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无收入的受害人,是指受害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受害人正常生活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两类。对家庭主妇而言,虽然其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对于无业人员而言,虽然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4民终903号
三、误工费。陈思雨没有稳定的职业及稳定收入,无法提供误工收入,一审法院据此未予支持误工费存在不当。《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城镇家庭主妇和无业人员的误工费标准如何确定?应按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标准确定误工费。”因陈思雨无稳定工作及收入,参照上述规定,应以城镇家庭主妇和无业人员的误工费标准予以保护,故对陈思雨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关于误工费的具体数额,陈思雨误工费应按2018年吉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陈思雨误工费数额应为(42,265.00元/年÷365天)×125天(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8月29日)=14,473.75元。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8)吉0781民初37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规定,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两类。对家庭主妇而言,虽然其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对于无业人员而言,虽然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本案中,王阿利虽系年满60周岁的农民,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对其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因王阿利的严重过错而发生,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判处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符合本案事实。原判关于诉讼费和鉴定费的分担,符合法律规定。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3590号
本院认为,关于人保福州分公司提出的误工费问题,经查,陈春梅虽然没有务工收入,但其并非没有劳动能力,其系家庭主妇,承担的家务劳动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故一审判决参照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是合理的,同时根据其伤情,参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确定其误工期为180天亦属合理范围。转自:民事法律参考长按下方二维码,欢迎关注“法者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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