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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法院副院长被党内警告处分:违规转递材料和过问案件
2月2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机关委员会近日对某铁路运输法院一名副院长作出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经查,该同志于2018年11月22日向湖南高院办案法官发送手机短信,表明身份,并拜托对其堂弟、叔叔的案件依法公正处理。之后又向该案审判长的法官助理递交了有关材料。该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人民法官,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违反工作纪律,违规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和过问正在办理的诉讼案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纪。
湖南省纪委监委派驻湖南高院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该同志在立案审查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纪问题,作出深刻检查。且该违纪行为发生在湖南高院《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试行)》施行前。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经湖南高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020年1月,湖南高院出台《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有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停职检查;经查属实,一律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充当“诉讼掮客”谋取私利的,从严从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李果
发布时间:2020-01-10 15:16:56
发布会现场
湖南法院网讯 1月10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办案人员对法院工作人员在干预过问案件时“全程留痕”,重点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责任追究,为全省各级法院和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规定》将于2020年1月15日起正式实行。
湖南高院结合全省法院实际,进一步细化了最高法院有关实施办法,《规定》共十六条,对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情形、记录、报告、处置、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
《规定》对违规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文件明确了五种形式属于违规情形,即:私自向办案人员或者法院其他人员询问、了解、打听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在审判、执行等办案各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通风报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发文、打电话等形式,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违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其它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处理案件的违规行为。
《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办案人员依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对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或者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具体处理提出要求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如实记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本院监察部门(机关纪委)或者纪委监委派驻本院、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记录、报告材料应放置于案卷之中,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规定》明确,各级法院监察部门(机关纪委)负责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线索梳理、汇总、处理工作,并根据管辖对象不同明确了四种处置方式。对违规过问和干预案件情形的,一经发现,一律停职检查;经查属实,一律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充当“诉讼掮客”谋取私利的,从严从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有关机构处理。查处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有关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追责问责。
《规定》明确,各级法院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不按规定将记录及有关法律文书、联系公函等证明文件存入案卷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登记、报告不及时,并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应从严从重处理。
《规定》要求,每年无任何违规过问、干预案件情况登记、报告的法院及内设部门,须以党组或者党支部名义出具书面报告。已报送无任何违规过问、干预案件情况登记、报告情况说明,但事后被查实存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问题的法院或者内设部门,对责任领导及相关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规定》明确,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如实记录法院工作人员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对办案人员依法依规记录、报告的行为进行威胁、恐吓或者实施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违法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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