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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赠与女主播18万,男子后悔求返还,这钱还能要回来么?

法者心声 2020-02-21


有这样一群姑娘,

她们化着精致的妆容,穿着性感漂亮的衣裙,坐在电脑前,唱歌跳舞打游戏撒娇卖萌聊人生,成了众多粉丝心目中的“女神”。

直播遇“女神”,“小火箭”刷起来

2017年6月,赵某在某直播平台遇到女主播刘某。看了刘某几天直播后,赵某渐渐对她产生了好感,每天准时蹲点,等待刘某开播。为了吸引刘某的注意,让她为自己唱歌,赵某开始为刘某打赏刷“礼物”。让赵某欣喜的是,刷了几天“礼物”之后,直播平台里的这位美女主播,竟然成了他的微信好友。

线上到线下,为爱一掷千金

2018年3月,为了追求刘某,赵某放弃了烟台的工作,来到日照寻找刘某。见面后,看到刘某跟屏幕中一样漂亮,赵某更加坚信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52013.14元,为了表达“诚意”,赵某在“三八”妇女节为刘某送上了大大的红包。      (520,1314,看这数字,还别说,小编都被感动了!)要浪漫,先浪费啦~2018年5月,听说刘某要买车,赵某马上打过去99999.99元。此时,加上前期直播打赏、转账,赵某已累计花费人民币18万余元。

“女神”结婚了,新郎不是他


2018年12月,刘某结婚了,新郎却不是赵某。此时的赵某五味杂陈,回想自己的付出,开始后悔起来。赵某认为,这18万元刘某应该归还。经过多次讨要未果,2019年9月,赵某诉至日照开发区法院。“自愿转账”+“无偿赠送”=“不得反悔”刘某坦言确实收到了赵某的汇款,但她认为这是对自己的赠与,同时,刘某向法院出示了2018年5月与赵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载明,赵某系“自愿转账”“无偿赠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索要”。经过诉前调解团队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刘某当庭支付赵某3万元,赵某表示同意。

法官提醒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现实赠与还是网络打赏,在法律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基于自愿而付出的钱是无法要回来的。

来源:日照市开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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