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长强奸6名幼女,给民警塞钱阻查!案涉富商、人大代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不管采用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属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并构成强奸罪。
康永早前电视讲话中称,将迁安打造成治安高地平安绿洲
2018年3月,河北省迁安市公安局抓获了一个“碰瓷”的李宗阳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长期以故意撞车剐蹭来敲诈勒索钱财。审讯过程中时,该团伙成员主动供述更恶的罪行——曾强奸、轮奸数名未成年少女,并强迫她们卖淫赚钱。
就在这个涉恶十二人的恶势力团伙陆续落网之际,据判决书:2018年7月,被告人康永得知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正在负责查办的李宗阳强迫、介绍卖淫案中可能涉及其嫖娼并涉嫌强奸罪问题,为谋取侦办民警对其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不追查的不正当利益,于2018年7月10日左右先后给予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秦某5万元、给予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王某人民币3万元、给予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中队长马某人民币3万元,合计人民币11万元。
事后,秦某、王某、马某于2018年7月13日左右在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雷某的见证下,将康永给其三人的11万元交给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基层基础中队中队长惠某保管,2018年8月23日,唐山市监察委员会将该11万元予以扣押。
2018年7月30日,唐山市监察委员会将康永从迁安市公安局带至调查机关。康永随后主动交代,自己也牵涉其中,性侵未成年女孩。
公安在之后的侦查中发现,牵涉其中的人还有迁安市人大代表王双。
有知情人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康永、王双的落网仅揭开了迁安性侵案的冰山一角,该案疑有数十名涉案人,其中包括公职人员、富商、人大代表等。
2019年8月5日,康永一案被唐山法院终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永在2017年暑假至2018年初期间,曾与六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八次发生性关系。康永犯强奸罪、受贿罪、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
公安局副局长落网
今年54岁的康永,案发前曾任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与其熟识的一家旅店老板描述,他个头很高、方脸、眼睛不大,白头发不少,一副严肃的面孔。45岁起便担任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全市治安等工作。
马丽是康永向警方回忆起接触到的第一个女孩。康永记得,两人第一次见面是2017年暑假。当时,马丽穿了件很时髦的衣服,衬托出匀称的体型,没有化妆。中间人带她来见康永,康永还问了她的年龄。
当年,马丽只有13岁。
康永的一审判决书显示,马丽回忆,2017年10月,康永化名“真诚”,通过QQ联系马丽,希望她帮忙找点“丫头”,马丽介绍了第二个女孩——13岁的付曼。
一个周日的下午,付曼上完补习班,马丽带她去了和康永约定的地点——迁安市燕钢丽景花园内的一间单元房。
后来,付曼向办案民警回忆,当时自己并不情愿,康永脱衣服的时候她反抗了,但又怕马丽打她,因此顺从了。
判决书中称,每次发生关系之后,康永会给女孩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嫖资。除了马丽,经常和康永联系的中间人还有另外两个。每隔一段时间,就有人给他介绍女孩。长则一两个月,短则十几天。
康永落网后,一个曾为他介绍女孩的中间人向警方回忆,康永还提出想找处女,愿意开价上万。
警方调查发现,与康永发生关系的女孩大多是职业高中的学生或刚毕业的无业人员。
每次见到女孩,康永只询问她们的年龄和所在年级,并不多谈它事。他谎称是中医院的大夫,女孩们没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和姓名,都叫他“医生”。
判决书中显示,康永自述,从2017年暑假到2018年初,半年之内,康永先后与六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八次发生性关系。最后一次是在2018年初,康永记得问了女孩年纪,女孩说她16岁了,而实际上她只有13岁。
后来,康永两次在自书中写道:“说实话,到现在我也不知道,她们当中谁是不满十四周岁的。”
面对警方,女孩们也承认谎报年纪。她们曾对办案民警称,中间人让她们自称年满14岁,有时候还要求她们化妆,打扮得很成熟。
2017年冬天,马丽给康永介绍了12岁的刘红。刘红个子很高,但身体还没发育完全。为了掩盖真实年龄,马丽事先教刘红化了妆,“因为化上妆显得年龄大。”
“碰瓷”团伙牵出大案
归案后,康永交代,他是从2016年开始参加卖淫嫖娼活动的,他和女孩们的秘密交易维持了近两年。直到一恶势力团伙落网。
2018年初,一恶势力团伙因故意剐蹭酒驾人员车辆,试图敲诈25000元,和受害人闹到了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经过调查发现,他们是一个长期“碰瓷”的团伙,将他们列入调查范围。
警方传唤了团伙成员宁大龙。11月26日,宁大龙的父亲告诉新京报记者,民警说是涉及“车”的事情,让宁大龙去趟局里配合调查。传唤当天,宁大龙就回家了。但一个月后,他再次因为车子的事被传唤。这次,他不仅交代了开车碰瓷,还向办案民警揭发了另外两名团伙成员——王泽众和王家壮。
接受迁安警方审讯时,宁大龙称,王泽众和王家壮曾多次强奸、轮流强奸未成年女孩,还介绍、强迫她们卖淫赚钱,他也曾参与其中。2018年3月23日,宁大龙被迁安市公安局以强奸罪刑事拘留,当时他还不满18岁。
几天之后,王泽众和王家壮被警方控制。警方侦查发现,他们是涉恶团伙的主要成员。
就在这个恶势力团伙纷纷落网之际,康永坐不住了,开始向同一公安局内的三名同事行贿,包括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刑警大队教导员、刑警大队副中队长。归案后,他交代,行贿是为了隐藏自己的犯罪行为,包庇了这个犯罪团伙,阻止警方查案。
在警方审讯中,该团伙嫌犯供述,曾对多名女孩采用殴打恐吓并实施强奸、轮奸,之后,通过中介将受害女孩输送给官员、人大代表、富商嫖娼。
三人向迁安警方交代的第一起强奸案,案发2017年10月份,受害者是15岁的女孩杨丽丽。每次,王家壮都用暴力手段威胁她。据此团伙的判决书显示,他们用同样的手段,殴打、语言威胁并强奸过多名女孩。
涉案团伙的判决书中称,2018年1月1日至春节前后,一个半月内,李萍萍三次遭到王家壮、王泽众、宁大龙三人的强奸。李萍萍稍有不听话,就遭到几个人的殴打和语言威胁,被打几次后,李萍萍就不敢反抗了。
王家壮等三人向警方交代,他们还利用同样的手段,三次强奸或轮流强奸过一个15岁的女孩。之后,逼迫该女孩介绍新的女孩。
被强迫的未成年少女
王泽众和王家壮都是迁安镇沙河子村人,年龄相差12岁。他们都是早早辍学,外出打工,平时很少回家。
村里人对他们的了解并不多,只知道今年33岁的王泽众离婚再娶,和前妻育有一个儿子,平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对于王家壮,他们了解得更少,只能说清他父亲去世前爱喝酒,脑子有些“魔怔”。
宁大龙的父亲告诉新京报记者,宁大龙是家里最小的孩子,14岁辍学后一直跟着父母做生意。“如果我知道他一直和小帅(王泽众)来往,一定把他的腿打断。”
女孩们除了供王泽众三人奸淫,还被用来抵债或挣钱。2018年2月中旬,王家壮为了还清欠王泽众的钱款,曾将一个未满18岁的女孩介绍给王泽众卖淫抵债。
他们强迫女孩外出卖淫。曾被他们奸淫的女孩杨丽丽、李萍萍、王媛媛等人,后来成了他们赚钱的工具。如果女孩不愿意,王家壮等人就会以到女孩家里闹事、拍摄裸照、不雅视频、殴打等方式要挟。
王泽众、王家壮等人将女孩的信息发布到网上招嫖。归案后,他们向警方供述,嫖资都被他们三人挥霍了。
后来,李萍萍成了团伙成员胁迫女孩卖淫的“帮手”。团伙为胁迫女孩王媛媛去卖淫挣钱,王泽众让李萍萍在她面前讲述自己被殴打的经历,王媛媛听完,吓得不敢反抗,之后被带到迁安市丽都景苑小区一套日租房内,向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卖淫,获取了1000元嫖资。
2018年12月25日,河北迁安法院对王泽众、王家壮等人强奸、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王家壮、王泽众和宁大龙强奸妇女,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团伙成员交代,杨丽丽被他们强迫卖淫。两个月内,她接了六个客人,其中包括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康永,以及迁安市人大代表、大庄户村村主任王双。但在康永的供述中,并未提及杨丽丽。
2018年7月26日,王双的哥哥告诉新京报记者:“7月6日那天晚上,当时王双正在家里休息,几个便衣警察敲开家门将其带走,之后,家人从警察那里得知,王双因嫖娼被抓。9日,警方报请迁安市人大委员会许可,王双被刑拘。”
11月27日,大庄户村委会委员王军介绍,王双早已被法院判决,至于判了多长的刑期并不知情。
据知情人透露,目前暴露出的只是整起案件的冰山一角。除了康永和王双,还有多名公职人员涉案。去年,迁安当地曾有传闻称,数十名当地的公职人员及富商被警方调查,部分涉案人员因为没有证据坐实,并未受到处罚。但截至发稿,记者暂未核实到该说法。
性侵案之后
2018年7月,康永被唐山市监委留置。之后,监委将案件移送唐山市检察院,检察院指派古冶区检察院管辖并批准逮捕康永。
2019年8月5日,唐山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康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合并执行16年6个月。康永在受贿、行贿案中退缴的181万元予以上缴国库,并处罚金40万元。
常给康永介绍女孩的其中一个中间人,2018年7月2日被迁安市公安机关传唤。经讯问,她陈述了其被他人多次介绍卖淫、并多次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但因她不满十六周岁,警方未对她进行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
2019年1月30日,恶势力团伙案被迁安市法院一审宣判,两名主犯王家壮、王泽众数罪并罚,获刑十九年,宁大龙获刑十七年。其余十名被告也分别获刑,王双的案子也进入司法程序。
12月9日,新京报记者联系迁安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试图了解案发后教育系统对此事的后续处理结果。办公室主任白主任称:“我不清楚,不负责这个,应该咨询安全法制卫生科。”随后,教育局安全法制卫生科科长表示,不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时,教育局局长刘东友电话未接、短信未回复。
(文中 宁大龙、马丽、付曼、刘红、杨丽丽、李萍萍、王媛媛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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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凌晨,迁安市委相关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2018年案发时,当地政府就成立了工作组启动对受害女孩的心理干预。目前,除康永、王双等两人涉案,当地官方正在统计整个案件涉案人员情况。
新京报记者在随后的追踪调查发现,该案件还涉及一名未成年女孩李华(化名)参与介绍卖淫。犯案期间,李华尚未满18周岁。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9年4月3日,迁安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逐步形成了以王泽众、王家壮(两人另案已处)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华与该团伙交叉结伙作案,实施强奸(轮奸)、强迫卖淫、介绍卖淫、敲诈勒索等犯罪。其中涉及多名未成年少女。
迁安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12月8日,李华父母告诉新京报记者,一审判决后已提起上诉,2019年6月,唐山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李华母亲告诉新京报记者,三年前,李华在迁安县职业高中上学,平日住校少有回家。毕业后,自称在迁安市打工,究竟干什么工作,直到现在家人也并不知情。
其中有一次,李华带着一个男孩回家,并向父母介绍男孩叫王家壮,两人正在处对象。“我当时就明确反对两人相处,但孩子不常在身边,咱根本管不了。”李华母亲说。
李华母亲看来,孩子是在社会上跟错人才变坏了,“早知道她跟着那些人干犯法的事,说啥也得去县城将她找回来。”
李华在服刑期间告诉前来探视的母亲,“下次再来时带些学习技术方面的书,改造期间好好学习,将来出去后也好找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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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可搜到2018年一篇旧闻:
迁安惊曝官员“买处”案 当地严令“不得向外透露”
磅礴新闻 2018-07-31
河北省迁安市惊曝六七十个老板从女中学生中“买处”,其中还涉及多名官员,迁安市公安局已经成立成立专案组,并有多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
7月25日以来,就有红星新闻、上游新闻、北京时间等多家媒体的记者陆续赶往当地调查采访,但是当地官方对此消息一直捂着盖子,严令“不得向外透露”。截至目前,尚无任何的公开报道。
7月27日,迁安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 :借力扫黑除恶,全力侦破强迫、介绍卖淫案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以来,迁安市公安局通过线索摸排,查获强迫、介绍卖淫案件,已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此案正在全力侦办中,广大市民要积极踊跃检举、揭发、提供涉黑恶类线索,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坚决查处。该《警情通报》中并没有举报方式、联系电话等。有媒体记者到迁安市公安局进行采访,在被要求登留下所在新闻单位名称、记者姓名以及联系电话后,则被告知“案件还在侦办中不便接受采访”。
有受害女初中生的母亲发现女儿得了性病,问及孩子才知是跟一个叫王双的人睡过觉,于是便找到王双理论,要求期赔偿10万元,而王双不答应,称跟她女儿睡觉的不止他一个人,女初中生的母亲报案才导致案发。王双系迁安市人大代表,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有知情人透露,受伤害的女中学生涉及多人,而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四十多名,其中不仅有老板、人大代表,还有政府官员,甚至迁安市一名副市长也涉案。据传,迁安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也因涉案被查。
这起涉及官员的“买处”案,已经引起了唐山市纪委的关注,相关媒体也将进一步挖掘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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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永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冀0204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永,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回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原中共党员,原系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县级)。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现住河北省迁安市。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2018年9月7日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志国,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永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永及其辩护人陈利辉、姚志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2010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康永在担任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炸药审批供应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康永担任迁安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炸药审批的职务便利,在炸药审批、及时供应等方面为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迁安市九江工贸公司谋取利益,于2010年至2015年六年的春节前,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通过迁安市公安局木场口派出所驻九江集团治安警务室民警杨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合计60万元。
2、康永担任迁安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炸药审批的职务便利,在炸药审批、及时供应等方面为迁安市马兰庄镇南山铁矿谋取利益,于2010年至2014年五年的春节前,先后5次收受该铁矿董事长任某通过迁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原教导员沈国友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合计50万元。
3、康永担任迁安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炸药审批的职务便利,在炸药审批、及时供应等方面为迁安市蔡园镇金岭铁矿谋取利益。于2010年至2015年六年的春节前,先后6次收受该铁矿董事长李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合计60万元。
综上,康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日常消费,现已全部退赃。
(二)行贿罪
2018年7月,被告人康永得知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正在负责查办的李宗阳强迫、介绍卖淫案中可能涉及其嫖娼并涉嫌强奸罪问题,为谋取侦办民警对其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不追查的不正当利益,于2018年7月10日左右先后给予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秦某5万元、给予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王某人民币3万元、给予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中队长马某人民币3万元,合计人民币11万元。事后,秦某、王某、马某于2018年7月13日左右在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雷某的见证下,将康永给其三人的11万元交给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基层基础中队中队长惠某保管,2018年8月23日,唐山市监察委员会将该11万元予以扣押。现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暂扣该11万元涉案款。
2018年7月30日,唐山市监察委员会将康永从迁安市公安局带至调查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永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康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康永对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行贿罪、受贿罪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对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康永就受贿罪为自己辩解称,我确实在多年的时间里每年春节前收受过三个公司共计170万的礼金,但我未给他们谋取过利益,亦未索贿,在审批上没有特殊的照顾。辩护人陈利辉为其辩护称,被告人康永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在当兵、工作过程中做出过突出贡献。被告人康永系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康永收受李某、赵某、任某给予的17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康永具有自首情节;另被告人康永行贿数额不大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还受到刑法追究,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康永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具有坦白情节,综上,结合被告人康永具有自首、坦白、全部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康永处以三年至三年半的有期徒刑。辩护人姚志国为其辩护称,在受贿罪中,被告人康永受贿170万元情节不严重,主观恶性不大。收受的170万元为过年礼金,是其自身认识的偏差收受的,不存在权钱交易,没有为行贿人输送非法的利益,也没有对行贿人实施吃拿卡要。在行贿罪中,被告人康永的行为系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监察委虽然已经掌握行贿行为,但并未向其告知,在被采取措施的通知书里也没有说明,在这一情况下,被告人康永用自书的形式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10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康永在担任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炸药审批供应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康永担任迁安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炸药审批的职务便利,在炸药审批、及时供应等方面为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迁安市九江工贸公司谋取利益,于2010年至2015年六年的春节前,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通过迁安市公安局木场口派出所驻九江集团治安警务室民警杨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合计60万元。
2、康永担任迁安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炸药审批的职务便利,在炸药审批、及时供应等方面为迁安市马兰庄镇南山铁矿谋取利益,于2010年至2014年五年的春节前,先后5次收受该铁矿董事长任某通过迁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原教导员沈国友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合计50万元。
3、康永担任迁安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炸药审批的职务便利,在炸药审批、及时供应等方面为迁安市蔡园镇金岭铁矿谋取利益。于2010年至2015年六年的春节前,先后6次收受该铁矿董事长李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合计60万元。
综上,康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日常消费,现已全部退赃,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暂扣该170万元涉案款。
(二)行贿事实
2018年7月,被告人康永得知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正在负责查办的李宗阳强迫、介绍卖淫案中可能涉及其嫖娼并涉嫌强奸罪问题,为谋取侦办民警对其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不追查的不正当利益,于2018年7月10日左右先后给予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秦某5万元、给予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王某人民币3万元、给予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中队长马某人民币3万元,合计人民币11万元。事后,秦某、王某、马某于2018年7月13日左右在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雷某的见证下,将康永给其三人的11万元交给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基层基础中队中队长惠某保管,2018年8月23日,唐山市监察委员会将该11万元予以扣押。现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暂扣该11万元涉案款。
另查明,2018年7月29日,经唐山市市委批准,唐山市监察委员会对康永立案审查(调查),同年7月30日,采取留置措施,将康永从迁安市公安局带至唐山市廉政教育基地。审查(调查)期间,2018年8月1日康永如实交代了调查组事前已经掌握的其为掩盖自己涉嫌刑事犯罪事实,给予案件主办人员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秦某、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王某人民币和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中队长马某人民币合计11万元的事实;并主动交代其收受迁安市蔡园镇金岭铁矿董事长李某、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赵某、迁安市马兰庄镇南山铁矿董事长任某给予的人民币170万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综合证据:指定管辖决定书、初核交办通知书及迁安市公安局关于局党委副书记康永有关问题报告、康永简历、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康永及其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康永自转业至今的分工及分管情况、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文件、治安大队机构设置及职能文件、唐山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留置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宣布笔录、留置告知笔录、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受贿事实证据:第一起,调取证据通知书、迁安市九江工贸有限公司和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等及情况说明、迁安市公安局证明、迁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爆炸物品使用审批情况说明、证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临时)变更(延期)申请表、证人杨某、赵某、耿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康永的自述材料、被告人康永的供述与辩解材料。第二起,调取证据通知书、迁安市马兰庄镇南山铁矿营业执照、证明、沈国友死亡证明、迁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爆炸物品使用审批情况说明、证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临时)变更(延期)申请表、情况说明、证人任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康永的自述材料、被告人康永的供述与辩解材料。第三起,调取证据通知书、迁安市蔡园镇金岭铁矿营业执照、迁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爆炸物品使用审批情况说明、证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临时)变更(延期)申请表、证人李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康永的自述材料、被告人康永的供述与辩解材料;受贿款去向证据: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及康某名下账户信息、证人康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康永的供述与辩解材料;行贿事实证据,迁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秦某、王某、马某的公务员登记表及警察证、证人秦某、王某、马某、雷某、惠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康永的自述材料、被告人康永的供述与辩解材料;量刑证据:到案说明、调查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票据、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及中国银行回单、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票据、唐山市劳动模范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受奖通知书、立功奖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康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永犯受贿罪、行贿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永就受贿罪为自己辩解称,我确实在多年的时间里每年春节前收受过三个公司共计170万的礼金,但我未给他们谋取过利益,在审批上没有特殊的照顾,亦未索贿。经查,行贿人李某、赵某、任某向被告人康永过年送礼金,均与其分管炸药的审批和管理职务有关,被告人康永在主观上明知的情况下,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有无实际谋取利益的行为,均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被告人康永的辩护人陈利辉、姚志国为其辩护称,被告人康永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主观恶性不大,在当兵、工作过程中做出过突出贡献。在受贿罪中,被告人康永系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康永收受17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康永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行贿罪中被告人康永属于行贿未遂,且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康永为了谋取其涉嫌刑事犯罪不被追究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办案人员11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康永主观上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付财物的行为,其行贿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应属行贿既遂。被告人康永系在监察机关对其立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故不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但被告人康永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本院依法认定为坦白。辩护人建议本案对被告人康永处以三年至三年半的量刑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康永退缴的涉案款共计一百八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