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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文化的法院庭长窝藏疫苗案逃犯获缓刑 取保期间仍审案

法者心声 2020-02-21

      11月12日网上反映“汉川一法院庭长开警车窝藏疫苗案通缉犯被刑事拘留后继续回法院审理案件”一事,引起波澜,众媒体纷纷报道。胡敬中原系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庭长,取保后继续审理案件。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2016年4月2日胡敬中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汉川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件,至查询2019年8月19日,检索出其共以审判人员身份出现在裁判文书中206次。并且,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敬中犯窝藏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仍并未影响胡敬中继续审理案件。

  其中,2016年4月5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汉川市银华农贸有限公司、汉川市银华农贸有限公司分水正茂加油站等与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胡敬中以审判长的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中。

      2018年10月17日,胡敬中作为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作出张志明与李木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后时间可查的审理案件,均为调解案件或者是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不应公开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胡敬中原任职法院曾经出具书面证明和意见,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理:11、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向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意见证实,胡敬中系单位中层领导、业务骨干,一贯表现良好,请求综合考虑胡敬中的表现情况、犯罪情节、后续影响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理。


      其他不再截图列举,阅读一下胡敬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的详细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刑终905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敬中,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庭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汉川市。2016年4月2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21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敏,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敬中犯窝藏罪一案,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8)鄂0105刑初7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敬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山东省庞某等人非法经营疫苗的犯罪事实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雷某1(已判决)系庞某案上游涉案人员之一。在雷某1逃匿的过程中,被告人胡敬中在明知雷某1涉案在逃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21日驾车将雷某1带至湖北省嘉鱼县孙某莲处藏匿并帮助其购买电话卡供其使用。同月27日,被告人胡敬中又再次帮助雷某1联系刘某2(已判决),帮助雷某1在刘某2位于湖北省汉川市的家中藏匿。

      2016年4月1日,雷某1在刘某2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被告人胡敬中在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宿舍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敬中的到案情况。

      2、户籍证明、身份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胡敬中系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分水法庭庭长。

      3、...... 4、......

      5、证人刘某1(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司机)的证言:2016年3月20日晚上,庭长胡敬中给我打电话说第二天早上要去嘉鱼县,第二天早上,见到胡敬中以后,他说是要送一个叫雷某1的亲戚去嘉鱼。到了嘉鱼县市中心的一个广场,雷某1先下车去找了一个人,然后雷某1说他手机没有电话卡,胡敬中就带我一起去营业厅买电话卡,当时胡敬中说他没带身份证,还专门问能不能用警官证买,但是别人说不行,就用了我的身份证。买完卡后我们接上雷某1去吃饭,吃完饭我们又把雷某1送到之前那个广场,我就和胡敬中回来了。

      6、证人尹某(湖北省汉川市麻河派出所所长)的证言:2016年3月22日左右,我接到胡敬中的电话,说要我帮忙查一下他一个叫雷某1的亲戚是否被网上追逃,我当时没有查到。3月30日晚上,胡敬中又要我查雷某1是否被网上追逃,31日上午,我查后发现雷某1已经被网上追逃了,我就跟胡敬中打电话说了,让他劝雷某1尽快投案自首。胡敬中问我在哪里可以自首,我就说办案单位是武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或者六大队,去武汉市经侦支队自首就可以了。

      7、另处人员雷某1的供述:因为新闻曝光了山东疫苗的事,我就想躲一下,2016年3月20号下午3点左右我到姐姐雷某2家里,把情况说了一下,晚上姐夫胡敬中回来之后就谈了这个事情,他就说让我去自首。21号早上我就跟姐夫胡敬中说要去嘉鱼的表姨孙某1家躲几天,然后胡敬中就说他正好也要去嘉鱼办事,就一起去。在21号早上8点左右的时候,姐夫胡敬中和司机开的法院的警车送我去嘉鱼。途中我用姐夫胡敬中的手机给孙某1打了个电话,说我要在她家待几天,大概11点左右就到了嘉鱼,就直接送我到二乔广场去找孙某1。这期间我让姐夫胡敬中去帮我买了张新的手机卡,他在买卡的时候还打孙某1的手机跟我说这个卡的资费情况,完了就给我送过来。

      我27日到汉川纸箱厂找到我姐夫的一个叫廖某1的朋友,他打电话把我姐夫叫过来了,廖某1不让我呆在那里,我就跟姐夫说想在刘某2家躲几天,他同意后,我让他用廖某1儿子的手机给刘某2打电话,刘某2答应后姐夫就开车把我送过去了。

      8、另处人员雷某2的供述:雷某1是我的弟弟,他在2016年3月20日一早到我们家,问我和我老公胡敬中他涉嫌山东疫苗案的事情该怎么办,我和我老公都劝他投案自首,他说家里妻子无业、大儿子脑瘫.如果他要是坐牢,就只有自杀,后来在我家住了一晚就走了。第二天我老公胡敬中正好到嘉鱼去办案,他就开着单位的警车(鄂KA0**)把雷某1带到了嘉鱼,我后来听我老公说把他送到了我们表叔孙某1家。3月27号我从篙阳寺回来之后,晚上胡敬中告诉我雷某1住在刘某2家,而且还说是雷某1自己要去刘某2家住的,刘某2是我老公胡敬中的朋友,和我弟弟雷某1也很熟。3月30日号刘某2给我打电话说雷某1需要钱,我就凑了1万多,刘某2来接我去他家里见雷某1的时候给他了,但是雷某1说不够,31日我自己到刘某2家又给他送了几千块钱,我给了钱之后告诉了胡敬中。我是3月31日知道雷某1是网上逃犯的,是胡敬中告诉我的,他让我劝雷某1光去自首。我4月1日见他的时候,也劝他去自首。

      9、另处人员刘某2的供述:我和雷某1是在2013年通过胡敬中认识的。3月27日晚上7、8点左右,胡敬中用别人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舅弟雷某1要在我这住几天,也没说原因,我当时碍于同学面子就答应了。过了一个小时,胡敬中开车带着雷某1来我家,说雷某1要在我这住几天,因为现在媒体报道的山东疫苗的案子和雷某1有关,雷某1说想在我这住几天避避风头,胡敬中说如果被通缉了他就让雷某1投案自首,我就把雷某1带到二楼让他住下。3月28日晚上9点20左右,胡敬中、雷某2直接到我家里来,我们坐在客厅一起聊天,胡敬中就对雷某1说山东疫苗的事情在网上炒作得很厉害,最近国家成立的一个专案组,雷某1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雷某1说他是做疫苗生意,他的下线有订单以后他直接和山东联系由厂家直接发货。我想着胡敬中在法院工作,他懂法,会处理好这些事情,我只是帮助胡敬中一下,应该没有什么事情。3月30日,胡敬中打电话让我到汉川去接雷某2,我把雷某2带到我家,当时雷某2给了雷某12万块钱。

      10、被告人胡敬中的供述:雷某1是我妻子雷某2的亲弟弟。2015年8、9月份的时候雷某1给我打电话说山东有一个一起做生意销售疫苗的被捉了,可能牵扯到他,我当时问他涉及有多深,但是雷某1自己也说不清楚。2016年3月19日左右,央视疫苗案新闻发布会的第二天晚上下班回来发现他在我家,他说山东疫苗的事情网络上炒作了,我说事情很严重,就劝他接受调查,投案自首,他说过一阵等风声过去了再去,家里妻子无业、大儿子脑瘫,如果他要是坐牢,就只能自杀,后来就提出要我送他去嘉鱼,我也想让他尽快离开我这里,第二天我正好到嘉鱼去办案,就开着单位的警车(鄂鄂KA0**把他带到了嘉鱼。在去嘉鱼的路上,雷某1说要去嘉鱼的一个亲戚,然后我就把他送过去了。他要我帮他买张手机卡,说是方便联系,我就让司机给他买了一张,具体卡号和跟谁联系我不知道。

      送到嘉鱼之后我们没有联系,3月27日下午5点左右廖某1跟我打电话说找我有事找我,见面的时候他跟我说我老舅雷某1在棉纺厂的纸箱厂那里等我,然后我们就见面了。见面后雷某1让我用廖某1儿子的手机号跟刘某2联系,让我安排到刘某2那里住。我跟刘某2说雷某1暂时在你那里住几天,如果被通缉了我就让他投案自首,刘某2同意后我就开车把雷某1送过去了。3月28日,我跟我老婆晚上8点多去刘某2那里劝雷某1投案自首,我跟他做了很多工作,但是他还是不愿意,后来就没再见过面了。3月30日,我联系一个朋友帮忙查一下雷某1是否被网上追逃了,31日上午他就把相关信息发给我,并跟我说原来一直没上追逃,昨天才上的,这时候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就跟老婆商量让她劝雷某1投案自首。4月1日上午,我到院里去开会的时候,跟常务副院长陶院长汇报说我舅弟雷某1是逃犯,我想继续做一次思想工作,他说可以,如果不行还是让他投案自首。

      11、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向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意见证实,胡敬中系单位中层领导、业务骨干,一贯表现良好,请求综合考虑胡敬中的表现情况、犯罪情节、后续影响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敬中明知雷某1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车辆和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阻碍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胡敬中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敬中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胡敬中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诉人胡敬中的上诉理由:原审量刑过重,希望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免刑。

      上诉人胡敬中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胡敬中主观上没有窝藏雷某1的故意,对雷某1是否涉嫌犯罪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窝藏罪。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审查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胡敬中的辩护人辩称胡敬中主观上没有窝藏雷某1的故意,其对雷某1是否涉嫌犯罪不知情,胡敬中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人,不受其所犯之罪的性质、应判刑罚的种类限制。作为窝藏罪对象的犯罪人包括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和判决后的犯罪人。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包括犯罪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或者虽已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执行的,已被执行强制措施但尚未判决的。窝藏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既包括行为人肯定对方必然是犯罪人,也包括只认识到对方可能是犯罪人。本案在案证据证实2015年5、6月份期间,上诉人胡敬中为帮助雷某1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山东销售疫苗事件而为其另找工作,并让其在自己家中躲藏。2016年3月20日,雷某1再次因涉嫌山东疫苗案件找胡敬中商议时,胡敬中说“事情很严重,就劝他接受调查,投案自首”,证明胡敬中已经认识到雷某1可能是犯罪人,但第二天胡敬中使用车辆将雷某1送至嘉鱼县藏匿,并购买新电话卡供使用。此后,胡敬中多次向公安机关的朋友打探雷某1是否被上网追逃,3月27日,胡敬中在明知雷某1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仍继续帮助雷某1联系刘某2,并开车将雷某1送至刘某2处藏匿。作为犯罪人的雷某1在公安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及已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执行期间,上诉人胡敬中为雷某1提供车辆和隐藏处所,帮助雷某1逃匿,上诉人胡敬中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均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定罪准确。上诉人胡敬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敬中明知雷某1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车辆和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阻碍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上诉人胡敬中的犯罪事实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刑幅度内已予以从轻处罚,原审量刑适当,上诉人胡敬中提出原审量刑过重,希望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艳

审判员 李济森

审判员 袁 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许婷婷

书记员   王  杨


          与此,2019年10月30日汉川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免去了胡敬中的汉川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分水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鉴于事件的发酵,11月13日,汉川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汉川新闻网发布通报。

通     报

      针对11月12日网上反映“汉川一法院庭长开警车窝藏疫苗案通缉犯被刑事拘留后继续回法院审理案件”一事,汉川市委连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目前市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相关情况将适时公布。

      既然纪委监委已经介入,法者心声在此就不再评论,主要是太无语了让我们静待此事件将如何发展、又会发生什么?

你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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