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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司法警察圆满完成检察官出庭警务保障工作

张明 法者心声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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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1日,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圆满完成本院检察官出庭公诉的第三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案警务保障任务。


      因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大,为保障检察官顺利出庭支持公诉,政治部在接到涉恶案件办案专班的用警申请后,第一时间向院领导报告,并专门召开会议部署出庭公诉警务保障工作,指派5名司法警察保护检察官出庭安全。



      根据院领导的工作要求,政治部召集司法警察对此次任务进行研究,布置工作任务,包括车辆安排,路线设定,近距离保护措施等,提前研判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并及时与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进行沟通联系,为检察官开辟了绿色专用通道,并制定了突发情况处置预案,明确了警务任务和责任分工:一是庭审前为确保检察官安全,司法警察佩戴执法记录仪,警用八件套全程陪同护送检察官提前进入法庭,避免与其他人员接触,消除不安全因素;二是庭审后,保护公诉人离开法庭,防止出现对公诉人进行围堵、攻击等不法侵害,切实保障检察官在庭审前、后的人身安全。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陇川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工作实际,一直注重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积极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需要,积极谋划推进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业务融合举措,主动发挥司法警察服务保障业务工作的职能职责,仅2019年度,共完成重大案件检察官出庭公诉警务保障任务5次,参与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审讯30余次、协助办理职务犯罪案件3次、外出调查取证8次、送达检察文书50余次、接待来访人员60余次、下乡宣传12次、脱贫攻坚遍访20余次、河长制巡河6次,累计出警600人次。


延伸阅读: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已经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遇有拒捕、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三条 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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