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注意到《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细节了吗?
近日,司法部制定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不知道正在准备法考、已经准备法考以及通过了法考或司考的小伙伴们是否注意到了里面的相关细节问题,对此,小编发表一下自己的理解,与诸位小伙伴进行探讨,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还请指正。
在2018年4月份,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违纪处理、资格授予管理等内容。
《实施办法》对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实施办法》第9条对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在本条规定中,均明确要求了在学历的同时需要具备相应的“学位”。
《实施办法》同时还确立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在第22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高等院校学籍(考籍)或者已经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属于“老人”,适用第22条的规定, 在本条规定中,并没有要求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位”。
《实施办法》第六章资格授予和管理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报名条件就可以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申请,仅需要毕业证即可。
但是,在刚刚发布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办理申请和信息核验: (一)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三)属于享受放宽政策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原件; (四)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审核规定要求出示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留存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归档。” 所以,小编认为这确实是个不太好的消息,在2020年的报名条件中有可能会加上“学位”的要求,当然,如果是报名不要求的话,即使你通过了考试,根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没有“学位证书或者学位证明书原件”也是不能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如此,努力了半年或者更长时间的不就付之东流了吗?这就要求没有学位证的非全日制法考生,没有学位证的抓紧考学位,如果已经不能考学位了,那就只能另辟方法了,总之政策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早过总比晚过好。 另外,《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一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由司法部制定格式标准,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实施管理。法律职业资格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此增加了电子证书,法律职业资格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对已经通过法考、司考的人来说确实是羡慕嫉妒恨啊,有了电子证书,一个手机就能够解决很多问题。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第十八条:“每年度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第二十一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进行初始登记。资格管理地发生变更需要调转档案的,应当由本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向调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进行变更登记。”,可以看出,通过法考的小伙伴可以在司法部网站上随时查询自己的相关信息,并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仅需要进行初始登记,而不需要年年备案。 来看一下今年安徽省司法厅3月份的《关于2018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