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的进步:法院可以对立案时间精确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那么如何确定哪个法院先立案受理,哪个法院后立案受理?
昨天网传的这份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告诉我们,在大数据时代,精确时间并不难,而且完全可以精确到秒,并且按照这个数据来确定谁在先谁在后,最终移送至立案在先的法院审理。
这是怎么做到的呢?
小编认为这个问题其实是个很简单的问题。法院系统一直在大力推行网上立案登记工作,并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7日印发《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北京法院网上直接立案工作办法(试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上述报道,“中国移动微法院”更加便捷,它提供网上立案、缴费、阅卷、鉴定等一站式诉讼服务入口,覆盖全业务流程,贯通各类应用,让当事人和法官充分感受“指尖诉讼、掌上办案”的便利,为人民群众提供标准一致,数据同源的诉讼服务。
小编也曾经帮助过当事人操作过“微法院”及“网上立案系统”,但是还真没有注意到具体的精确时间能精确到什么程度,但只是注意到了当时立案、上传时间,所以小编认为既然北京及江苏均已实施网上立案工作,立案时间精确到秒应该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总之,此确实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法院的诉讼资源,为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如果是按照在没有网上立案的那些年的立案工作,那些年全部是在纸质的立案登记薄上手写录入,并注明立案日期。在系统上立案也是由立案人员手动输入,也只能精确到年月日。假设发生上述管辖权异议问题,两个法院若均是同日立案,那么就无法分清到底是谁先立案、谁后立案,只能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逐级进行,最后还可能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个时间对当事人来说,是个漫长的等待时间,所以小编认为能够做到真正精确的只能是因为“网上立案”这一时代的进步所带来的便利。具体是不是这个原因,最好还是等待官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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