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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 撤职 降职 辞职的官员,组织如何安排?还能再提拔吗?

法者心声 2022-12-05


免职、撤职、降职、辞职、改非(改任非领导职务)、开除
具体有啥说法?

免职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给出了免职的几种情形:


一是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如7月20日国务院发布消息,免去胡存智的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职务,胡就是属于满60周岁退休。免职的退休干部正常享受其所在级别的退休待遇。


二是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如7月20日的消息免去肖天的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职务,是因为他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组织调查。视被追责的轻重,会影响其级别与待遇。


三是辞职或者调出的。如6月16日的消息免去王玉普的中国工程院副院长职务,是因为他已赴中石化任董事长、党组书记。被免职者的级别和待遇以新任职务为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以下情形也应免职: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干部在免职的同时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也就是说,他们至少在一年内都不能够晋升提拔。


撤职


撤职与免职的不同之处在于,是一种处分形式,分为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两类,分别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给予了详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在撤职处分24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对于因何种情形应当予以行政撤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也就是说,与免职不同,被行政撤职处分者要降低级别,且工资待遇也要受到影响;党内撤职和行政撤职的禁止晋升时长均为两年。两年后,他们也还有恢复级别乃至继续晋升的机会。


降职


降职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表述为“降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则将“降级”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六大种类之一,排在警告、记过、记大过和撤职、开除之间,其严重程度仅次于撤职。对于因何种情形应当予以降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也有详细规定。


与撤职一样,降级处分的有效期也是两年,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与撤职不同的是,降级有可能只降一级,也有可能连降好几级。十八大以来,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被降为副处级;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被降为科员;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许爱民因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女儿、女婿在公务员录用和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等原因,被降为副处级;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因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死亡,被降为正局级。


对于“断崖式”降级的官员,基本上已没有可能官复原职;而对于降级幅度不大者,依然有恢复原先级别甚至晋升的可能性。


辞职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并强调,“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说到引咎辞职,孟学农是一个绕不开的例子,他先后在北京市市长、山西省省长任上两度引咎辞职,后曾任中直机关副书记,一直位居正部级,没有再担任过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十八大之后,不少地方出现了官员自愿辞职的现象,“为官不易”成为官场的共识。一句话,自愿辞职是主动选择离开官场(其他三种情形依然会留在党政干部序列中),除非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不会影响级别和待遇。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我们党的用人方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会一棍子把人打死。只要领导干部没有违法乱纪到需要司法机关介入的程度,组织总是给其改过自新、亡羊补牢的机会,允许其在经过一段“冷静期”反省后继续在党政干部队伍中前行。


对于免职、撤职、降职、辞职的领导干部,组织将如何安排他们


让我们从“三鹿奶粉事件被问责官员”近年来复出的情况来寻找参考答案吧:


免职——吴显国,2008年9月被免去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2013年1月任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2015年5月任河北省政府党组成员,6月起兼任河北省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责令辞职、撤职——冀纯堂,2008年9月被免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同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其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2009年3月,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职的行政处分。2011年10月,任河北省工信厅副厅长,2014年卸任后任河北省机械协会会长;


降职——张发旺,2009年3月,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决定给予时任石家庄市政府原副市长的他降级的行政处分,后历任石家庄市政协副主席、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公司)党委书记;


赵新朝,2009年3月,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决定给予石家庄市政府原副市长赵新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级的行政处分,2013年3月起任石家庄市政府党组成员、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2015年3月起免去市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仍为市政府党组成员;


王智才,2009年3月在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任上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处以降级的行政处分,2015年7月,任农业部总畜牧师(副部级)。


改任非领导职务


  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我们常听说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都属于非领导职务,也被称为“虚职”。


  如果说一个领导干部从领导职务调整为非领导职务,他的职级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他的工作任务和手中的权利会“缩水”。


  对于这些“转非”的干部来讲,如果在影响期内表现出色,他们也有再“转正”的机会。


开除


  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公务员因刑事犯罪,或有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其被开除公职之后,不再享有公职人员任何身份待遇。

来源:“法者心声”综合自廉洁洛阳、信息日报等



延伸阅读: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

——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和贯彻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这次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通过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构建具有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选人用人方面的成功经验,吸收到条例中来,使之及时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制度规范,固化下来、坚持下去,对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党中央决定对《干部任用条例》予以修订。

  问:请介绍这次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考虑?
  答:这次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围绕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突出问题导向,推动改革创新,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
  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是,在保持总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本着可改可不改尽量不改的原则,对条例进行必要的改进完善和调整补充。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新精神新要求。在条例中充分贯彻和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党的十九大和党章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的新部署,比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事业为上、扩大用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等。二是衔接新政策新制度。对近年来修订或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了有机衔接,比如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及新修订颁布的公务员法等。三是吸收新经验新做法。全面总结和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在领导班子换届和“两委”人选考察工作中,探索形成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比如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改进干部考察工作、从严审核把关等,使之固化为制度规范。四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着眼新时代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进一步改进方式、完善程序、提升效能,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制度保证。

  问:请问这次修订是如何进一步体现党管干部原则的?
  答: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领导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有效破解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的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等问题,推动了干部工作“正本清源、回归本真”。党的十九大鲜明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次条例修订,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吸收近年来的经验做法,着眼把党管干部原则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和各方面,进一步充实完善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优化调整民主推荐程序,明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要求,使党管干部原则得到更好坚持,将党的领导在干部工作中的把关定向作用进一步凸显出来。

  问:请问这次修订在突出政治标准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中国共产党是具有崇高政治理想、政治追求、政治品质和严明政治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历来把政治标准作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好干部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这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比如,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在基本条件中增加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要求;增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内容;在考察内容中增加“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等。

  问:请问这次修订在落实从严要求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鲜明特征,也是锻造坚强领导力量的必然要求。这次修订条例,适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需要,充分吸收和有效衔接有关制度成果,进一步把从严要求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比如,强调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切实发挥把关作用”;增加“凡提四必”、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在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上“双签字”等要求;在“讨论决定”部分专门明确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八种情形;明确提出不准“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

  问:请问这次修订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正确的用人导向,是对干部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用好一个人就能激励一大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这次修订条例,着眼调动和保护干部队伍积极性,增加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有关内容。比如,要求“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基本条件中增加“主动担当作为”“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提出“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等。

  问:请问这次修订在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是我们党历来坚持的选人用人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打开视野、不拘一格,坚持干部工作一盘棋,除了党政机关,还要注重从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个领域各条战线选拔优秀人才”。这次修订条例,着眼进一步拓宽视野、畅通渠道,增加了“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等内容。

  问:请问这次修订在体现精准科学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精准”,主要是把人考准考实,对干部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评价;“科学”,主要是把人用对用好,做到人岗相适、人事相宜。这次修订,充分贯彻和体现了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的理念。比如,增加“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提出确定考察对象应当“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突出强调了对政治标准、道德品行、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考察要求,提出“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将同考察对象面谈作为考察干部的必经程序单列出来;提出考察材料“评判要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等。

  问:请问这次修订在推动干部工作更加务实高效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这次修订条例,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提高干部工作效能,对有关程序和要求作出适当改进完善。比如,提出对“进一步使用的”,除了参照个别提拔任职可以进行定向或者不定向推荐外,还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明确个别提拔任职时“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提出“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等。

  问:请问在“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调整充实了哪些内容?
  答: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基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走向和结果。2014年修订条例时,将动议单列为一章,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环节,在实践中反响比较好。这次修订,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对干部日常了解不够、综合分析研判不到位、程序操作随意性比较大等问题,将“动议”一章的标题修改为“分析研判和动议”,增加“加强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条款,并对动议的主体、时机、内容、程序、要求等作了规范,从程序上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心前移,推动组织人事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到研究班子、研究干部、研究队伍建设上。

  问:这次修订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了哪些修改?
  答:这次修订条例,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工作实际,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进行重新定位,由原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调整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不再单列为一章,将相关内容调整到动议环节,并对改进完善工作程序等提出原则性要求。这样修订,与其功能定位和工作实践更相符。

  问:这次修订对民主推荐作了哪些调整?
  答: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发扬民主、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这次修订,充分借鉴和吸收近年来领导班子换届和“两委”人选考察的经验做法,着眼进一步提高民主质量,对民主推荐环节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比如,改进民主推荐方式,将“个别谈话推荐”改为“谈话调研推荐”;明确换届时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组织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一般先进行谈话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取消二次会议推荐等。这样修改后更符合实际。

  问:最后,请您谈谈对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法规出台以后,关键在执行。条例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基本遵循,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原原本本地学习、不折不扣地执行,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具体来说,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力学习宣传。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的重点内容,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内容。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要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结合贯彻执行条例,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原有规定与条例精神不相符的,要尽快修改;条例已有原则规定的,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使之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对条例已提出方向但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勇于探索创新,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总结规范。要加强顶层设计,把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用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三是强化督查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用条例统一思想认识、规范干部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方法选人用人。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升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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