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333号(社会管理类168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9〕46号
您提出的关于消除歧视促进有前科公民平等就业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法律层面上尽早将相关限制有前科公民平等就业权利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废、改、立”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劳动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一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劳动就业立法,把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作为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劳动法,为劳动者实现包括平等就业在内的各项权利提供有力法制保障。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业促进法,设专章保障劳动平等就业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和《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关于反对就业歧视和促进公平就业,现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都作出相应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关于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对受过刑事处罚公民就业资格进行限制,不利于公平就业,建议修改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和注册会计师等人员实施特殊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涉及公职人员队伍从严管理和特殊行业严格准入等问题,您的修法建议需要结合法律实施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关于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规定之外对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进一步作出限制问题,可考虑通过备案审查等形式,对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予以纠正。此外,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中坚持罪刑法定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的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尽可能教育挽救改造,为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完成了对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尚未发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存在歧视和限制有前科公民就业权利问题。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积极开展工作,进一步认真研究上述问题,在修改完善法律时予以考虑。我国建立公平就业制度,支持各类劳动者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就业援助制度,通过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对特别困难的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同时,加强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通过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有前科公民,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就业政策和服务。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547亿元,比2018年大幅增加70亿元,增长15%,其中包含了用于上述政策的支出。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持续努力,为有前科公民创造公平就业良好环境。近年来,我们大力开展公平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宣传,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平等招用各类劳动者,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晓政策,自觉遵守政策,理性维权。但也要看到,社会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和身份歧视,这也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们将依托各类渠道持续开展大力宣传,努力创造公平就业良好环境。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