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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家门口威胁恐吓最高院法官及家人并短信施压,被判寻衅滋事获刑一年

法者心声 2022-12-05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1刑初4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坚,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1万元,2016年5月6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亚琴,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坚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坚及其辩护人施亚琴、王振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被告人吴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马某法官作为该庭审判长审理该案。2019年1月份,在该案最终判决前,被告人吴坚为了让法官作出对他有利的判决,采取向马某发施压短信、当面威胁马某家人等方式,恐吓法官及其家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影响司法案件的办理,其具体行为如下:

1.2019年1月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坚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即马某法官的住处,随回家的马某法官妻子李某及孩子乘电梯、出电梯,并在其门口逗留。

2.2019年1月9日至10日间,被告人吴坚向马某家门口投放举报材料,并给马某手机发送三条短信进行施压、威胁。

3.2019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吴坚在马某家门口当面言语滋扰、威胁马某妻子李某,要求对其判决有利,否则跟马某没完,并自称刚从监狱出来什么都不怕。

被告人吴坚于2019年1月13日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以认为,被告人吴坚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之间量刑。

庭审中,被告人吴坚辩称2019年1月5日其确实赶往首都机场乘坐飞机,不可能实施指控的第一起事实;认可指控的第二、三起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夫妇表示道歉。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尊重吴坚本人的意见,但吴坚的行为确属事出有因,而非空穴来风;本案仅有被害人李某表达内心害怕的意思,吴坚的行为即便存在扰乱公共秩序,也不属于情节恶劣;吴坚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吴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马某法官作为审判长审理该案。2019年1月份,在该案最终判决前,被告人吴坚为让马某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采取向马某家门口投放举报材料、发送施压短信、当面威胁马某家人等方式,恐吓法官及其家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影响司法案件的办理,其具体行为如下:

1.2019年1月9日至10日间,被告人吴坚向马某家门口投放举报材料,并向马某手机发送三条短信进行施压、威胁。

2.2019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吴坚在马某家门口当面言语滋扰、威胁马某妻子李某。李某遂即报警。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吴坚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9年1月13日下午15时20分许,我买菜回来走到家门口,在楼道发现一名拄拐杖的老先生,该人称要找我老公马某,还告诉我希望对他判决有利,否则就跟马某没完,并说饶不了马某。我告诉他有问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还用手机拍了一部分对方的威胁视频。他继续在楼道纠缠,我说有问题可以去东交民巷反映,他依然不走。我怕对孩子的安全有威胁,被迫报警。

他强烈要求我删除手机里的视频,还称自己蹲过几年监狱,如马某判决对其不利,下半辈子跟马某没完。他在楼道里不让我走,一直跟我说案子的事情,还要找马某。他看我报警就走了。同年1月5日晚21时许,我接孩子下课回家,上电梯时也发现过这名男子。我上电梯后摁了25层,电梯里其他人问该男子去几层,当时他没有摁电梯,便称25层。我到25层下电梯后,该男子随同我出电梯,我发现家门口24小时常亮的灯不亮了,就跟儿子说打物业电话问是不是坏了,该男子听见我打电话给物业就离开了。

同年1月10日早6时许,我在家门口奶箱上发现一份实名控告马某的材料,下午我去了物业监控室,想看看材料是谁放的,但因太黑没看见,回家发现楼道的灯又被关掉了。家里有老人孩子,我担心家里的安全出问题。男子自称姓吴,体态微胖,圆脸、秃顶,穿灰色上衣、黑色长裤、黑色皮鞋,左手提一灰色包,右手拄拐杖,南方口音。

另辨认笔录证实,李某辨认出吴坚就是采取言语滋扰、威胁等方式对其及马某进行滋扰的人。


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2019年1月13日下午15时30分许,我在家里睡觉,李某回家说有一姓吴的男子在家门口威胁她,要找我,希望判决对他有利,否则跟我没完。吴姓男子名叫吴坚,体态微胖,平时拄一拐杖,他是我审理的一起案件的当事人。2018年11月,控告人吴坚诉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我当时是审判长,案件审判结果的法律文书还没送达。他之前和书记员找过我,按照规定我不能私自见当事人,有什么材料可以邮寄给我。2019年1月10日,李某告诉我有人往家门前放过材料,我才知道吴坚可能来过我家找我,今天李某告诉我刚刚有个人来家门口找我,我意识到就是吴坚。2019年1月10日,吴坚给我发了三条短信对我施压、威胁。

3.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吴坚在电梯门口及梯箱内言语包括“你告诉他承担不起这个人命关天的责任。我也这辈子如果他是枉法裁判,我绝不会放过,我也有家庭,我也有孩子,所以我特别体谅你;但是如果因为如此他把我其他家庭都害死,我可以这么说,可能他的枉法判决如果现在下来的话,是一个开始,不是结束。他不要说是以为我枉法判完了件事就到此结束,这是真的一个开始”。

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吴坚手机中提取2019年1月10日相关短信内容摘录包括:08:34:42“副本为避免打扰家人昨天已放你门口,请查收”;09:15:41“你真心愿意并能承担得起枉法裁判的后果吗?你承担不起,也真没必要,咱们这样就是广厦楼某要的结果,你,我都是他的棋子、炮灰”。10:27:42“我恳请您,本着对党、对法律、对家人、对案子本身负责的态度。把本案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并全面、真实、客观地介绍案情。唯有这样,才更符合法律,更不会出错。若您铁心帮楼某不提交上会讨论,枉法闷杀本案。那我誓死不屈,与你们这般令某的荼毒们”。

5.照片制作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吴坚手机内发送短信内容及其所谓控告材料的情况。

6.工作说明证实:经与吴坚户籍地派出所及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联系,未发现吴坚在京上访情况;经向最高法院信访部门核实,吴坚并未去实名举报马某法官,也没收到该人实名举报材料。

7.110接处警记录,证实了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处警的情况。

8.受案登记表证实:2019年1月13日15时许,事主李某报警称一名男子在其家门前采取言语滋扰、威胁等方式对报警人及其丈夫马某进行滋扰。

9.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10.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月13日15时许,龙潭派出所接李某报警称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号院×楼×单元×门口对其进行威胁,经民警工作确定吴坚有重大嫌疑。同日21时许,民警在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锦江之星酒店8547房间将吴坚查获,当日22时许将其传唤到龙潭派出所接受审查。

11.起赃经过证实:2019年1月13日21时许,民警在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锦江之星酒店8547房间将吴坚查获,该人承认2019年1月13日15时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院的事实,民警从该人随身物品中起获手机一部、上访材料一份。

12.被告人吴坚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2月6日,在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二审时,主审法官马某让我承担举证责任,我要控告马某。2019年1月10日,我给马某法官发过三条短信,恳求他把本案依法向法官会或审委会提交讨论决定。我最近去过东城区×小区几次,具体时间不记得了。

13.人员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裁定书、假释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实了被告人吴坚的基本身份、前科劣迹及裁定假释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控方上述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有效,证据间的相关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故予以确认。

另庭审中,辩护人宣读、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核后认定如下:

1.情况说明,拟证明吴坚的行为事出有因。本院认为该说明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确认。

2.短信记录、票务信息打印件,拟证明吴坚2019年1月5日晚10时10分乘坐航班飞回义乌,其当日晚9时许不可能出现在马某家小区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3.被害人李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吴坚没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等行为。辩护人所提材料系被害人李某陈述的部分内容,结合其全部陈述内容可以看出正是被告人吴坚的纠缠、威胁言行才使被害人李某最终报警,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坚为达到个人目的,采用在住地投放举报材料、言语威胁及发送恐吓短信等手段,多次恐吓法院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部分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坚2019年1月5日所实施之行为仅有被害人李某陈述,且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加大合议庭对该起指控事实是否存在的怀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所提合理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吴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吴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律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姬广胜
人民陪审员  岳鸿鸣
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思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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