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故意把出借人姓名写错,怎样才能把钱要回来?法官的判决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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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法:婚后夫妻一方借款,符合3个条件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系朋友关系。
2016年1月24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马某借款5万元,碍于朋友情面,马某将自己靠收废品攒下的现金5万元借给郑某,郑某写了《借条》一份给马某收执。
当时双方还约定,若郑某逾期未还款,则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
马某是一个朴实的农民,已50多岁,知识文化水平偏低,当时只想着是郑某本人写的借条就万无一失了,也没有细看借条上的字。
其实,借条上郑某把名字中的“维”写成了“伟”。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后来郑某一直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还玩起了失踪,不接马某电话,马某到郑某住所也找不到郑某。
无奈之下,马某将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6万元。
法院裁判问题来了
法官是如何判断借条上
出借人与原告马某系同一人的呢?
来看看法官是怎么说的吧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为实践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了借款为要件的。
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原告实际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合同成立并生效。
虽然借条上的名字与原告实际的名字不一致,但两个字是同音字,且原告持有借条原件,并实际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就应该就借款本息偿还给原告。
根据原、被告的知识文化程度、普通人的行为习惯及原告实际交付借款给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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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