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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法治化,需监察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者心声 2020-02-20


来源自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李鼎楚 刘颖新 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转载用作学习,特此感谢!

2018年2月,备受关注的司法体制改革又有了新进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针对该意见稿中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内容,笔者建议考虑国家监察委员会成员中,初任监察官应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

反腐法治化
需监察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为了使国家监察活动更好地进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官”面临着新的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便是其一。党中央提出的“新时代”建设,明确了反腐新征程是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付诸实践。”国家监察体制就像一座桥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统一起来,在方式上为国家治理腐败提供新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表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立法目的。因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得到中国法律体系的有效回应。在人事方面,该草案对监察官作了如下定义: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笔者认为,将初任监察官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范围,是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法治化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监察官为进行权威高效的监察活动,需要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项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形成同质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国家级标准考试,能够实现对监察官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培养目标,符合法治精神。
 
检察人员“持证”
启迪“监察官”制度完善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检察人员转隶至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完善监察官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鉴。但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正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尴尬局面:“有证”的监察官和“没证”的监察官,享有和行使同等无差别的公权力。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检察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成为纪委的公务人员则对此并无要求。因此,国家监察委员会成员包含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两类监察人员;第二,纪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施人员融合模式。转隶人员被统一分配,极有可能出现“没证”的监察人员承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现象。因此,尴尬局面的出现,进而引发了人们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效果的思考,其是否能达到检察人员转隶前的效果或者比之更好。
同时,对于从事职务犯罪工作的监察人员来说,这种结果削弱了对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将会难以保证监察官队伍的规范化和精英化。故笔者认为,宜将初任监察官的资格取得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范围,以确保监察官的高素质、高专业水平,实现资源整合的最优化,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政治机关的属性
不与法律职业资格要求冲突

  国家监察委员会系政治机关的属性,与监察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并不发生冲突。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工作综述中,明晰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属性是政治机关,是突出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关注的是被考察对象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而政治性是对监察官在思想意识方面提出的要求,与考试不发生矛盾。
  此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将更多法律职业的资格认证,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范围。笔者认为,这传递了一种加强人权与公民权益保障的讯号。在初任监察官的条件中,考量设置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对监察官专业知识和法学素养的保障,而与监察委员会的政治机关属性并不相悖。
  综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扩大了考试对象的范围,这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笔者建议,将初任监察官的资格取得,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范围,是对意见稿中有关考试对象范围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人事制度方面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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