查处理情况,听取并解答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同时,检察官提醒化工企业代表们一定要树立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杜绝将任何制毒物品流入违法犯罪领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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