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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十年半 | 情人节当夜,女护士醉酒遭男友强奸后身亡…男友犯强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者心声 2022-12-05


情人节当夜,

女护士醉酒遭男友强奸后身亡,

死因是…


案号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    刑 事 裁 定 书

案  号:  (2019)赣10刑终331号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7日审判人员:    武凌、汤文盛、吴志凌法官助理:    吴琼  书记员:陈   佳来      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整      理:    “法者心声”,转载请注明出处
当事人等情况

     

       原公诉机关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平,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丰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德辉,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徐伟俊,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平强奸、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赣1023刑初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陈平的上诉理由,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判认定,2019年2月14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陈平在微信中说准备了情人节礼物,但被害人郑某没有去见陈平拿情人节礼物。到了20时24分许,被告人陈平看到郑某在朋友圈发的一条想喝酒的微信时就微信联系被害人郑某出来喝酒,并开车到郑某家楼下接郑某,两人于21时许来到南丰县电力新村“老朋友”夜宵店。开始两人在店中1号包厢内喝酒,之后陈平联系周某叫人过来帮他开车。大概22时左右,周某、揭小刚、陈某2、邹某(当时他们四人一起)来到该夜宵店1号包厢,被告人陈平在他们四人来到包厢后,只字不谈帮其开车的事,而是又拿了6-7瓶宁夏红酒并把被害人郑某介绍给他们,叫他们敬郑某的酒。周某、揭小刚、陈某2先后敬郑某的酒,期间周某又打电话叫陈某1过来喝酒,陈某1和其女朋友吴某1来到该夜宵店后,陈某1拿酒敬郑某时,郑某已醉酒,没有反应。(当晚他们总共喝了大约3瓶江小白、10瓶宁夏红),到了晚上22时30分左右,被害人郑某呈麻某状态、进入昏迷,整体无力,无法站立,被告人陈平和揭小刚架着被害人郑某离开“老朋友”夜宵店上了陈平车辆的副驾驶位,陈平一人开车将郑某带至南丰县桔都大酒店(在车上郑某已经呕吐,陈平用纸巾帮其擦拭了呕吐物),并独自前往前台登记入住706房间,随即返回车内将郑某抱出乘坐电梯前往7楼。在电梯内郑某无法站立坐在地上,电梯到达7楼时,陈平在将郑某抱出电梯时手滑,随即采用拖拽方式将郑某移出电梯坐在电梯旁。因无力将郑某抱入房间,陈平便打电话叫揭小刚过来帮忙,揭小刚于23时1分左右将郑某抱入706房间后离开。之后陈平在房间内趁被害人麻某、昏迷之际与被害人郑某发生性行为。陈平在发生性行为后一直睡到第二天早上6时许,醒来后才发现郑某身上及床上有大量呕吐物并已经死亡,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

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符合饮酒后胃内容物返流堵塞呼吸道致吸入性窒息死亡,死亡时间为餐后4小时内;其心血中乙醇含量为366.08mg/100ml,属重度醉酒状态。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南丰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5日决定对陈平强奸案立案侦查。

      2、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陈平于2019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犯罪嫌疑人陈平前科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平出生于1990年3月21日,案发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记录。

      4、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2月15日,南丰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桔都大酒店将被告人陈平传唤至南丰县公安局琴城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讯问,陈平对2月14日晚上带醉酒状态下的郑某进入桔都大酒店706号房间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

      5、证人揭小刚的证言证明:陈平是他表弟,是他亲舅舅的儿子,住在一个村 里,关系不错。2019年2月14日18时许,他接到表弟周某电话说来子固小学吃饭,吃饭的有揭小涛、陈胜、陈海亮、陈武龙,吃到21点左右,揭小涛、陈胜、陈海亮回去了,周某接到陈平的电话或微信说:“喝多了酒,叫一个会开车的人到电力新村‘老朋友’夜宵店帮开车”。他和周某、陈武龙坐周某朋友的车赶到“老朋友”夜宵店,当时包厢只有陈平和他女朋友,他看到餐桌上有4瓶江小白酒及4-5瓶宁夏红酒,其中2瓶江小白和2瓶宁夏红酒是空瓶。他们来了之后又叫了5到6瓶宁夏红酒,他们在桌上喝了起来,陈平跟大家介绍说:“这是哥哥(指他),弟弟(周某),你们随意喝一下”,还介绍旁边的女孩是“弟媳”,当时女子说:“冒是”(意思不是弟媳),他接上话说是“未来的弟媳”,女子没有做声,然后他问陈平是否要开车,陈平说等一下。他说跟“未来的弟媳”喝一下,女子没说什么就跟他们喝了。周某敬第一杯酒时也说“未来嫂子”喝一下。不久陈武龙进来了,陈平介绍他女朋友给陈武龙,说陈武龙是弟弟,要帮他介绍女朋友,陈武龙开了一瓶宁夏红酒敬了一下陈平女友。之后陈某1和他女朋友来了,陈某1和周某喝了一下,他就到外面接视频,跟他老婆聊了5分钟,不久陈平和他女朋友从包厢出来了,陈平挽住他女友,他看陈平扶不住他女友,便上去帮忙扶,陈平用一只手架住郑某右胳膊,他在左边用两只手托住郑某左胳膊,一起将郑某架出“老朋友”夜宵店。当时郑某一身软的,四肢无力,完全喝醉了酒的样子,脑袋向下耷拉的,自己无法正常行走,全靠他和陈平架着她才能走,走的途中她的脚也走不稳,整个重心下沉。大概22时52分,他接到陈平电话让他赶到桔都大酒店7楼,他抱不动那个女生进房间,叫他过去帮忙,于是他让“沙岗佬”开车送他去桔都大酒店,到酒店大概22时59分,他打电话给陈平问是不是在7楼,他坐电梯上到7楼,看到陈平坐在地上,靠在左右电梯之间的墙壁上,郑某也坐在地上,靠在陈平的怀里,眼睛一直是闭着的,他拿了陈平的房卡,开了706房间门,再返回帮陈平将郑某抱到房间、放在床上,然后帮她脱掉了鞋子,她没有什么反应,是喝醉了酒没有意识的那种样子,也没有翻身之类动作,就像在睡觉的样子,但他确定她当时一定是活着的。他问陈平是不是还要帮他开车,陈平说不用,他就关上门离开了。陈平在他们陆续到达包厢后没有喝过酒。

      6、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语音通话记录证明:他绰号“猴子”。2019年2月14日他和揭小刚,“沙岗佬”,陈某2(“拖里”)等人在香十里吃饭,到了21时24分,他表哥陈平(绰号“跌卵”)通过微信发了一条语音给他:“等一下给一个来帮他开车,在‘老朋友’,他们上次吃东西的这里”,21时29分,陈平微信又发了一条微信给他,内容是:“快来老朋友”,21时48分他回了一条语音信息给陈平,内容是:“好好好,他这里快要结束,结束了他马上过去”,陈平接着回了一条:“好,快来,喝多了”,差不多22时,他吃完饭叫了揭小刚、“沙岗佬”、陈某2一起去,当时他说:“陈平喝醉了酒,他们来去帮他开车子”。之后“沙岗佬”开他的车子载他和揭小刚,陈武龙去了“老朋友”夜宵店,到了包厢见到陈平和一名女子,陈平向女子介绍他是他表弟,他拿了一瓶宁夏红酒给自己倒了酒说“嫂子,他敬你一下”,他们各自喝了一点杯中的酒。陈平在家从来不喝酒,他没有和陈平喝酒。22时11分,陈某1(“细达”)打电话问他在哪里(20时许,他打电话叫陈某1来香十里吃饭,陈某1当时有事没能来),他说在“老朋友”并叫他过来,过了一会儿陈某1和一名女子过来,在陈某1没来多久,陈平说他喝醉酒了要走。然后陈平和那名女子离开了。他们6个人继续喝酒聊天到23时许。陈平喝了2瓶江小白酒,那名女子喝了3瓶宁夏红酒,陈平和那女子喝的有点多。

      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9年2月14日周某(“猴子”)打电话叫他去“老朋友”夜宵店坐一下,之前“猴子”打了2-3个电话叫他去喝酒,由于他开店很忙没有去。之后他开车带着他女朋友吴依梦到“老朋友”夜宵店,到那看到陈平、周某、陈平的女朋友(郑某)、“小刚”、“武龙”、周某及周某的一个朋友,他问周某怎么会跟陈平在一起喝酒,周某说是陈平和他女朋友喝多了酒,叫他来帮忙开车的。他看到桌子上有3-4瓶江小白酒,9-10瓶宁夏红酒,酒基本快喝完,还剩一瓶宁夏红酒,当时陈平的女朋友靠在陈平的肩膀上。他问陈平旁边的女的是谁,陈平说是女朋友,他喊了一声“嫂子”,但是没有回应。他拿了一瓶宁夏红酒和周某喝了一下,然后初次见面出于礼节,想敬一下那个女的,当时她喝醉了,也没有和他喝。他坐了几分钟陈平和那个女的就要走,陈平的女朋友离开包厢已经醉了,自己不能走路,还是陈平和“小刚”扶她上的车。他们继续在包厢坐着,后来“小刚”接到陈平电话叫“小刚”送他去房间或楼上,“小刚”立马赶过去,过了一下子“小刚”赶回来了到前台结账,他们就离开了。次日早上8时许,他接到他朋友“谢刀”电话说陈平女朋友在桔都大酒店死了,之后他打电话问周某昨晚跟陈平在一起那个女死了,周某说是。他才知道。

      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他曾用名“陈武龙。”2019年2月14日晚,他和周某、揭小涛、陈胜、陈海亮、揭小刚等人在子固小学斜对面“香十里”吃完饭。大约在十点半周某说陈平打电话要人去帮开车。周某的朋友开车载他、周某、揭小刚三个人过去了,周某、揭小刚及其朋友三个人进去了,过了5-6分钟他来到包厢看到陈平和一个女子,陈平跟他说:“跟嫂子意思一下(指敬酒)”,他就拿了桌子开了的酒跟女子说:“嫂子喝酒”,女子没有喝,也没有理他,当时她就醉了,头都靠在陈平的肩上。过了十几分钟,陈平跟她女友就走了。第二天11点左右听到村里人说陈平的女友死了。

      9、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2月14日晚上22时许,周某和他的两个朋友中有人接到电话说去吃一场夜宵,他们让他开车送他们三个人去“老朋友”夜宵店和别人吃夜宵。到了“老朋友”夜宵店包厢,看到除了他们3个人还有两对男女,桌子有几瓶空的酒瓶,他们已经喝的差不多了,他除了周某其他人不认识。坐了一二十分钟,桌上一名女子喝醉了,于是一名男子就开车把她送走了。他觉得那女子肯定喝多了,那个男子用一只手从女子的大臂位置托住将她往外面扶,没有这个男子用手托住,她自己走路走不稳。

      10、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9年2月14日晚上22时他男朋友陈某1接到他朋友电话让他去“老朋友”夜宵店坐一下,到了“老朋友”夜宵店一个包厢,里面坐了一桌子人,1个女生,其他都是男生。他和男朋友坐过去,点了一份绿豆,他男朋友说他怀孕了,他没有喝酒,然后一名男子带那个女子先离开了,那名女子完全喝醉那种,从他进去到男子带她离开一直没有说话,一直趴在那名男子身上,他男朋友叫她“嫂子”,女子也没有回应,女子自己也走不了路,都是那名男子扶他离开的。

      1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2月14日,一男一女来店里喝酒,过了二三十分钟又来了4名男子,之后又来了一对男女进入1号包厢喝酒,最开始点了3瓶宁夏红,3瓶江小白酒,后面加了7瓶宁夏红酒,一共喝了10瓶宁夏红酒,3瓶江小白酒。宁夏红酒是135ml小瓶装,酒精度数为28度,江小白酒是100ml小瓶装,酒精度数为40度。最早进来的一男一女22时10分左右离开的,那名女子就已经喝醉了酒,不省人事,上车都上不去,和他一起来的那名男子和四名一起来的男子中的一名男子一人架着那名女子手臂拖拉着女子,女子的双脚还在地上拖,他看见这两个男子把这女子放进一辆小汽车上副驾驶位置,后来和他一起来的男子还回去一号包厢和其他人说了十分钟左右的话,就自己开车离开了。

      12、证人汪某的证言、视频截图辨认,证明:他和郑某是同事,都在第四盏灯的迎宾门诊所上班。郑某是个比较文静的女孩子,不像那种到处玩的女孩子,都会按时上下班,属于比较规矩的那种,诊所不忙,她也不会到处跑,就是坐着玩手机。视频(截图)中的2号女子不是他的同事郑某。

      13、证人左某的证言、视频截图辨认证明:郑某是他女儿,1996年1月20日出生,以前也叫过郑宇甜。2017年5月份左右在南丰县大道第四盏灯的迎宾门诊所当护士。2019年2月14日当天,他女儿不上班,下午出去玩,直到晚上8点20分左右回到家中和她父亲聊天,说了对未来规划,想换个工资更高的工作。谈完之后,她上床休息,但接到几个电话就出去了,离开前她还和她奶奶说马上会回来。当天她在外面具体做了什么事他也不清楚,只是第二天才知道当天晚上她出去喝酒,之后就出事了,他是次日早上8时40分许接到民警电话说她在桔都大酒店死亡了。2月14日郑某接到电话出去之后就没有和家里联系过,到了凌晨,她一个叫付某的朋友打她电话,一直打到第二天都没有联系上她,付某是郑某玩的比较好的朋友。视频(截图)中的2号女子不是他的女儿郑某。

      14、证人饶某的证言证明:他和郑某是同事,都在南丰县第四盏灯迎宾门诊所上班,郑某性格比较文静,很少说话,不像那种到处玩的女孩子。2019年2月15日早上8时15分,他打电话通知她上班,电话是民警接的,民警说郑某牵涉到一起刑事案件,今天来不了上班,然后问他有没有她家里人的联系方式,他说和郑某不是特别熟,没有她家人联系方式,便挂了电话。

      15、证人游某的证言证明:他和郑某是朋友,平常会一起打牌和吃吃饭。2019年2月15日大概凌晨3时许他准备起床去市场上班,翻了一下朋友圈,发现她发过一条朋友圈,说是想喝酒。

      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他和郑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2月14日他问她有没有男朋友,郑某说没有。他和游某都是郑某朋友,平常一起打牌吃饭。2019年2月14日11时38分,他和郑某联系约好一起去罗成的婚宴上吃饭,当时他开车接她的,吃完饭后下午约朋友一起打麻将,在书香琴苑里面的麻将馆打的,打到19时许,大家商量一起吃饭再继续打,郑某说家里有事,于是他就送她回家了。在送她回家的路上她接到一个男子电话,男子好像要找她。郑某酒量一般,之前同事聚会,她喝醉过,被两个女同事送去酒店被他撞见过一次。

      17、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份他从杭州回来以后,基本天天和郑某呆在一起。两人商量大概过了正月十六或十七这几天,他来去郑某家拜年,见一下父母之类的意思。2019年2月14日早上11时34分,郑某打电话给他说中午去一个朋友订婚宴吃饭,让他晚一点来城里。大约14时50分他来城里给郑某打电话,她跟他说正在打麻将,他们约好一起吃饭。到晚上18时53分他再打电话问她打完没有,她说马上完了。然后他告诉她他和表妹和表妹夫在她家对面吃东西,19时24分郑某过来了,看他喝的有点多,就不让他喝酒,他约她喝奶茶,她说累了想回去休息,于是他送她回家,大概20时30分许她上楼了,他自己回到养殖场。21时他打电话给她,她说在跟爸爸聊天,他喝了点酒就休息去了。到了凌晨15分酒醒了,跟她打电话一直没有打通,他很担心她,在凌晨1时1分到她楼下给她发了一条信息,她没有回,他就一直在她楼下边打电话边等,一直到了凌晨4时51分,打了最后一个电话。2月15日早上他接到她朋友电话,说她出了事已经死亡了。在他凌晨醒来的时候,看到她在朋友圈发了一条想喝酒,所以他很担心她,便开始不停打电话给她。

      18、证人付某的手机通话记录、短信截图,证明:付某2019年2月14日-2月15日多次通话情况,2月15日凌晨1时1分后付某和郑雨甜多次发短信情况。

      19、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陈平离了婚,人变得消极和伤心,伤心了两个月,陈平才好了点。大约在农历2018年12月15日陈平开车带他到县城吃饭,在路上陈平打了电话给一个女孩子说一起吃饭,女孩子接了电话说在洗头,他和陈平先到“巴蜀鱼馆”,不久同村的陈胜也来了。后陈平开车去接郑某,接到后陈平向他们介绍说:“这是他女朋友”,当时女孩子没说什么,笑了一下。他、陈胜在喝啤酒,他和陈胜劝郑某喝点酒,陈平说她有胃病,喝不得酒,这样他们就没有再劝她喝酒了,席间陈平也没有喝酒(当晚陈平称要去澳门),吃完饭陈平带郑某先走了。

      20、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他是陈平的父亲。2019年2月15日早上6时40分左右,他接到儿子陈平电话说他和女朋友在酒店开房出了事,他女朋友没有了呼吸,他让他马上打110、120,然后他说打了。他当时在广西,他跟在他身边的陈某5说了这事,陈某5马上回了个电话给陈平,之后他打了一个电话给吴某2,陈某5是他大哥的儿子,吴某2是陈平的妹夫。2018年年底陈平和他提过他谈了一个女朋友,但没有告诉他名字。事发后他们在莱溪乡派出所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的事情,但没有谈拢。

      21、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陈平的妹夫。2019年2月15日岳父陈某4打 电话给他说陈平和他女朋友出了事,大概7点他打电话给陈平问具体什么事情,陈平告诉他昨晚他和女朋友在一起喝酒,喝醉了在酒店住,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他女朋友没有呼吸,他说已经打了110和120。7时20分许他又打了一个电话给陈平问要不要他过去,他说不用。2018年年底陈平跟他说过他有女朋友,说之前带来一起吃饭的(郑某)是他的女朋友。事发后他方与死者家属在莱溪乡派出所协商过赔偿,但没有谈成。

      22、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明:2019年2月15日大约6时40分许,他叔叔陈某4接到陈平的电话,他听到一句出了事,他问叔叔出了什么事,陈某4告诉他陈平和他女朋友喝醉了酒在酒店住了一晚,第二天早上发现他女朋友没有了呼吸。他听了之后就打电话给陈平,他和他说和女朋友情人节在外面喝醉了酒,在酒店住了一晚,第二天早上发现他女朋友没有了呼吸,他让他打110和120,他说已经打了。事后听叔叔陈某4说在莱溪派出所谈过赔偿。

      23、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明:他是陈平的表叔,2019年2月15日早上6时50分许,陈平打电话给他说2月14日带他女朋友一起喝酒,晚上在桔都大酒店开房,第二天发现女朋友没有了呼吸,问他怎么办,他让他打110和120,他说已经打了。事后他和陈平的父亲到过莱溪乡派出所和对方协商赔偿的事情,没有协商好。

      2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2月14日21时至15日8时在桔都大酒店上班,当保安。2月14日23时许,他带一个南京女客人到7楼看房间,当他们走到7楼电梯口看见一个年轻的男子(男子甲)坐在二个电梯之间的地上(位置靠电梯门),背部靠在墙壁,其中一个女子也坐在地上,头部躺在男子怀里,他看见他们两人好像都喝醉了酒,女子好像在睡觉,后来又来了一个陌生男子,陌生男子抱起女子往706房间走去,男子甲看见他还向他说了一句:“他们两口子,喝酒喝的这么醉”。2月15日凌晨他还到7楼巡逻,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早上7时30分许,民警来了他才知道706房间有一位女性客人死亡了。2月14日“杜京”在前台值班。

      25、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2月14日晚上,陈平从酒店后门进来到前台说开一间房,出示了身份证和会员卡,他帮他开了706房间,看的出他喝了点酒,但没有什么异常。

      2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2月14日他在桔都大酒店上的白班,当天706房间没有顾客提前预定。

      2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2019.2.15”南丰县陈平强奸案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犯罪现场位于南丰县琴城镇桔都大道389号桔都大酒店7楼706房间及现场概貌情况。提取了农夫山泉饮用水瓶、被套上的褐色斑迹、床单、毛巾、卫生纸、郑某乳房檫拭物、郑某短裤、郑某阴道拭子、卫生纸等。

      28、提取笔录,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陈平与被害人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陈平叫被害人郑某对她母亲介绍的相亲对象要求别那么高,对她好就可以。提取笔录,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陈平和被害人郑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陈平说准备了情人节礼物,在桔都广场等郑某来,后又说:“知道你不会来,礼物给了他兄弟,让他给他女朋友了”。郑某没去见陈平拿情人节礼物,后又说:“不属于他的他是不想看(不想看指陈平放在微信上的情人节礼物)”。之后陈平找郑某喝酒并说去接她。

      29、情况说明,调取陈平手机号180794996662019年1月份及2月份的通话记录,调取郑某手机号138794915672019年1月份及2月份的通话记录,证明:陈平2019年1月16日与郑某开始有通话记录,到2月14日共有38次通话,其中郑某主叫只有4次。郑某与付某、王某、饶某、游某通话较为频 繁。

      30、南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提取笔录、提取2019年2月14日陈平与郑某等人在“老朋友”夜宵店出入时的监控视频以及当日陈平与郑某开房监控视频,证明:被害人郑某醉酒,不能站立,被陈平、揭小刚架着离开“老朋友”夜宵店,被陈平抱着进入桔都大酒店以及电梯,拖、拽着郑某出了电梯,后揭小刚抱着郑某进入706房间的情况。

      31、南丰县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赣博中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06号鉴定意见书,(抚)公(司)鉴(化)字【2019】27号检验报告、(抚)公(司)鉴(DNA)字【2019】088号鉴定书、(丰)公(法)鉴(剖)字【2019】01号鉴定书、鉴定人员资质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公安机关第三批新增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名册和鉴定机构变更备案项目的通知,证明:被鉴定人系脑水肿;心间质淤血,心肌细胞变性;肺淤血、水肿,肺内细小支气管管周肺组织炎细胞浸润;肝淤血,肝细胞脂肪变性;胰腺自溶;脾淤血;肾淤血,肾小管上皮细胞颗粒变性。送检的JXFZ-JC-40-2019-27-1中未检出甲胺磷、甲拌磷、1605、水胺硫磷、三唑磷、乐果、敌敌畏、毒死蜱等成分;送检的JXFZ-JC-40-2019-27-1中(郑某心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6.08mg/100ml;送检的JXFZ-JC-40-2019-27-2中(郑某尿液)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送检的JXFZ-JC-40-2019-27-3中(陈平血样)未检出乙醇成分;郑某阴道擦拭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中,均包含郑某和陈平相应基因坐的全部等位基因。送检的死者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6.08mg/100ml,属重度醉酒状态,一般成年人酒精中毒量为75-80g,致死量为250-500g,致死血浓度在400-500mg/dl,当心血中乙醇浓度超过300mg/dl时饮酒者会呈麻某状态,进入昏迷。综上所述,死者郑某符合醉酒状态下吸入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

       (赣省)公(司)鉴(化)字【2019】0020号检验报告、(赣省)公(司)鉴(医)字【2019】15号检验意见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资质证书,证明:送检的IFSJX-JC-40-2019-0020-01号检材中(郑某的心血)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67.6mg/100ml,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安定等安眠镇静类药物成分;送检的IFSJX-JC-40-2019-0020-02号检材(郑某的尿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84.3mg/100ml,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安定等安眠镇静类药物成分。郑某的心血中乙醇含量为366.08mg/100m(本中心检验乙醇含量为367.6mg/100ml),当心血中乙醇浓度达300mg/100ml时,人体呈麻某昏迷状态,整体无力,运动功能基本消失,无法站立,对刺激的反应显著降低,易引发呕吐并误吸致吸入性窒息;根据尸体检验所见,郑某胃部充盈,胃内容物内含尚未消化的食物,推断其死亡的时间餐后4小时内。综上所述,郑某符合酒后胃内容物返流堵塞呼吸道致吸入性窒息死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

      32、被害人郑某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郑某出生于1996年1月20日,父亲郑干沅。

      33、桔都大酒店结账单、桔都大酒店郑某死亡事件的处警说明、110警情信息,证明:2019年2月14日22:41陈平在桔都大酒店开了一间房。次日早上6时50分许,琴城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有人报警称其女朋友郑某在桔都大酒店706房间内死亡,要求出警。民警万雷希带领值班警员赶到现场,发现120急救车已经到达现场并宣布郑某已经死亡。12点40分左右,交警红绿灯中队负责人李小才带领民警将陈平带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保存做酒精测试,下午16时南丰县公安局侦查实战部民警将陈平带至侦查实战部做进一步调查。

      34、南丰县人民医院院前急救医疗记录、南丰县人民医院120院前病情知情同意书证明:2019年2月15日6:35分,郑宇甜到达县人民医院,其呼吸、心跳停止,已死亡。

      35、丰公(刑)鉴通字【2019】001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郑某符合饮酒后胃内容物返流堵塞呼吸道致吸入性窒息死亡,郑某的心血中乙醇含量为367.6mg/100ml,该鉴定意见书已经送达给陈平。

      36、被告人陈平汽车照片证明:陈平的汽车系白色别克,车牌号是赣F×××××。

      37、被告人陈平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1月份他和李蕊池离婚,他想找一个恋爱到结婚的,郑某说做他女朋友,她要和他多认识多了解一下,他和郑某私下都会亲亲抱抱,她应该算他的女朋友了。2019年2月14日情人节,晚上19时35分他约他女朋友郑某来桔都广场说准备了情人节礼物,她说没有车子过不来,他把礼物给了他一个男性朋友,20时30分许看到她朋友圈说想喝酒,于是他微信上约她一起喝酒,并打电话说开车去接她,他开了一辆车牌号赣F×××××白色别克车接郑某到电力新村“老朋友夜宵店”喝酒,他喝了2瓶江小白,郑某喝了2瓶宁夏红。因为他喝了酒怕开不了车,便发微信给他表弟周某,让他带着他表哥揭小刚过来帮他开车,他们过来又和他女朋友郑某喝了半瓶左右宁夏红,之后又来了周某的两个朋友(陈某1和他女朋友),也和郑某喝了一点点酒。他就以郑某喝多为由,不让她喝,这些人看的出郑某喝醉了,便不再让她喝。大约22时30分许,他和他表哥揭小刚把郑某扶到车上,和表哥他们打好招呼后便自己开车带郑某去了桔都大酒店。在车上,郑某吐了,他用纸帮她擦干净,并和她在车上坐了一下。后来就去桔都大酒店前台开了706房间,拿到房卡返回车上他将郑某抱出来进了电梯。把她抱进电梯以后,他和郑某两个人都已经完全上了头。郑某坐在电梯的地上,靠着他的腿,他站了一下就蹲下了。电梯到了以后,他就把郑某抱拖出电梯,因为他也喝多了酒没有力气,抱的途中还滑了一下手。抱出电梯以后他就坐在电梯口的地上背靠着墙,郑某也坐在地上,他把郑某抱在怀里,她把头靠在他身上,然后他便打电话给了他表哥揭小刚,让他过来帮他把郑某抱到房间去。揭小刚过来帮他把郑某抱到房间放到床上后,郑某在床上就是喝醉酒的样子,在床上翻来翻去,他就让他离开了。他和郑某躺在床上,郑某开始吐,他帮她擦干净,期间也聊了一下,因为两个人都喝多了,便躺下来休息,郑某亲了他一下脸,他就开始吻她,然后郑某开始脱掉衣服和裤子,然后就开始脱他的衣服,他自己也在边脱,他们脱光之后,郑某又开始亲他,亲了一下,郑某就翻过去了,仰卧躺在床上,双手抱住他的头,双腿岔开,他跪在她的两腿之间,两只手撑在床上,用阴茎插入郑某的阴道,大概10秒钟,郑某就翻上来了,坐在他身上,两只手撑在他身上,他的手抓住被子帮她盖好,这样插了一下子,他就射在了郑某的体内,整个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不超过一分钟。之后郑某摇摇摆摆的走向卫生间打算清洗下面,他看到她走路都走不稳,就过去扶她去了卫生间清洗,清洗完之后,她自己穿好内裤及衣服,然后回床上睡觉,睡觉期间他也难受吐了2次,郑某一直在打呼噜,他觉得吵便用被子蒙住头睡,直到第二天早上6时许,他醒来准备叫她起床,发现她身体有点冰凉,怎么叫都叫不醒,用手放在她鼻子下面试了一下,发现已经没有了呼吸,他便打了120和110电话,打电话给他父亲陈香平、叔叔陈某6、堂哥陈某5,他告诉他父亲说和女朋友在酒店住,第二天早上发现她没有了呼吸,他父亲、堂哥、叔叔在电话骂了他,让他快点打110、120,他跟他们说已经打了110、120电话。他妹夫吴某2打电话给他询问情况,他说了一下情况就挂了电话,后面妹夫还打了2个电话给他。打完后帮她穿好衣服,并做了人工呼吸,做人工呼吸时候郑某鼻子和嘴巴里都流出血来了。他们大概23时15分左右进入桔都大酒店706号房间,大概12点至凌晨1点之间发生性关系。之前他也和郑某在桔都大酒店开过一次房,发生过性关系。2019年2月14日和郑某喝酒他没有和陈某1、邹某、吴某1联系,是他表弟周某叫过来的。他怕喝酒开不了车,便叫了表弟周某和表哥揭小刚过来帮开车,最后是他自己开车到桔都大酒店的。他和郑某在桔都大酒店开过一次房,发生了性关系,通过看1月中旬至案发的开房记录,确定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下午14时50分在该酒店,在桔都大酒店11楼走廊和他走在一起的女子是郑某。


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平趁被害人郑某重度醉酒、昏迷无意识之际与郑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被告人陈平明知被害人郑某处于重度醉酒、昏迷状态,应当预见到被害人郑某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之中,但其为发泄兽欲,不但没有预见,而且仍将被害人郑某带至宾馆房间并发生性行为,之后对被害人郑某并未进行任何看护或救助,导致被害人郑某在醉酒昏迷状态下吸入呕吐物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平犯强奸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平犯强奸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平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面对被害人的父母没有任何悔意,其亲属对被害人的父母也没有进行经济赔偿,故对被告人陈平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陈平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9年8月14日止。)

上诉意见



      上诉人陈平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强奸罪有误。上诉人与被害人郑某是情侣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虽然二人都喝了酒,但完事后双方都是把下身清洗了才休息的。本案中,没有客观性证据能证明是违背了被害人郑某的意志,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能简单的认为郑某喝醉了酒,就认定上诉人有强奸的故意。2、一审判决认定陈平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郑某在桔都宾馆死亡是因为在醉酒状态下吸入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属于意外事件。醉酒在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没有说醉酒就一定要送医院,不送医院就构成犯罪。郑某死了大家都很悲痛,上诉人陈平也不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陈平有责任,有过错,但不是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是民事责任。3、上诉人应当算是投案自首。上诉人如实供述案件却被认为是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偏见是错误的。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诉人在法庭上就表示说自己不懂,上诉人只负责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种罪由法庭依法裁决。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1、陈平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平构成强奸罪和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先前与被害人喝酒将其喝醉的行为,加上其将被害人带到酒店客房这个私密的空间,隔绝了被害人得到别人救助的机会,被告人的一系列先前行为使其具有了妥善照顾被害人的法定义务。被告人不仅未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实施了奸淫行为加重了被害人呕吐发生窒息的风险,故应当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3、被告人无认罪认罚的态度,未履行相关的民事赔偿义务,及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应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二审评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陈平构成强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且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和一审根据采信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1、关于上诉人陈平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经查,证人揭小刚、陈某1、陈某2、吴某1、曾某、黄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郑某在离开“老朋友”夜宵店到进入桔都大酒店706房间,郑某呈麻某状态、进入昏迷,整体无力,无法站立,运动功能基本消失,对刺激的反应显著降低。郑某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66.08mg/100ml,属重度醉酒状态。从“老朋友”夜宵店和桔都大酒店调取的监控视频以及鉴定意见佐证了这一事实。陈平的相关供述也证明了郑某不能站立。故上诉人陈平是在郑某处于麻某、昏迷无意识的状态下与郑某发生了性行为,根本不是你情他愿,违背了郑某的意志,构成强奸罪。上诉人陈平及其辩护人提出陈平不构成强奸罪,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陈平构成强奸罪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上诉人陈平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经查,被害人郑某离开“老朋友”夜宵店时已呈麻某、昏迷状态,整体无力,无法站立,且在去桔都大酒店的路上的车内及在桔都大酒店706房间床上都发生呕吐(发生性关系之前),上诉人陈平应该预见郑某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之中,但为发泄兽欲,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把郑某带至酒店房间内,使郑某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失去了由别人照顾或救助的机会。陈平在发生性行为之后一人独睡,对郑某没有进行任何的看护或救助,导致郑某在醉酒状态下吸入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故陈平应当预见郑某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之中,因其没有预见致郑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上诉人陈平及其辩护人提出陈平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陈平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上诉人陈平是否构成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包括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上诉人虽然是主动投案,但其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上诉人陈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平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上诉人陈平无认罪认罚态度并且未履行相关民事赔偿应从重处罚的问题。经查,属实。一审法院已就上述情况对陈平作出了酌情从重处罚,现再要求从重处罚,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被害人父亲郑干沅、母亲左某向本院提出抗诉的问题。经查,人民法院不具备接受当事人抗诉申请的职能,被害人父母应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6、关于被害人父母向本院提交的几份证据的说明。一是一个U盘,其中的内容包括录音文件、桔都大酒店事发当晚的监控视频、泣血控告书等等。经查,录音文件、泣血控告书等相关书面材料中的内容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监控视频已由一审法院审查并作为定案的证据采纳;二是一份实名举报的申请书和一张相关微信截图。经查,被害人家属的实名举报申请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关,故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裁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平趁被害人郑某重度醉酒、昏迷无意识之际与郑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上诉人陈平明知被害人郑某处于重度醉酒、昏迷状态,应当预见到被害人郑某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之中,但其为发泄兽欲,不但没有预见,而且仍将被害人郑某带至宾馆房间并发生性行为,之后对被害人郑某并未进行任何看护或救助,导致被害人郑某在醉酒昏迷状态下吸入呕吐物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诉人陈平犯强奸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陈平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审庭审中面对被害人的父母没有任何悔意,其亲属对被害人的父母也没有进行经济赔偿,故对上诉人陈平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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