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改革执行案件执行通知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274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2-04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执行案件执行通知程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执行通知书送达率低,客观上“提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贻误执行时机等问题,是我们在实践中一直积极解决的问题。执行通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必要性,体现了文明规范执法的特点,与财产申报制度相契合,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存废和如何改革也存在很多争论。其中,执行通知书送达率低是该制度受到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律文书送达率低的问题,不仅体现在执行通知书送达环节,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也存在相同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实践中,全面推进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进一步提升了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今后还将继续努力提高送达率,解决“送达难”,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关于执行通知书客观上“提醒”被执行人贻误执行时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再强制执行的做法,基本解决了当事人借执行通知制度逃避债务的问题。但实践中,还可能因此给被执行人带来一定的规避执行空间。您建议改革现行执行通知程序,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于审判阶段,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内容作为判决主文的一个条款,判决送达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一是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判决书中明确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法院无须另行通知当事人履行,使得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成为应有之义,有助于提高判决权威性。二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在判决中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内容和不履行的责任,有利于督促当事人按照判决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有助于提高自动履行率。三是减少送达环节,提高效率。在送达判决时一并将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告知当事人,消除了在执行阶段再行送达的问题,对于减少执行环节、节约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有重要作用。我们将加强研究,依法适时向立法机关建议立法或者制定司法解释,修改完善现行执行通知制度。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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