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笔误!?某基层法院13处错误后,又一中院现笔误
今日,看到网络上流传一份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2019)晋01刑申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因为有中级人民法院的签章,所以《驳回申诉通知书》应当是真的而不是伪造,而且也没有必要进行伪造、变造,那样根本就没有什么意义,也没有任何价值。
掉了个“法”字,严重的笔误啊。
回顾一下,前几天疯狂传播的一份法院判决书,里面出现了13处明显错误
关于遂平法院一份判决书出现13处错误一事的通报
近日,今日头条号“河南联播”发布《驻马店遂平法院民事判决书13处“错误”遭投诉》报道遂平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却有“13处明显错误”,遂平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网上反映的情况,立即进行核实,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该判决书内容为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新建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核实,该判决书确实存在13处错误,其中,11处是将被告韩新建的名字误写为韩建新,另2处将金额数字书写错误。本院立即启动纠错机制,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补正裁定,对判决书中的13处错误予以纠正。同时启动问责程序,经研究决定,拟对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张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张剑向当事人登门道歉。
最后,我们由衷的感谢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帮助,也欢迎媒体和各界朋友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遂平法院将在全院开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教训,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办案质量,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遂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民事判决:起诉5万被写成9万和90万
更让投诉人韩新建气愤的是,不仅自己名字多处书写错误,判决书中提到的涉案金额也存在问题。“记者你看看,这份判决书原告人起诉5万元贷款,法院一会儿写让我偿还借款9万元,一会儿又写让我偿还借款90万元。”韩新建质疑,判决书本来是个很严谨的事情,这里面从5万到90万,债务一下翻了18倍,自己想问问法官这判决书上的借款9万元和90万元,到底是哪儿算出来的?”
映象网“大象帮办”记者在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中看到,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原告诉称,2013年8月27日原被告之间达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韩新建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日,韩新建清息2120.99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韩建新借款90000元及以后产生的利息未按约定还款,被告周某伟和马某芳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0元及利息。”
《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民诉解释》第四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规定,裁定书,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再来简要说下上述通知书吧,(2019)晋01刑申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应该是属于“其他笔误”吧,对于那个少了的字,我认为应该是打字时掉了或者是修改时不小心删除了。
小编认为,针对这份通知书所少的“法”字,也没有必要追究,毕竟现在案件如此之多,员额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按照平常的传统思维进行校版,很少有人能够看出首部出现错误,主要是校对文书的内容,而忽略了首部中“标题”的校对。此前车之鉴,值得所有人注意啊,下次不要再出现如此低级错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