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后经9次减刑 | 北京政法委核查拒戴口罩打死老人的郭某思减刑情况(附减刑裁定书)
今天(31日)下午,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崔杨通报了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郭某思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相关工作情况。
案件发生后,北京市委高度重视,北京市委政法委直接督办,推动办案单位依法从严从快办理。目前,郭某思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同时,针对郭某思的犯罪前科及服刑期间多次被减刑情况,北京市委政法委已组织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等政法单位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针对郭某思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在服刑期间多次被减刑情况,经北京市委决定,由北京市委政法委牵头,北京市监委、北京市检察院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纪开展全面调查,并对郭某思此次故意伤害案进行督办,相关事实查清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思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检方通报称,郭某思为刑满释放人员。3月14日15时许,郭某思在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内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男,殁年72岁)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引起郭某某的不满,遂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的头颈部,致段某某受伤。
郭某思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又打伤两名超市员工,后被当场抓获。被害人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于3月20日死亡。
据《法治进行时》报道,在16年前郭某思曾亲手杀害自己的女友段某,被判无期徒刑后经9次减刑,于去年出狱。
郭某思案发时22岁,是北京某大学四年级的学生。2004年8月29日凌晨3点,郭某思和女友段某,在北京市崇文区某酒店房间内发生争执,在争吵中郭某思用枕头将段某闷死。随后,郭某思自杀未成投案自首。
二人争执的主要原因,是段某告诉郭某思她爱上了别的男孩。
2004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郭某思的辩护人认为,郭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而且他的父母向段某家赔偿了人民币40万元,所以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2005年2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郭某思杀害女友一案:被告人郭某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判决后,郭某思表示不再上诉,入狱服刑。
经过9次减刑后,郭某思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出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刑更960号
罪犯郭文思,男,36岁(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了(2005)二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以(2007)高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本院于2008年9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15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2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003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于2013年4月26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1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27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8年10月22日提出对罪犯郭文思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5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2017年6月经监狱按规定审批,折算为三个表扬奖励,2017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郭文思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郭文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郭文思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罪犯郭文思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文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庆斌
审判员 纪艳琼
审判员 刘玉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尤 頔
书记员 秦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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