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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赠与女主播18万,男子后悔求返还,这钱还能要回来么?
直播遇“女神”,“小火箭”刷起来
2017年6月,赵某在某直播平台遇到女主播刘某。看了刘某几天直播后,赵某渐渐对她产生了好感,每天准时蹲点,等待刘某开播。为了吸引刘某的注意,让她为自己唱歌,赵某开始为刘某打赏刷“礼物”。线上到线下,为爱一掷千金
2018年3月,为了追求刘某,赵某放弃了烟台的工作,来到日照寻找刘某。见面后,看到刘某跟屏幕中一样漂亮,赵某更加坚信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52013.14元,为了表达“诚意”,赵某在“三八”妇女节为刘某送上了大大的红包。“女神”结婚了,新郎不是他
2018年12月,刘某结婚了,新郎却不是赵某。此时的赵某五味杂陈,回想自己的付出,开始后悔起来。
法官提醒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现实赠与还是网络打赏,在法律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基于自愿而付出的钱是无法要回来的。来源:日照市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