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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外国人获得中国的永久居留权,大概有五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杰出人士。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二个途径是推荐制。哪些机构有推荐资格呢——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的主管部门;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个途径是通过长期工作获得资格。大致上申请者要有博士学历或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到八年,工资要是所在地平均工资的三到六倍,工作年限越短,工资就要越高。比如,上海平均工资大概一年10万,一个外国人在上海连续工作四年,工资要达到60万才有资格申请。而且,这还是最低要求,各地区政府还可以加码。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个途径是外商投资。投资要达到1000万以上,且效益要显著。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个途径是亲属关系。申请者结婚要满5年,每年在中国要住满9个月。未成年子女,年老的父母也可以投靠。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显然,这些标准都不低。国际公认自不用说,政府、高校的推荐,都很难拿到。更何况,这个《条例》还有兜底性的条款,即国务院可以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实行每年的总量控制。
因此,外国人要想在中国拿到永久居留权,难度并不小。
但为什么现在很多人觉得这个标准低,以至于对《条例》产生抵触情绪呢?原因大致是立法本身的不足,条例中存在解释不清或无法解释的漏洞。
在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部分人认为,境内投资一千万的额度还是偏少。投资与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相比之下,美国移民法对于通过投资移民的数额规定为180万美元,且能够创造10个就业岗位;而日本的投资经营签证要求1000万日元,在留10年以上,并持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签证。对于移民的国家而言,投资移民本身也是一种吸纳外商与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而无论是时间成本方面还是资金成本方面,我们的门槛设立得较低。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亲属移民的规定中,有意见认为这是典型的链式移民。诚然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为了彰显我们法中有情,兼收并蓄,但一些移民国家的前车之鉴引发了大家的担忧: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这些投靠者的户籍、社保、教育、工作、生育问题应该怎么办?他们的基本能力与素养能否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更是将这种不确定性提高了一个层级,“其他正当理由”有多少?而正当这一标准,又该如何认定?即使是作为法规中的兜底条款,也需要相应的规则进行补充和限定,而每一个“其他”的出现,都会导致法律解释效力的削弱,我们被迫接受的例外越多,法律就越苍白。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与第三十九条共同构成了一个新的漏洞:对外国人开放外汇管制和国外公益机构可以进来。有网友担忧,首先,假公益之名偷逃企业所得税本就是司法实践中的家常便饭,虽然现实社会中也有许多基金会是真的心怀天下,坚持公益,但也有许多国外的富豪为了规避高额的遗产税而成立家族基金会藏钱;其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允许兑换外汇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为贪污、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洗钱途径,在税法与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相应的监督方案之前大开绿灯,是一种非常不谨慎的行为;而且,中国一直实行外汇管制的政策,目前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还只允许资本家扩大再生产,不允许资本出逃,这也是我国经济能够发展如此迅速的一条重要原因。
第四十一条规定“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条款的本意,是想给那些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没有工作能力的外国籍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一项基本的生存保障。但是没有工作还能享受基本的医保社保,这有悖于我们引进外国人才建设的初衷。中国有14亿的人口压力,一线城市千万流动人口的户籍没有解决,还有中西部广袤地区的人均收入和基础设施目标没有实现,给外国人提供这一福利,在某种程度上容易鼓励外国群体形成“中国养老热”,产生厚此薄彼的效果。
综上,《条例》中这些确实存在的模糊地带及可能带来的超国民待遇现象出现,引发了舆论众多担心与反对。
我国历来就不是一个移民国家,在移民方面的立法经验也并不比美日等国充分。而广大网友们反对的并不是法规本身,而是存在漏洞的法律规则,以及普通人没有的超国民待遇。《条例》原本想表达的,是对那些热爱中国的优秀外国人才的欢迎与保障,对于真正的外国高素养人才,我们作为礼仪之邦从来都是欢迎的。在发展开放的今天,我们最终必然会走向世界,也必然会迎来不同的肤色、文化与交流。只是立法应当谨慎,如果立法的背后没有足够的经济底蕴、政治手段与文化氛围支撑,那么结果大概率是地滑导致步子过大。
接下来,要加以改善的,显然也是部分公共服务部门的服务理念,而不是单纯地排斥外国人。在落实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过程中,也要注意防止产生灰色地带,保证中外居民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点是《条例》能够高效实行的前提。
我们所关注的事件本质是一个立法问题,赞成也好,反对也好,还应通过司法部发布的邮箱等正常渠道发表自己的看法。无论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能约束人们的法律绝不止一部永久居留条例,还有更加深厚的中国法律深层。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3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一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YJJL2020@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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