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受贿136万,犯受贿罪获刑三年八个月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2424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霖,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住延吉市。因涉嫌行贿,于2018年10月15日被汪清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于2018年12月28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汪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职检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霖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林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俊霖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任员额法官及执行三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推进案件执行进度和介绍评估、拍卖机构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单位及个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630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吉林省星大拍卖有限公司、延边求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延边鼎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介绍评估、拍卖工作,分6次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斌感谢费总计人民币800000元。
二、2017年10月末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为敦化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韩耀春线下拍得执行标的物,分2次收受韩耀春感谢费总计人民币20000元。
三、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为敦化农村商业银行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收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张培海感谢费人民币10000元。
四、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吉林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介绍评估工作、推进执行进度和催缴评估费,分10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洁感谢费总计人民币310000元。
五、2017年12月,买受人金文权在竞拍延吉市法院执行局执行标的物后,被告人李俊霖为其拖延交付尾款时间,收受金文权感谢费人民币100000元。
六、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云芝委托代理的案件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分2次收受张云芝感谢费总计人民币25000元。
七、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延吉市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分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闫波感谢费总计人民币20000元。
八、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吉林银行延边分行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分2次收受该行风险部经理戚春岩感谢费总计人民币20000元。
九、2018年1月,被告人李俊霖为邮政储蓄银行延边州分行执行回不良资产,收受该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王辉感谢费人民币20000元。
十、2017年11月末,被告人李俊霖为被执行人延边天仙福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任仙姬从失信人名单中解除,收受任仙姬感谢费人民币20000元。
十一、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在纪元混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儒案件中为申请人李哲男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分4次收受李哲男感谢费总计人民币1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俊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俊霖主动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俊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称,自己系初犯,认罪、悔罪,有自首、退赃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俊霖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任员额法官及执行三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推进案件执行进度和介绍评估、拍卖机构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单位及个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630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吉林省星大拍卖有限公司、延边求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延边鼎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介绍评估、拍卖工作,分6次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斌的感谢费,总计人民币800000元。
二、2017年10月末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为敦化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耀春线下拍得执行标的物,分2次收受韩耀春的感谢费,总计人民币20000元。
三、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为敦化农村商业银行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收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张培海的感谢费人民币10000元。
四、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吉林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介绍评估工作、推进执行进度和催缴评估费,分10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洁的感谢费,总计人民币310000元。
五、2017年12月,买受人金文权在竞拍延吉市法院执行局执行标的物后,被告人李俊霖为其拖延交付尾款时间,收受金文权的感谢费人民币100000元。
六、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云芝委托代理的案件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分2次收受张云芝的感谢费,总计人民币25000元。
七、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延吉市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分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闫波的感谢费,总计人民币20000元。
八、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为吉林银行延边分行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分2次收受该行风险部经理戚春岩的感谢费,总计人民币20000元。
九、2018年1月,被告人李俊霖为邮政储蓄银行延边州分行执行回不良资产,收受该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王辉的感谢费人民币20000元。
十、2017年11月末,被告人李俊霖为被执行人延边天仙福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任仙姬从失信人名单中解除,收受任仙姬的感谢费人民币20000元。
十一、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在纪元混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儒案件中为申请人李哲男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分4次收受李哲男的感谢费,总计人民币1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定管辖通知书、身份证明、职务证明、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自首证明、关于李俊霖承办案件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股票明细对账单、个人业务凭证、记账凭证、证人张文斌、韩耀春、张培海、石洁、金文权、张云芝、闫波、王辉、任仙姬、李哲男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李俊霖提出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李俊霖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全部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俊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李俊霖的违法所得1363000元人民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
人民陪审员 郝洪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