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警察滥用职权罪获刑三年 因无证司机执法服务站漏检后发生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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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刑终372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方超,曾用名郭超,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队员,住原阳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成海,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方超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5)林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方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郭方超及其辩护人王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郭方超担任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民警科员,负责本辖区交通巡逻值勤,以及110、分局、大队指令和接处警工作;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并对查处的无证、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服务站执勤期间对过往七座以上客运车辆、“营转非”客车、旅游包车、文艺下乡车辆严格落实“六必查”工作制度,严查各类违法行为,并对检查车辆逐车对比登记,坚决做到违法行为不过站,违法状态要消除。
在2015年春运期间,根据河南省公安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管理办法、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等规定,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所管辖的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的工作职责为对经过该站的七座以上客车等车辆实行逢车必查,检查内容为“六必查”,即驾驶资格必查、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备情况必查和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按照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2015年春运期间(2015年2月4日至3月15日)实行24小时勤务模式。周某(已判决)在2015年春运开始前,擅自决定将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从24小时勤务模式减少为12小时勤务模式,郭方超在带队负责服务站车辆检查工作时,明知大队领导擅自将服务站勤务模式从24小时缩短为12小时的决定违反了上级文件规定,依然积极执行。2015年3月2日19时12分开始,服务站外就无执勤人员查车。郭方超通过对讲机接到队长周某的撤离指示后即安排值班人员下班休息,郭方超于20时46分离开,致使宋怀申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当天20时39分经过该服务站时无人检查,该车辆行驶至林州境内S226线45km+700m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丁东侯、张改凤等20人死亡,毛义珂、李喜乐等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宋怀申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所致,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一般干部行政职务呈报审批表、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关于被告人郭方超的职务、职责证明、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关于该局交通巡防大队设置情况的证明、河南省公安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公安机关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2015年3月平原新区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春运期间值班表、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周某、刘某1、司某、赵某、张某1、卢某、张某2、苗某、刘某2、王某、杨某、刘某3、胡某、万某、刘某4、闫某、朱某;被告人郭方超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方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春运”值班期间,明知队长周某撤岗的命令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带领协警撤离服务站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路过该检查站时漏检,宋怀申驾驶该车行驶至林州市境内S226线45km+700m路段时发生侧翻,致使20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方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郭方超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的2015年春运方案是周某在案发后私自制定的,平原分局并无此文件,郭方超也未见过此文件;案发当晚郭方超是听从周某的安排撤岗,无过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郭方超明知春运方案要求24小时执勤,却服从周某的安排,导致违章车辆未被检查翻车后致20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郭方超及其辩护人所持的意见,经查,2015年1月18日河南省公安厅制订并下发了《河南省公安机关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其中要求春运期间,从2015年2月4日至3月15日全面启动所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严查各种车辆的违法行为,及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2015年1月22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制订了《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同日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制订了《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其中均规定春运期间,各部门实行24小时勤务,对营运车辆、旅游包车实行逢车必查措施。证人周某、张某1、卢某、张某2、苗某的证言均可证实2015年春运开始前,周某曾向郭方超、张某1、卢某等人传达了春运方案,要求实行24小时工作制,分组轮流值班。只是因出于安全考虑,周某私自安排郭方超等人每天12小时上班执勤。郭方超明知2015年的春运方案要求执法服务站24小时上岗值勤,但案发当晚郭方超听从周某的安排提前离岗,导致宋怀申无证驾驶违章客车通过该执法服务站,继而致该客车发生翻车事故。郭方超的行为与该事故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方超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郭方超及其辩护人虽提供的平原分局的印章使用登记表,但该登记表仅显示2015年3月份的印章使用情况,证人朱某的当庭证言也未能证实2015年春运方案系伪造,故上诉人郭方超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方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春运值班期间明知周某要求提前撤岗的命令违反单位方案规定,而带领协警撤离执法服务站值班岗位,当宋怀申无证驾驶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通过该服务站时漏检,该车在林州市境内发生侧翻,发生20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事故,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郭方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奇志
审判员 郭丕亮审判员 吴合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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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方超,曾用名郭超,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队员,住原阳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成海,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方超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5)林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方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郭方超及其辩护人王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郭方超担任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民警科员,负责本辖区交通巡逻值勤,以及110、分局、大队指令和接处警工作;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并对查处的无证、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服务站执勤期间对过往七座以上客运车辆、“营转非”客车、旅游包车、文艺下乡车辆严格落实“六必查”工作制度,严查各类违法行为,并对检查车辆逐车对比登记,坚决做到违法行为不过站,违法状态要消除。
在2015年春运期间,根据河南省公安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管理办法、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等规定,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所管辖的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的工作职责为对经过该站的七座以上客车等车辆实行逢车必查,检查内容为“六必查”,即驾驶资格必查、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备情况必查和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按照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2015年春运期间(2015年2月4日至3月15日)实行24小时勤务模式。周某(已判决)在2015年春运开始前,擅自决定将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从24小时勤务模式减少为12小时勤务模式,郭方超在带队负责服务站车辆检查工作时,明知大队领导擅自将服务站勤务模式从24小时缩短为12小时的决定违反了上级文件规定,依然积极执行。2015年3月2日19时12分开始,服务站外就无执勤人员查车。郭方超通过对讲机接到队长周某的撤离指示后即安排值班人员下班休息,郭方超于20时46分离开,致使宋怀申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当天20时39分经过该服务站时无人检查,该车辆行驶至林州境内S226线45km+700m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丁东侯、张改凤等20人死亡,毛义珂、李喜乐等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宋怀申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所致,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一般干部行政职务呈报审批表、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关于被告人郭方超的职务、职责证明、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关于该局交通巡防大队设置情况的证明、河南省公安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公安机关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2015年3月平原新区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春运期间值班表、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周某、刘某1、司某、赵某、张某1、卢某、张某2、苗某、刘某2、王某、杨某、刘某3、胡某、万某、刘某4、闫某、朱某;被告人郭方超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方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春运”值班期间,明知队长周某撤岗的命令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带领协警撤离服务站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路过该检查站时漏检,宋怀申驾驶该车行驶至林州市境内S226线45km+700m路段时发生侧翻,致使20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方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郭方超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的2015年春运方案是周某在案发后私自制定的,平原分局并无此文件,郭方超也未见过此文件;案发当晚郭方超是听从周某的安排撤岗,无过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郭方超明知春运方案要求24小时执勤,却服从周某的安排,导致违章车辆未被检查翻车后致20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郭方超及其辩护人所持的意见,经查,2015年1月18日河南省公安厅制订并下发了《河南省公安机关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其中要求春运期间,从2015年2月4日至3月15日全面启动所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严查各种车辆的违法行为,及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2015年1月22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制订了《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同日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制订了《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其中均规定春运期间,各部门实行24小时勤务,对营运车辆、旅游包车实行逢车必查措施。证人周某、张某1、卢某、张某2、苗某的证言均可证实2015年春运开始前,周某曾向郭方超、张某1、卢某等人传达了春运方案,要求实行24小时工作制,分组轮流值班。只是因出于安全考虑,周某私自安排郭方超等人每天12小时上班执勤。郭方超明知2015年的春运方案要求执法服务站24小时上岗值勤,但案发当晚郭方超听从周某的安排提前离岗,导致宋怀申无证驾驶违章客车通过该执法服务站,继而致该客车发生翻车事故。郭方超的行为与该事故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方超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郭方超及其辩护人虽提供的平原分局的印章使用登记表,但该登记表仅显示2015年3月份的印章使用情况,证人朱某的当庭证言也未能证实2015年春运方案系伪造,故上诉人郭方超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方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春运值班期间明知周某要求提前撤岗的命令违反单位方案规定,而带领协警撤离执法服务站值班岗位,当宋怀申无证驾驶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通过该服务站时漏检,该车在林州市境内发生侧翻,发生20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事故,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郭方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奇志
审判员 郭丕亮审判员 吴合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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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刑终372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方超,曾用名郭超,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队员,住原阳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成海,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方超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5)林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方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郭方超及其辩护人王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郭方超担任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民警科员,负责本辖区交通巡逻值勤,以及110、分局、大队指令和接处警工作;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并对查处的无证、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服务站执勤期间对过往七座以上客运车辆、“营转非”客车、旅游包车、文艺下乡车辆严格落实“六必查”工作制度,严查各类违法行为,并对检查车辆逐车对比登记,坚决做到违法行为不过站,违法状态要消除。
在2015年春运期间,根据河南省公安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管理办法、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等规定,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所管辖的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的工作职责为对经过该站的七座以上客车等车辆实行逢车必查,检查内容为“六必查”,即驾驶资格必查、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备情况必查和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按照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2015年春运期间(2015年2月4日至3月15日)实行24小时勤务模式。周某(已判决)在2015年春运开始前,擅自决定将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从24小时勤务模式减少为12小时勤务模式,郭方超在带队负责服务站车辆检查工作时,明知大队领导擅自将服务站勤务模式从24小时缩短为12小时的决定违反了上级文件规定,依然积极执行。2015年3月2日19时12分开始,服务站外就无执勤人员查车。郭方超通过对讲机接到队长周某的撤离指示后即安排值班人员下班休息,郭方超于20时46分离开,致使宋怀申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当天20时39分经过该服务站时无人检查,该车辆行驶至林州境内S226线45km+700m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丁东侯、张改凤等20人死亡,毛义珂、李喜乐等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宋怀申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所致,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一般干部行政职务呈报审批表、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关于被告人郭方超的职务、职责证明、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关于该局交通巡防大队设置情况的证明、河南省公安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公安机关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2015年3月平原新区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春运期间值班表、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周某、刘某1、司某、赵某、张某1、卢某、张某2、苗某、刘某2、王某、杨某、刘某3、胡某、万某、刘某4、闫某、朱某;被告人郭方超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方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春运”值班期间,明知队长周某撤岗的命令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带领协警撤离服务站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路过该检查站时漏检,宋怀申驾驶该车行驶至林州市境内S226线45km+700m路段时发生侧翻,致使20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方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郭方超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的2015年春运方案是周某在案发后私自制定的,平原分局并无此文件,郭方超也未见过此文件;案发当晚郭方超是听从周某的安排撤岗,无过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郭方超明知春运方案要求24小时执勤,却服从周某的安排,导致违章车辆未被检查翻车后致20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郭方超及其辩护人所持的意见,经查,2015年1月18日河南省公安厅制订并下发了《河南省公安机关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其中要求春运期间,从2015年2月4日至3月15日全面启动所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严查各种车辆的违法行为,及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2015年1月22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制订了《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同日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制订了《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其中均规定春运期间,各部门实行24小时勤务,对营运车辆、旅游包车实行逢车必查措施。证人周某、张某1、卢某、张某2、苗某的证言均可证实2015年春运开始前,周某曾向郭方超、张某1、卢某等人传达了春运方案,要求实行24小时工作制,分组轮流值班。只是因出于安全考虑,周某私自安排郭方超等人每天12小时上班执勤。郭方超明知2015年的春运方案要求执法服务站24小时上岗值勤,但案发当晚郭方超听从周某的安排提前离岗,导致宋怀申无证驾驶违章客车通过该执法服务站,继而致该客车发生翻车事故。郭方超的行为与该事故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方超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郭方超及其辩护人虽提供的平原分局的印章使用登记表,但该登记表仅显示2015年3月份的印章使用情况,证人朱某的当庭证言也未能证实2015年春运方案系伪造,故上诉人郭方超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方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春运值班期间明知周某要求提前撤岗的命令违反单位方案规定,而带领协警撤离执法服务站值班岗位,当宋怀申无证驾驶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通过该服务站时漏检,该车在林州市境内发生侧翻,发生20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事故,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郭方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奇志
审判员 郭丕亮审判员 吴合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