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正式宣布:再见,袭警!法院确认:来不及警告,可直接使用武器
来源:刑事正义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
最近,一则外国人推搡民警的视频被热议,之后人民日报、中国警察网等官方主流媒体纷纷发文《谁给你的胆子敢推搡中国警察!》声讨。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年初时候,公安部召开的一场新闻发布会。国务委员、公安部长赵克志签署部长令,正式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刚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公安机关第一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也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机关维护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
此《规定》施行后,公安民警将正式迎来依法履职免责、容错机制时代,他们近年来所面临的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不敢执法、不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困境将一去不返。
公安部的这一规定,将给基层民警注入一针强心剂,将停留在口头上的“民警执法权威”正式升华成“规定制度”,更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
此次规定的出台,将使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有规可循”,乌云君研究基层民警执法多年,通篇阅读规定,发现了诸多亮点:
如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一般为首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较以往相比,此次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有了专门部门牵头,同时调动督察、法制、指挥、政工、宣传等各部门力量,各尽其职,畅通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驾护航。民警的执法行为不再是“一个人战斗”,背后是各个机关部门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督察部门的职能不再局限于督察民警的执法行为,更成为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规定,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等;第三十一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较以往各种“维权”,该条例将受益主体不断延伸,包含民警亲属及协助开展执法活动的辅警。现实中,一旦民警依法履职被侵害,无论身体还是精神都受到巨大伤害,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受到巨大威胁,严重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同时,这份规定也直接表明“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民警开展执法活动”,并且侵犯正在协助民警执法的辅警的行为也将收到法律追责。
第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10种情形,尤其是根据现阶段民警执法遇到的侵害实际,加入了“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被恶意投诉、炒作的”、“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等情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这就意味着,对民警执法侵害行为难以认定的局面一步不复返,所有情形均已条文规定。维护执法权威的行动就有了明确的参照和指导,一一对照,不漏掉一起侵害事件,不让一个民警依法履职被侵害而受伤。
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应当受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认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理。现阶段,民警执法不仅面对未知的危险和嫌疑人,还要面对“过度”的舆论监督。一边执法,一边想着被舆论炒作的负面后果。一些公安面对涉警舆情时,甚至不经过详细调查,就草草的停止民警职务或给予其他处理,不仅伤了当时民警和其他同事的积极性,更会将舆论引向更加不利的进步。规定首次明确了政工宣传部门的作用,将会更有效的处理舆情炒作事件。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更具担当,力挺民警的依法履职行为,严厉打击舆论中的谣言和侮辱行为。领导的腰杆子直了,民警站的才会更挺拔!
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为负伤民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以往民警依法履职被侵害时,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发放抚慰金及抚慰金数额,规定明确公安机关(省、市、区县)常态化建立抚慰金制度,并且积极鼓励并规范使用,在经济上减轻了部分压力。同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救治因侵害受伤的民警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的减少民警牺牲和伤害加深。抚恤金制度解决了财产安全的问题,优先治疗制度则解决了生命安全问题。相信很快,我们就能在各大医院看到“人民警察优先”的提示标语!
第十四条规定,民警依法履职,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这就解决了民警在依法履职中面对损害第三方利益时的进退两难问题。民警执法是行使公权力,如果造成的损失由私人承担,不仅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更严重损害了执法积极性。该条例的规定不仅在最大程度上支持民警执法行为,更是呼吁广大市民为执法民警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就像香港电影中的“警察,借你的车用一下!
第二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追究领导和责任人责任的6种情形,其中包括“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等各种乱作为和不作为。第十八条规定,民警所有对处理意见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所在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全面复核。并明确规定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处理,或者变相打击报复。这给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上紧了发条,以往是督察部门为民警执法亮警灯,现在民警执法被侵害也为督察等部门亮警灯。很多地区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还需要“看领导的意见”,但规定出台就要求领导必须主动维护执法权威。民警依法履职做好本职工作,为平安事业贡献力量的同时,也需要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不能因为麻烦、事情太小等原因而放弃民警被侵害的法律追责和权益维护。这样领导才有担当,民警才有动力。
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由警务督察部门会同新闻宣传、发安等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普法教育。现实一些民警遭遇到“暴力抗法”时,会畏手畏脚,一旦强硬处理可能被媒体扣上“暴力执法”的帽子,如果不处理就会收到侵害,另一方面,很多市民并不能意识到阻碍执行公务的严重性。所以无论是对阻碍执法嫌疑人的打击处理,还是对民警权益的维护,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同时通过此类维权事件来开展普法,让更多市民意识到阻碍执行公务的严重性,从而自觉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第九条详细规定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各种程度的维权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暴力抗法”的程度不同,危害程度也不同,违反的法律也不同,现实中主要以治安拘留为主,但是很多侵犯执法权威的行为已经够的触犯刑法,因此规定就明确规定,民事损失时支持民警提起民事诉讼,一般违法行为则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并支持民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改革开放40年来,全国共有1.3万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为公安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里,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003人,因公负伤或致残2.5万人,其中,2017年牺牲361人、平均年龄只有43.5岁。今年以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重庆、贵州等地先后发生了暴力袭击杀害民警辅警的恶性案件。这些流血牺牲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报复伤害、妨害阻碍所造成的。
仅2017年,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1.3万起,处理侵害行为人1.8万名,为1.6万名民警纠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先后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强调“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是失职,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而没有支持和保护,同样是失职”,要求严厉依法打击各类袭警、扰警、辱警的违法犯罪,坚决把暴力袭警势头压下来,旗帜鲜明地为依法履职民警撑腰鼓劲,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这次《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的发布,里面的很多提法都是第一次出现,也充分体现了公安部对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决心。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不仅仅能捍卫人民警察的自身权益与执法权威,也能有力的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能引导民众更自觉的守法与服从执法,并最终对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严惩袭警
来不及警告
可直接使用武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川01行终152号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开枪以及青羊公安分局及时救治黄伟和现场处置等事实行为的合法性。第一,关于李某开枪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李某驾驶打开警灯的制式警车,与协警代某分别着警察制服和治保队员制服到达报警现场,经询问得知罗筱被不认识的人抢劫了手机,在罗筱指认黄伟抢劫手机后,因黄伟否认抢劫手机,而要求黄伟到派出所调查,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以及《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关于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的处警及装备的规定。其次,李某持有合法的公务持枪证,领用枪支合法;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以及该法规第九条第一款“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和第二款“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的规定,因黄伟不配合前往派出所调查并准备强行关门,后快速回屋持刀冲向屋外的李某等人,李某看见黄伟持有刀刃18cm长的刀冲向自己,在边退边拔枪中又遇罗筱冲来拉手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于运动中4.3米内的近距离和短暂的8秒中,完成拔枪、上膛等动作后开枪将黄伟击伤,而从现场执法记录仪中李某当时口中喊出的语言及开枪后与群众的激动对话、呼叫增援,能够证明李某陈述情况太紧急的状态,李某在此近距离和短时内判断黄伟持刀袭击的紧急情况下,做出来不及鸣枪示警即开枪的应急反应行为并无不当,且检察机关根据现有证据,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涉嫌滥用职权罪,已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故李某开枪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法规以及《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某开枪前的情况是黄伟明知是警方调查而拒绝配合口头传唤,并持刀快速冲向民警,其行为的客观表现可以视作“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遇此情况,人民警察有权使用武器。其次,对李某使用枪支是否正当的问题,本院认为,从事发时黄伟和李某所处位置,加之黄伟的体型、年龄、醉酒导致的激动情绪、所持刀具本身的大小和杀伤力等因素,从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不论最终黄伟是否刺伤了李某,都足以认定黄伟当时已经对李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明显而即刻的威胁,且李某开枪时的状态是在极短距离和极短时间内,一边向后退让一边拔枪上膛,其间还受罗筱拉扯影响。上述情况可以判断李某开枪系作为警察正常的应激反应,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来不及警告,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规定的情形。同时,检察机关已经根据在案证据作出认定,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综上,李某使用枪支的行为合法且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